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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例解年度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该如何扣除?

 凡人小站 2022-02-26
20222月,不仅仅是新春正月里,也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间。这一天,税务局小姐姐刚刚忙完一项工作,就见小税官带着一位纳税人过来找她。
原来:

李某2019年起在甲公司任职并领取工资薪金,20211-5月份每取得工资10000元,公司按月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截至5月底扣除基本减除费用25000元。20217月份李某办了一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生意,实行查账征收并按季申报个人所得税。20221月,李某办理2021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申报,申报表显示,累计申报利润100000元(假定三季度申报利润为-1000元),并扣除关除费用60000(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李某这次过来就是咨询该如何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的。

小税官委屈地说:“小姐姐,我都说2021年在综合所得里已经扣除了部分基本减除费用,那在经营所得汇算中就不能再扣了,纳税人非认死理说在工资薪金里只扣除了25000元,就算不能扣60000元,那也能扣35000元。我实在是说不通了。”
小姐姐笑笑“别急。我们一点一点地说。其实这个问题还是很有意思的……”
“我们先来看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些规定。”小姐姐找来《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都需要分别汇算清缴事项。其中: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小姐姐指着税法对李某和小税官说“就你的情况来看,不仅取得了5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还取得了100000元的经营所得,需要分别办理这两项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现在的问题就是怎么办理纳税人能缴纳最少的税?” 
小税官说:“不对不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没有综合所得的情况下,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费用6万元。可李某是有经营所得的,他只能在综合所得汇算的时候按60000元扣除,然后退税。”
税务局小姐姐说:“你说的也没错,可那是2019年和2020年情形,2021年可是有变化的。你还记得春节刚过的时候学习的总局的1号公告吗,就是那份《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上面是怎么说的?
小税官说:“我马上去找。”说着马上拿起手机搜起来……
《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还真是不一样,2021年可以选择扣除啊!”
“当然,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李某他该怎么选择才能缴纳最少的税?”
“我算算……”
小税官拿来纸笔马上演算起来:

1.经营所得

不扣除6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0%-1500=8500

扣除60000元,适用税率还是10%,速算扣除数1500,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60000*10%-1500=2500元。

2.综合所得

李某2021年综合所得共预扣个人所得税=10000*5-25000*3%=750

扣除60000元,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不超过6万元,预扣税款可全部退还,应退税750元。

不扣除60000元,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不超过6万元,……


“小姐姐,选择在经营所得里扣除60000元,那综合所得年度不到60000元的,预扣税款还能不能退还啊?”
“你再想想。”
“综合所得也是按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税的,不扣除60000元的话,李某2021年综合所得就是50000元,应纳税额=50000*10%-2520=2480元,应补税1730元。
“小姐姐,我知道了,李某选择在经营所得里扣除60000元的话,应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500元,综合所得还得补税1730元,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1730+450=4680元。如果选择在综合所得里扣除60000元的话,应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8500元,综合所得还得退税750元,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8500-750=7750元。对于李某来说,还是选择在经营所得里扣除比较好!”
“恩,对于李某2021年来说,确实是选择在经营所得里扣除比较好一些,但是,你算得正确吗?好好检查一下。”
小税官再拿起纸,仔细看了一遍,摇头说“都对的啊,没有错吧?!”
“好吧,我提示你两份文件啊。《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快去找来看看。
小税官马上搜来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2021年延续执行到2023年底)第一条规定:201911日至202312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唉呀,还真是。李某选择在经营所得扣除60000元,2021年当年综合所得收入只有50000元,不超过12万元,不在汇算范围内,无需补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1730元。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只需要缴纳1250元。天啊,李某全年只需要缴纳2000元个人所得税(750+1250)!”
李某在边上看了半天,这时突然插一句“那为什么不能将60000元分成两边扣除。这样工资薪金退我750元,不用纳税;个体这边应纳税=((100000-35000*10%-1500/2=2500元,总额还要少250元。
小姐姐说“你说的、算的都没错。但是目前税法不允许60000元在不同的所得中累计扣除,如果有一天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范围扩围了,经营所得纳入了综合所得的范围,那就可以了。这个还需要你能理解。”
“是这样啊。现在我也很满意了,总的只需要缴纳2000元个人所得税,还真是没想到。我这就去办税去。”
 
李某走后,小税官问小姐姐“这个计算过程也太复杂了吧,不会奥数都不会算呢!”
税务局小姐姐说“是啊,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增加,出现优惠叠加或是优惠选择的情况会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咱们要多为纳税人想想,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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