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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大趋势下,企业如何做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风险合规| 威科先行

 律师戈哥 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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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 林泽邦 李迅

机构 I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威科首发文章

近年来,受第三产业规模逐年增加、互联网新业态持续发展、共享经济兴起、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等因素的影响,灵活用工成为了一种发展迅速的用工趋势,得到了各行各业的广泛运用,也得到了政策、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进一步规范。灵活用工在中国已初具规模,企业与劳动者因该新型用工模式产生的劳动纠纷也愈渐增多,在各种纠纷当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其中案件数量最多、争议最大、最复杂的案由,是这种新型用工模式的焦点法律问题。经过数年的审判实践,对于灵活用工模式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典型案例和复杂案例,各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许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判决,同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形成了愈发清晰的裁判标准。我们以外卖行业为视角,阅读了大量法院判例和法律法规,分析出法院态度与裁判标准,并据此提出合规建议,希望能为企业用工保驾护航。

一、灵活用工或将成企业用工常态

灵活用工是一种新形用工模式,具有工作种类灵活、岗位调动灵活、相对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点。近年来,为应对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上升的冲击,以及适应第三产业、共享经济、互联网新业态对岗位灵活性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了灵活用工这一新形用工模式,以弥补传统用工模式的不足。

据人瑞集团发布的《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1年中国有61.14%的企业采用了灵活用工用工模式,灵活用工比例较2020年相比上升了5.46%,灵活用工已初具规模并呈进一步扩大趋势。

国家为恢复经济、促进就业,陆续发布鼓励、支持和保障灵活用工的政策和法律文件。在中央层面,国务院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等,提出了要鼓励发展灵活就业新模式、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加快完善相关劳动保障制度等要求。在地方层面,广东、深圳、海南等地发布了地方性政府规章,如《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家鼓励发展灵活就业的政策。

事实上,灵活用工模式在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成熟,相比之下,在中国则仍处于初始阶段,存在很大发展空间。有专家预测未来10年,“灵活用工”将成为中国人力资源供给的一个最大变化。

二、大数据报告

灵活用工在中国已初具规模,企业与劳动者因该新型用工模式产生的劳动纠纷也愈渐增多。通过威科先行数据库以“'灵活用工’或'灵活就业’或'共享员工’或'共享用工’”为关键词,再以“劳动争议”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为案由,对涉及灵活用工模式以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进行检索,得出以下大数据分析报告。

(一)案由

以“劳动争议”为案由进行检索,可得案件10056件,部分案件标注了多级案由,其中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四级案由如下:

序号

城市

案件数

1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15

2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197

3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127

3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127

5

经济补偿金纠纷

118

*以上数据来源为威科先行数据库

从表格可以看出,在涉及灵活用工模式的劳动争议中,案件数量排名第一的四级案由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且案件数量远多于其他案由,占劳动合同纠纷的31.32%。但是,在全部劳动争议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数量仅占劳动合同纠纷的7.13%,排名第三。这是因为灵活用工模式存在多种非常规用工形态,与传统用工模式相比,具有公司与灵活就业人员人身管理属性模糊、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时间地点灵活自由、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同时在多家公司提供劳务等特点,这使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变得复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成为案件数量最多、争议最大、最复杂的案由。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认定,还直接影响了经济补偿金补偿金问题、工伤赔偿问题、社会保险问题等纠纷的认定。可以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这种新型用工模式的焦点法律问题。

(二)案件情况

1. 地域分布

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可以检索出该类案件的地域分布特征,其中广东省案件数量最多,占18.63%,案件数量前十省份/直辖市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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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来源为威科先行数据库

2. 审理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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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来源为威科先行数据库

对案件按审理年份进行排列,可以发现2018年、2019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数量有迅速的增长,超过了以往的总和,体现了近年来灵活用工模式的迅速发展。但是自2020年以来,由于疫情的影响、灵活用工领域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司法机关裁判标准愈发清晰统一,案件数量趋于稳定。

3.裁判结果、法条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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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来源为威科先行数据库

从统计数据来看,取得“一审全部/部分支持”、“二审维持原判”裁判结果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原告大多是灵活就业人员一方,加上案件所引用实体法多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皆为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的法条,可见,目前法院更倾向于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此外,通过对比此类案件一审和二审的案件数量,可以发现此类案件具有极高的上诉率,企业对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结果多持不服态度。

4.聘请律师情况、审理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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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来源为威科先行数据库

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比率高达63.49%,单方聘请律师的比率为25.72%,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比例仅为10.79%,可见此类案件具有关键性、新颖性、复杂性的特点,并且所涉利益较大,多数当事人愿意为此聘请律师。

从审理时长来看,91-180日审结的案件数量最多(37.23%),其次是365日以上审结的(17.02%),可见此类案件较复杂,争议较大,上诉率较高,整体审理效率较低。

三、法律政策沿革表

由于因灵活用工模式产生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愈渐增多,且该类案件关系到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此前一再引发公众热议,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陆续发布多项法律政策文件,以形成统一裁判标准、促进灵活用工模式的良性发展。现就有关灵活用工模式的法律政策文件进行梳理,整理为如下法律政策沿革表:

序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1

2017.7.3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1.在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中,仲裁机构应注意把握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网络平台的运营形式、劳动者从业状况、网络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劳动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劳动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等因素,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2.对于发挥联系中介作用的网络平台,劳动者通过网络平台与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关系,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信息,并通过网络平台收取管理费或信息费用的,双方不宜作为劳动关系处理。

3.如果劳动者未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承包合同、委托协议等,一般应从其约定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要求,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2018.7.1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1.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2.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对外聘用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3

