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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对异地治安违法案件行使处罚管辖权

 老井图龙 2022-02-23

[案情]

2012911日,原告李某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不听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治安警告处罚,并当场履行完毕。

2012912日,原告被山东省×县×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同日被告×县公安局以原告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治安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对×县公安局所作处罚不服,向其上一级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了×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审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以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为原则,以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例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如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认为异地违法案件由其管辖更为适宜时,应首先查明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是否已经受案。若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已经受案处理,则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不再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因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于2012911日就李某的违法行为受案处理,故被告×县公安局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被告×县公安局在没有查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就原告李某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受案处理的情况下,即予以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导致两地公安机关对原告李某的同一违法行为根据同一法条先后进行两次处罚的主要原因。被告于2012912日重复受案并对原告李某作出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广饶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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