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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证据指引

 律师戈哥 2022-02-25

    1.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个人身份证据
① 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② 户口簿、微机户口卡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③ 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
④ 出生医学证明;
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⑥ 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
(2)前科证据
①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② 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
③ 不起诉决定书
④ 行政处罚决定书
⑤ 其他证明材料。
(3)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举止反映其可能患有精神性疾病的,应当尽量收集能够证明其精神状况的证据。证人证言可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经查,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精神性疾病可能性的,应当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2.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动机目的;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犯意提起、犯意联络、组织分工、实施具体行为的人。
(2)被害人陈述。证实行为人实施放火的动机、目的及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3)证人证言。证实行为人实施放火的动机、目的及特征。
(4)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通过对客观方面的证实,来证实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放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3.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①实施放火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详细经过及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情况;
②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及去向;
③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起意提起、犯意联络、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具体实施等情况;
(2)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的时间、地点、行为人、被害经过、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3)证人证言。证实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经过、被害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情况。
(4)物证、书证。
①引火物、遗弃物、助燃物、作案使用的容器、包装物、未燃尽的物证、提取的痕迹、购买点燃物发票等实物和照片,证实实施放火行为的作案工具及行为的某些过程;
②气象资料、证实发生火灾时的气象条件;
③烧毁财产的清单、产权证、房契、知识产权证、经济损失价值鉴定材料,证实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情况。
(5)鉴定意见
①对死亡、烧伤情况的法医鉴定意见,证实造成死亡或伤害情况的原因;
②对指纹、足迹、压痕、蹭痕、遗留物、起火点、火因、烟头、唾液、血迹等鉴定意见,证实案件发生的过程并通过同一认定确定行为人;
③会计鉴定、审计鉴定、评估报告等技术鉴定意见,证实损失价值情况。
(6)勘验、检查笔录
①对犯罪预备现场、实施引燃现场、遗留物品现场等勘查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②对物证的勘查图、物证照片、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物证的相关情况;
③对人身、尸体的现场勘查图及照片、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证实造成死亡或人身损害情况。
(7)视听资料。证实行为人犯罪情况的录像、录音等资料。
(8)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举报、控告材料、破案经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3.    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上述主、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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