2018.8.15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四)》

外卖平台公司与外卖人员之间既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也有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4

2019.10.3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

对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与当事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关联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5

2020.7.3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1.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订立口头协议。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运用网络化、网格化管理手段及时掌握和依法查处新业态平台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2.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灵活就业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引导其与就业单位协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协商不一致的,引导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调解解决纠纷。

6

2021.1.19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1. 依法建立灵活多样的劳动关系。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新业态企业应当与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新业态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釆用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新业态企业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新业态从业人员在不影响本企业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依法使用多样化用工方式。新业态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的,应当合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合作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及纠纷处理途径。

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疑点难点与裁判标准

外卖行业是采用灵活用工模式的典型行业,在大量阅读案例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们归纳出外卖行业存在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疑点难点,分析了相关法院态度,并提出合规建议。此外,通过对各个行业、各种形式的灵活用工模式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我们还归纳总结出法院的裁判标准,并据此提出合规建议。

(一)疑点、难点

因外卖配送服务存在时间短、灵活性强的特点,外卖行业大量采用灵活用工模式,是采用灵活用工模式的典型行业。近年来,外卖骑手在配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频频发生,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而其追索工伤赔偿中遇到的障碍,更是激起了民众的广泛讨论。2022年1月,一篇《我们应聘过骑手,打过卧底电话,看了1907份判决,最后拼出了这部外卖平台进化史》微信“爆款”文章在法律人的朋友圈刷屏了,该文章的部分观点是否正确,仍有待讨论,但该文章描述的现象,指明了外卖行业存在着两个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问题。

1、外卖平台和外卖配送公司谁是用人单位?

从法院判决来看,法院普遍认为应当结合案情认定事实上发挥了管理作用的系用人单位。首先,假如外卖平台仅仅起到为商家提供商品信息展示及交易机会的功能,关于劳动报酬支付、员工管理、社保缴纳等,均由外卖配送公司负责,各主体均为平台交易生态闭环的独立方,即使具有外卖骑手在配送外卖的过程中穿着带有外卖平台标志的工作服的外观特征,法院仍普遍采纳外卖配送公司是用人单位的观点(如(2018)粤0307民初9204号)。其次,假如外卖平台与一家外卖配送公司合作共同提供配送服务,但是外卖配送公司由外卖平台控制,银行网银、营业执照等均由外卖平台管理,外卖配送公司只是代为支付劳动报酬、代为实施管理的,只要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事实的,法院普遍支持外卖配送公司系用人单位的观点(如(2021)粤0112民初21491号)。

因此,我们建议无论是外卖平台,还是外卖配送公司,在签署合作协议时,都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明确约定外卖平台是仅起到为商家提供商品信息展示及交易机会的功能,还是参与到实施管理、支付劳动报酬的过程中,并且在具体合作中遵循该约定。假如合作协议对职责约定不清,或外卖平台实际参与到了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则有可能产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外卖骑手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是否应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该问题反应了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的社会现象,该社会现象一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出现了一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如(2020)苏05民终2639号,该案创造性地采用了“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规避劳动关系”的裁判观点。该案法官认为外卖骑手与外卖配送公司之间实际上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依附性,两者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而是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因此法官综合全案案情依法认定二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来该案被评为“2021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其裁判观点在越来越多的案例中得到运用。

因此,我们建议部分外卖配送公司、外卖平台停止要求外卖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首先,这种行为不能起到规避劳动关系的效果。然后,这种行为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可能会给外卖配送公司、外卖平台带来其他经营风险。

(二)裁判标准

外卖行业作为采用灵活用工模式的典型行业,其存在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风险,其他采用灵活用工模式的行业也概莫能外。企业一旦陷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当中,很可能不能实现其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甚至要因此承担赔偿双倍工资的责任。为此,我们对法院的裁判观点进行了梳理,总结出裁判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通过以下具体事实综合予以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企业是否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了行政管理?例如是否存在考勤管理?

(2)对于企业派发的工作任务,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

(3)报酬是否根据完成的任务量确定的?报酬中是否存在基本工资?还是说报酬实际上就是按月支付的固定工资?

(4)企业是否有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

(5)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合作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五、合规建议

结合前述裁判标准,对于采取灵活用工模式的企业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往往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主动保存合同原件、工作记录等,避免在诉讼中无法提交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企业要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的人身自由性,确保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确保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工作任务。企业可以建立工作app,在工作app上向灵活就业人员派送工作任务,因为工作app的数据记录可以用于证明工作任务派送与接受过程中所体现的人身自由性;

(3)企业应采取按件计酬或按时计酬的计酬方式,并在报酬中体现出灵活用工人员完成的工作量,列明其报酬的计算公式和构成,报酬构成中注意不要出现基本工资的成分。此外,报酬不能是按月支付的固定工资,企业也不应为灵活用工人员缴纳或代缴社保。

(4)企业应注意与灵活用工人员签订的合同的种类,应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合作合同》等,而不是《劳动合同》。同时,企业还应注意合同的内容,避免合同中存在行政管理、社保缴纳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的条款,如果存在这些条款,法院可能以此认定二者存在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六、结语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我国灵活用工规模会进一步扩大,有关灵活用工的法律法规、司法治理体系也会愈渐完善。对于企业而言,及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完善相关合规体系,提升人事管理能力,能有效避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风险,经济地、安全地运用好灵活用工模式,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顺应时代潮流,在充满不确定性因素的经济环境中提升自我竞争力。

作者简介

林泽邦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管理

李迅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管理、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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