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有对「残疾Disability」的定义 现今社会一般对「Disability」一词的中文翻译为「残疾」。从字面上看,很容易过于简化了西方对「Disability」一词意思;但为方便理解,此篇章沿用「残疾」以阐释有关「Disability」的定义。 在理解何为「残疾」,西方传统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称为「医学模式(medical model)」和「社会模式(social model)」。 医学模式用疾病或意外造成的身体损伤,来解释伤残人士在生理、心理与社会中遇到的各种问题。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世卫WHO)订定的「国际损伤障碍与残障分类系统」(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y and Handicap,简称ICIDH),就主要是以医学模式为基础。 ICIDH将疾病或意外造成的伤残(impairment),视为导致残疾(disability) ── 个人的生活或工作能力减少,以及无法参与社会活动(例如接受学校教育、外出工作)的残障(handicap)主因。 ICIDH定义侧重于从个人的伤残状况出发,主要以疾病型态鉴定分类,判断残疾和残障程度,往往把出现障碍的原因个人化:残疾变成是个人的不幸,是由于疾病或意外造成的身体损伤,带来伤残人士在生理、心理和社会生活上各种问题。而且医学模式主张透过医疗复康的介入方法,去「治疗」或「纠正」残疾人士所面对的问题和困难,令无法通过复健来恢复身体功能的人,反而长期处于有障碍的生活。 ![]() 至于社会模式,则将残疾(Disability)视为社会所造成的障碍,是因为环境、文化和态度等社会因素,促使伤残人士丧失了部份社会生活的能力。 现时世卫对「残疾Disability」的定义 为弥补医学模式分类的不足,世卫在2001年公布「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简称ICF),将医学模式和社会模式观点结合,取代纯粹依从医学模式制定的ICIDH,将人们对造成残疾原因的理解,由过去只把问题放在残疾人士身上,转为由环境、制度以及社会态度纳入思考伤残人士出现「残疾Disability」的主要范畴。 ICF从三个不同层面去理解人体机能(human functioning):
根据ICF的定义,所谓残疾(disability)就是在以上一个或多个层面出现失能的情况,即身体功能或结构出现伤残、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参与遇到障碍。ICF取代了过往单从医学诊断结果判断一个人的残疾或对残疾分类,改以个人的身心功能作评估依据,而这些功能受健康状况、个人因素(例如年龄、学历、生活习惯)及环境因素(例如科技、建筑设计、家庭支援、社会态度)所影响,使整个分类方法既能应用于不同社群,同时做到使个别化的差异于评估中反映出来。 ![]() 香港对残疾的定义 根据香港《残疾歧视条例》,残疾是指身体或心智的机能的全部或局部丧失;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体任何部分;其体内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机体(如爱滋病病毒);亦指身体部份机能失常、畸形或损毁,或影响对现实情况的理解、情绪或判断、或引致行为紊乱的失调或疾病、学习困难。残疾亦不单指现存的残疾,更包括曾经存在的、将来可能存在的或被认为存在的残疾。 而根据香港劳工及福利局《2007香港康复计划方案》的分类,残疾类别包括: 1. 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 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的儿童和青少年通常会出现以下三个特征:注意力涣散、活动量过多和自制力弱,导致他们在社交、学习和工作上有持续困难。这些征状都无法以任何其他客观因素和精神状况来解释,亦与儿童的智力发展或发育成长不相符,一般认为这些征状是与脑部运作有关。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的症状在正式接受教育阶段最为显著,有关专业人员一般会在此阶段为怀疑受影响的儿童进行诊断。 2. 自闭症 自闭症是一种发展障碍,很多患者同时兼有其他残疾。香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疾病分类法》第十版,诊断儿童是否患有自闭症,有关准则如下:
3. 听障 听觉受损可按受损程度分类:
4. 智障 根据美国精神科学会于1994年出版的《诊断及统计手册》第四修订版的界定,智障(智力迟缓)是一种有以下征状的情况:
此外,智障可分为四个程度,反映智力缺损的水平:
5. 精神病患者 《香港康复计划方案》采用以下定义,来界定精神病患者: 「任何人士因其倾向及/或生理、心理或社会因素影响而出现各种失常。这些因素令患者的情绪、心智及/或行为受到急性或长期的困扰。如病情严重,患者的性格和社交关系会变得不正常。」 精神紊乱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6. 肢体伤残 参考香港医学会在1994年提出的意见,《香港康复计划方案》采用以下定义来界定肢体伤残人士: 「任何人士如因骨骼、肌骨骼或神经器官残障,并主要损及运动机能,以致某方面或多方面的日常活动受到妨碍或限制,皆可视为肢体伤残人士。」 7. 特殊学习困难 特殊学习困难泛指读写困难、动作协调障碍、特殊语言困难等,而其中以读写困难为最常见的一类。读写困难并非由于智力不足,感官障碍或缺乏学习机会所引致,一般认为这种情况是与脑部运作有关。有关人士在学习读写方面有持续而严重的困难,以致未能准确而流畅地阅读和默写字词。透过适切的教学方法和考评的调适,以及善用资讯科技,有关人士的读写问题一般可获改善。外国的研究结果显示,及早识别有读写困难的儿童并给予辅导,可有效提高他们的读写能力。 8. 言语障碍 言语障碍通常与其他残疾有关连,对于这种残疾,《香港康复计划方案》采用了下列定义: 「言语障碍人士不能有效地与他人沟通,又或由于有言语困难而引致他人对其言行过分注意,以致影响其学业、情绪和社交方面的发展。」 9. 器官残障 《香港康复计划方案》采用以下定义来界定器官残障人士: 「任何人士如因疾病或治疗有关疾病引致残障,其性质不限于运动机能,以致某方面或多方面的日常活动受到妨碍或限制,皆可视为器官残障人士。」 10. 视障 本港参照以下根据人类视觉功能而厘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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