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个人身份证据 ① 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② 户口簿、微机户口卡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③ 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 ④ 出生医学证明; 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⑥ 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 (2)前科证据 ①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② 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 ③ 不起诉决定书 ④ 行政处罚决定书 ⑤ 其他证明材料。 (3)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举止反映其可能患有精神性疾病的,应当尽量收集能够证明其精神状况的证据。证人证言可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经查,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精神性疾病可能性的,应当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2.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动机目的;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犯意提起、犯意联络、组织分工、实施具体行为的人。 (2)被害人陈述。证实行为人实施放火的动机、目的及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3)证人证言。证实行为人实施放火的动机、目的及特征。 (4)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通过对客观方面的证实,来证实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放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3.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①实施放火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详细经过及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情况; ②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及去向; ③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起意提起、犯意联络、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具体实施等情况; (2)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的时间、地点、行为人、被害经过、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3)证人证言。证实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经过、被害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情况。 (4)物证、书证。 ①引火物、遗弃物、助燃物、作案使用的容器、包装物、未燃尽的物证、提取的痕迹、购买点燃物发票等实物和照片,证实实施放火行为的作案工具及行为的某些过程; ②气象资料、证实发生火灾时的气象条件; ③烧毁财产的清单、产权证、房契、知识产权证、经济损失价值鉴定材料,证实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情况。 (5)鉴定意见 ①对死亡、烧伤情况的法医鉴定意见,证实造成死亡或伤害情况的原因; ②对指纹、足迹、压痕、蹭痕、遗留物、起火点、火因、烟头、唾液、血迹等鉴定意见,证实案件发生的过程并通过同一认定确定行为人; ③会计鉴定、审计鉴定、评估报告等技术鉴定意见,证实损失价值情况。 (6)勘验、检查笔录 ①对犯罪预备现场、实施引燃现场、遗留物品现场等勘查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②对物证的勘查图、物证照片、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物证的相关情况; ③对人身、尸体的现场勘查图及照片、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证实造成死亡或人身损害情况。 (7)视听资料。证实行为人犯罪情况的录像、录音等资料。 (8)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举报、控告材料、破案经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3. 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上述主、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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