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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东方画竹xcb 2022-03-30
日期:2008-09-09来源:宜昌市人大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这项职权越来越引起各级人大的重视。如何搞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呢?笔者认为,应建立六种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报送机制。人民政府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必须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时,应当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交备案报告;二是规范性文件文本;三是规范性文本的法律依据、起草说明等有关资料。

  二是建立接收机制。人大常委会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接收台账,对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造册。内容包括:送达时间、文件名称、审查情况、反馈时间、处理结果。

  三是建立审查机制。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构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分送常委会机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二是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三是是否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审查完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是建立反馈机制。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如果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对常委会反馈的意见认真研究,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废止,并将修正的规范性文件再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是建立督察机制。人大常委会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督促检查,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整改落实情况。对常委会提交的意见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经常委会会议审查,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

  六是建立问责机制。对不及时报送或者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决定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对有关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也可以责成有关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检讨或行政处分;甚至可以对人大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提出撤职、罢免案。这样,才能真正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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