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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遗嘱如何设立?做了4000+家事案件的律师告诉你,这三点必知!| 财富传承

 易轶婚姻律师 2022-03-10

今年年初我接到一个来自海外的当事人咨询。

她的老公突然脑溢血,这几年一直在海外治疗。某天去世后,却连一个遗嘱都没有立下。

根据香港的法律,作为配偶可以获得老公一半的资产,而她的孩子们平分另一半。

这时她才发现先生在内陆竟然也有另一个家庭。事情一下子变得复杂了很多,她为此也患上了抑郁症。

高净值家庭成员移民、旅居或满世界买房后,造成亲属之间不在一个国家,财产也不在一个国家,或者是人和财产不在一个国家,这时候这个家族就需要一份符合相应法律的「跨境遗嘱」。

「跨境遗嘱」是为在两地都有资产的香港居民或内陆居民所专门设计的遗嘱安排,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为遗嘱人降低日后执行的风险。

在进行遗嘱规划的同时,还会结合内陆法律对遗嘱人的内陆资产等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争取全方位保障你及你所关心的家人。

只有这样,才可以按照遗嘱人的心愿来锁定遗产分配顺序和分配规则,才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有序传承。

因为采用不同的立法体系,各个国家、地区之间关于遗嘱的形式、内容、效力、遗产税收等各个方面的规定有很大差异,不了解之间的差别很可能会带来麻烦。

管辖权问题

大多数的法律约定管辖权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但是也有多种例外情况,只能依据所在当地法律的具体规定。 

另外,由于各司法辖区法院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独立性,很多法院往往只处理仅在本国司法管辖领域内的遗产分配。这也意味着,如果情况复杂需要考虑两地或多地法律。

比如在2021年7月中旬,「佛山中院」发布过一篇「跨境遗嘱惹纠纷!在香港订立的遗嘱能否处分内陆遗产?」的文章显示:

在香港的遗嘱里明确表示,他把他名下各处的不动产及动产平均遗赠他的妻子赵某、大女儿以及小女儿,唯独没有预留内陆的二女儿的财产份额。

但是继承案件在我国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无论继承案件是否有涉外因素,在确定管辖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12]的规定,均是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最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遗嘱虽在香港订立,但邹老先生处理的财产是存放在内陆的。

这件案子最终定性为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笔款项一直是保存在内陆,二女儿转账的行为也是发生在内陆,所以禅城区法院是具备管辖权的。

法院最终判决,二女儿需向妈妈、大女儿和小女儿返还其转走的全部款项,人民币共计约513万余元。

跨境遗嘱的形式、内容问题

由于很多遗产都涉及到需要在当地登记过户,所以遗嘱能否被遗产所在地认可执行至关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国税收制度、文化习惯的影响,遗嘱人在设计遗嘱内容时,还是会有差异之处。

我国《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法国民法典要求遗嘱需自书作成,或者以公证书或以密封件的形式作成。

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是公开遗嘱、自书遗嘱、紧急遗嘱、共同遗嘱等形式。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在美国,通过遗嘱将遗产装入信托、再通过信托来作出具体分配的操作是非常普遍的。

但倘若对位于中国的遗产也这么处分,在中国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不小的挑战。其实最好的办法是,两地都聘请专业律师法定程序确认遗嘱,以保证遗嘱可执行。(一对一免费咨询请加微信:lawyer0217,备注公众号)

2021年3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赵某等诉邹某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承认了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内陆人民法院依据香港法律来确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从而保护香港继承人在内陆的财产权益。

遗产税的问题

欧美国家设有遗产税,尤其针对房产和股权,并且征收很高,这也是很多富豪裸捐基金会的原因。

而且有些国家法律还规定,无论在世界任何地方继承的遗产都要缴纳遗产税。不同是,有些国家并没有遗产税,比如我们国内遗产税目前还暂未开始征收。(一对一免费咨询请加微信:lawyer0217,备注公众号)

说到遗产税,三星前掌门人李健熙去年因病去世,留下的遗产包括股票、艺术品、房地产和现金,总价值约高达26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416亿元)。

他的女儿长公主李富真以三星电子股份做质押担保,贷了1000亿韩元,业界普遍认为,这样的操作是为了缴纳她父亲留下遗产的遗产税。

由于遗产税之间存在巨大差异,所以遗产提前规划也变得非常有必要,是做跨境遗嘱的前提,这也是家族财富有序传承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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