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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伤残人士

 云景达峰 2022-03-15

旧有对「残疾Disability」的定义

现今社会一般对「Disability」一词的中文翻译为「残疾」。从字面上看,很容易过于简化了西方对「Disability」一词意思;但为方便理解,此篇章沿用「残疾」以阐释有关「Disability」的定义。

在理解何为「残疾」,西方传统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称为「医学模式(medical model)」和「社会模式(social model)」。

医学模式用疾病或意外造成的身体损伤,来解释伤残人士在生理、心理与社会中遇到的各种问题。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世卫WHO)订定的「国际损伤障碍与残障分类系统」(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y and Handicap,简称ICIDH),就主要是以医学模式为基础。

ICIDH将疾病或意外造成的伤残(impairment),视为导致残疾(disability) ── 个人的生活或工作能力减少,以及无法参与社会活动(例如接受学校教育、外出工作)的残障(handicap)主因。

ICIDH定义侧重于从个人的伤残状况出发,主要以疾病型态鉴定分类,判断残疾和残障程度,往往把出现障碍的原因个人化:残疾变成是个人的不幸,是由于疾病或意外造成的身体损伤,带来伤残人士在生理、心理和社会生活上各种问题。而且医学模式主张透过医疗复康的介入方法,去「治疗」或「纠正」残疾人士所面对的问题和困难,令无法通过复健来恢复身体功能的人,反而长期处于有障碍的生活。

  至于社会模式,则将残疾(Disability)视为社会所造成的障碍,是因为环境、文化和态度等社会因素,促使伤残人士丧失了部份社会生活的能力。

现时世卫对「残疾Disability」的定义

为弥补医学模式分类的不足,世卫在2001年公布「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简称ICF),将医学模式和社会模式观点结合,取代纯粹依从医学模式制定的ICIDH,将人们对造成残疾原因的理解,由过去只把问题放在残疾人士身上,转为由环境、制度以及社会态度纳入思考伤残人士出现「残疾Disability」的主要范畴。

ICF从三个不同层面去理解人体机能(human functioning)

  1. 身体功能及结构(body function and structure),例如感官功能、言语能力;

  2. 个人的活动(activity)能力,例如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和行动能力;

  3. 参与(participation)实际生活情境(例如参与娱乐、艺术、社区活动等)的能力。

根据ICF的定义,所谓残疾(disability)就是在以上一个或多个层面出现失能的情况,即身体功能或结构出现伤残、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参与遇到障碍。ICF取代了过往单从医学诊断结果判断一个人的残疾或对残疾分类,改以个人的身心功能作评估依据,而这些功能受健康状况、个人因素(例如年龄、学历、生活习惯)及环境因素(例如科技、建筑设计、家庭支援、社会态度)所影响,使整个分类方法既能应用于不同社群,同时做到使个别化的差异于评估中反映出来。

  香港对残疾的定义

根据香港《残疾歧视条例》,残疾是指身体或心智的机能的全部或局部丧失;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体任何部分;其体内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机体(如爱滋病病毒);亦指身体部份机能失常、畸形或损毁,或影响对现实情况的理解、情绪或判断、或引致行为紊乱的失调或疾病、学习困难。残疾亦不单指现存的残疾,更包括曾经存在的、将来可能存在的或被认为存在的残疾。

而根据香港劳工及福利局《2007香港康复计划方案》的分类,残疾类别包括:

1. 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

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的儿童和青少年通常会出现以下三个特征:注意力涣散、活动量过多和自制力弱,导致他们在社交、学习和工作上有持续困难。这些征状都无法以任何其他客观因素和精神状况来解释,亦与儿童的智力发展或发育成长不相符,一般认为这些征状是与脑部运作有关。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的症状在正式接受教育阶段最为显著,有关专业人员一般会在此阶段为怀疑受影响的儿童进行诊断。

2. 自闭症

自闭症是一种发展障碍,很多患者同时兼有其他残疾。香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疾病分类法》第十版,诊断儿童是否患有自闭症,有关准则如下:

  • 社交发展方面有本质上的障碍;

  • 言语及非言语沟通上的障碍;

  • 局限、重复及刻板的行为、兴趣和活动;和

  • 在三岁前显现的发展异常。

3. 听障

听觉受损可按受损程度分类:

