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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行政案卷网上审批材料具体制作要求(初稿/连载结束篇)

 木林随笔 2022-02-22

接前文

(十三)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物品的处置告知

 原本应该在民警出具强制措施凭证时明确告知,但在工作实际中,一方面有民警不注意落实对当事人的相关提醒告知,认为《强制措施凭证》上记载着要求当事人15日内到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内容;另一方面很多当事人胡搅蛮缠,导致民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提醒对方阅读,而不愿意提示注意相关内容。

2018年4月25日**转发的《**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实施细则》(*公通字〔2018〕15) 第五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解、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走访调查、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指认、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酒精呼气测试、先行登记保存;第二十五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存储在数据库硬盘并做备份长期保存:(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这就要求,交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这既是对执法行为的约束,更是对民警正当执法的保护。

大队办案中心的兄弟们已经使用了扣留驾证方面的书面性告知材料,为了提升大队规范执法的水平和为民服务的质量,请兄弟们结合案件实际,在办案中将扣留车辆或驾证方面的事项以书面的形式予以告知当事人。

(一)对于逾期不处理被扣留车辆后果的告知。《交安法》第112条第1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接受处理。第2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第3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规定,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在六十日内不接受处理,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将扣留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抵缴罚款,抵缴后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当事人。

(二)对于逾期不处理被扣留驾驶证后果的告知。《交安法》第110条第1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2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四)通过制作《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确认书》,来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文书送达问题

该材料不属于强制性的要求,办案民警根据需要自己选择,这仅是提供一种思路,对我们的办案有启发意义。

这个法律文书,是我在学习外地执法案卷过程中看到的,它或许能够解决未来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公告送达合法性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案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的规定中明确要求,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选直接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如果我们的民警在办案前期就和违法嫌疑人签订了此文书,在实地去送达时经过照相或者录音者录像证明无法实现送达目的,是否就可以证明我们无法实施直接送达、代为送达、邮寄送达?这只是我个人的思考,还需要再推敲。

关于法律文书的样式,如果认为有必要,我们再结合外地的样式,以及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中的此类文书来制作。

 郑重声明:该文属于个人观点,仅用于探讨交流学习,请勿它用!

本文连载完毕,希望对需要的朋友们能有帮助,还请多多指教!

初稿完成于2018年4月29日,5月3日补充,5月4日再补充、5月6日值班期间补充,5月7日补充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确认书内容,5月9日补充传唤和强制传唤、涉毒查询内容。

对于文中观点不够正确以及错别字的地方,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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