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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有云南财政厅印章的结婚证书(婚书7)

 思明居士 202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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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八年(1919)结婚证书

此份结婚证书上的内容为:“男家收执。叁号结婚证书。乾造生于丁酉年三月初三亥时建生:坤造生于己亥年五月十九日亥时顺生,昆明人氏,贵州省人。县印。主婚人邬陈氏、谢李氏。结婚人邬炳成、谢哲英。证婚人田唐氏。民国八年二月初四日”。

结婚证书中“两造”指男女双方当事人,男方称“乾造”,女方称“坤造”,主婚人一般为双方家长。该证书中结婚人男方22岁,女方20岁。

从证书的样式和内容可见,该证书明显不同于晚清时期的婚书,第一,该文书已经不叫“婚书”,而叫做我们今日所熟知的“结婚证书”。第二,证书形式已经摆脱了以前长条状的奏折样式,而改为我们今日所熟悉的奖状样式。第三,该证书上出现了明清时期从未出现过的国旗,证书右侧上部分别印有祥云及中华民国早期的国旗——五色共和旗图案。第四,该证书上开始出现粘贴的税票。

该证书较其他同时期证书的特别之处在于,一是印刷字体和图案均为红色;二是主婚人和证婚人均为女性,这在男尊女卑的当年极为特殊。

这份民国八年(1919)结婚证书上盖有云南财政厅的大印。清朝末期结婚证书上才开始盖官印的,但结婚证书上盖有财政厅的官印是比较少见的。

此份结婚证书上还贴有中华民国的两张印花税票。贴印花税票是从中华民国1914年开始的。1914年8月19日,北洋政府颁布了《关于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条例》,条例第一条规定:每纸婚书贴印花税票一元;第三条规定:婚书如不贴用印花或不盖章画押者,于法庭上无合法凭证之力。条例中首次将婚书列为应税对象。1915年1月又颁布了《修正关于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条例》,第一条规定:每纸婚书贴印花四角;第三条规定:婚书应贴之印花由两造主婚人各缮一纸,各依税额贴用印花盖章画押交换收执,婚书不贴印花者处以二百元以下二十元以上罚金,贴不足数者处以一百元以下十元以上的罚金。

此份结婚证书左下角还说明叁号售价五角,不准格外取费,看来那个时候可能就有乱收费的。另“叁号结婚证书”中的“叁号”是证书规格,而不是指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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