  • 极度严重: 听力损失高于90分贝

  • 严重: 听力损失由71至90分贝

  • 中度严重: 听力损失由56至70分贝

  • 中度: 听力损失由41至55分贝

  • 轻度: 听力损失由26至40分贝

  • 正常: 听力损失为25分贝或以下

4. 智障

根据美国精神科学会于1994年出版的《诊断及统计手册》第四修订版的界定,智障(智力迟缓)是一种有以下征状的情况:

  • 智能明显低于一般水平:在个别进行的智力测试中,验出智商大约或低于70 (至于婴儿,则由临床判断为智能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 在即时适应能力(即当事人能达到他的年龄组别和文化组别标准的能力)方面,同时在以下最少两个范围出现不足或缺损的情况:沟通、自我照顾、起居生活、社交技巧、社区资源应用、自主、实用学科技能、工作、消闲、健康及安全;和

  • 未满18岁前显现。

此外,智障可分为四个程度,反映智力缺损的水平:

  • 轻度: 智商由50-55至大约70

  • 中度: 智商由35-40至50-55

  • 严重: 智商由20-25至35-40

  • 极度严重: 智商低于20-25

5. 精神病患者

《香港康复计划方案》采用以下定义,来界定精神病患者:

「任何人士因其倾向及/或生理、心理或社会因素影响而出现各种失常。这些因素令患者的情绪、心智及/或行为受到急性或长期的困扰。如病情严重,患者的性格和社交关系会变得不正常。」

精神紊乱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 重性精神病

    • 这类病患属严重精神紊乱,患者的心智功能严重受损,以致完全影响本身的洞察力,以及应付日常生活及适应现实环境的能力。精神分裂症也许是各类精神病中,令患者丧失能力最多的一类,并通常在青少年或成年期最初阶段发生。另一类常见的重性精神病是情感性精神病,多在晚年发生。上述两类重性精神病,同列入称为功能性精神病的组别内。这个组别的病人可能需要长期入住精神病院,是现有的专科精神病服务的主要对象。另一类重性精神病是器质性精神病,常见的病征如意识明显地陷入混乱和痴呆状态,后者通常发生在老人身上。

  • 神经官能病

    • 这类病患属没有任何明显官能问题的精神紊乱,测试显示患者的洞察力和适应现实环境的能力并无受损。他们的行为可能严重受到影响,但通常仍为社会所接受,并且没有性格分裂的情况出现。病情严重的神经官能病患者可能会丧失很多能力,并且感到极度苦恼。

  • 其他

    • 包括病态人格、心理生理失常、酗酒、依赖药物等。

6. 肢体伤残

参考香港医学会在1994年提出的意见,《香港康复计划方案》采用以下定义来界定肢体伤残人士:

「任何人士如因骨骼、肌骨骼或神经器官残障,并主要损及运动机能,以致某方面或多方面的日常活动受到妨碍或限制,皆可视为肢体伤残人士。」

7. 特殊学习困难

特殊学习困难泛指读写困难、动作协调障碍、特殊语言困难等,而其中以读写困难为最常见的一类。读写困难并非由于智力不足,感官障碍或缺乏学习机会所引致,一般认为这种情况是与脑部运作有关。有关人士在学习读写方面有持续而严重的困难,以致未能准确而流畅地阅读和默写字词。透过适切的教学方法和考评的调适,以及善用资讯科技,有关人士的读写问题一般可获改善。外国的研究结果显示,及早识别有读写困难的儿童并给予辅导,可有效提高他们的读写能力。

8. 言语障碍

言语障碍通常与其他残疾有关连,对于这种残疾,《香港康复计划方案》采用了下列定义:

「言语障碍人士不能有效地与他人沟通,又或由于有言语困难而引致他人对其言行过分注意,以致影响其学业、情绪和社交方面的发展。」

9. 器官残障

《香港康复计划方案》采用以下定义来界定器官残障人士:

「任何人士如因疾病或治疗有关疾病引致残障,其性质不限于运动机能,以致某方面或多方面的日常活动受到妨碍或限制,皆可视为器官残障人士。」

10. 视障

本港参照以下根据人类视觉功能而厘定的定义:

  • 完全失明: 没有视觉功能,即对光线没有感觉。

  • 严重低视能: 视觉敏锐度(指视力较佳的眼睛戴上矫正眼镜后的视力)为6/120或更差,或视野缩窄,最阔的视野直径对向20度或以下角弦(不论视觉敏锐度如何)

  • 中度低视能: 视觉敏锐度为6/60或更差,但未达6/120;

  • 轻度低视能: 视觉敏锐度为6/18或更差,但未达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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