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有不少施工企业在承接政府项目时,都遇到过这样的结算条要求:“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格以政府审计为准”。 短短的一句话,看似平平无奇,但我们有一位客户的工程款就被这句话,拖了整整十年。 明明项目已经竣工了、交付了,但甲方却以审计结果还没出来为由,迟迟不结算,一拖就是三年五载。承包人们该怎么办? 我们针对不同的情况,分类讨论,总结出三种破局之法: 1、没有约定审计条款的,该要求无效。 2、约定了审计条款,但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迟延的,可以直接起诉要求鉴定。 3、约定了审计条款,双方已做过初步审计,但发包人长期不进行正式审计的,可以主张按初审结果结算。 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聊一聊。 一、没有审计条款怎么办 有些项目,发包人比较强势,在结算的时候直接告诉承包人:“等着,项目需要政府审计,审计结果出来了才能结算。” 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勇敢的说:不。 根据《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地方性法规不可以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也不可以规定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众多案例实践中都体现了: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一方要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以最终的结算价格以政府审计为准,那么,发包人无权要求结算价格以政府审计为准。 二、有审计条款,但就不审计怎么办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审计条款,是不是就只能按政府审计价来?发包人一直不审计,承包人就只能一直等吗?当然不是。 如果因为发包人迟迟不启动审计或者审计单位接到相关材料后长期不进行审计,导致结算时间过度拖延,此时承包人是可以直接跳过审计结果,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 虽然双方约定了“结算价格以政府审计为准”,但是这条约定只是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履行条件,而不是履行付款义务的生效条件。我们将这句话翻译一下就是: 审计结果是发包人给多少钱的依据,而不是发包人给不给钱的依据。 所以,没有审计结果并不代表发包人就可以不给钱。如果承包人已经将自己部分的义务履行完毕,而发包人却迟迟不履行,或者第三人审计部门迟迟不行动,那么,承包人就可以不再等待,直接跳过审计结果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要求立即组织审计或者申请造价鉴定,通过其他方式及来敦促或者取代审计结果。 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再419号案例中,就体现了这一情形。 通过诉讼的方式提起造价鉴定,可以阻止发包人为了拖延而故意长期不进行审计。 三、已做初步审计,能不能用 同样是在双方已经约定了审计条款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曾经对项目做过“初步审计”,但后续长期没有开展正式的政府审计,并且长期不组织正式审计并非承包人原因的情况下。 承包人不仅可以像上述第二点提到的提起诉讼,还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依据双方的初审结果进行结算,一旦被法庭采信,还可以省去相当可观的鉴定时间。 鉴定通常还是需要耗费一段时间,并且由于时间等原因,最终的鉴定价格和多年前的初审结果可能会有一定差距。如果此时我们已经有了初审报告,可以充分利用起来,为自己证据更有利的结果。 小结 承包人因为发包人长期不进行审计,而迟迟拿不到工程款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我们可以尝试以下3种方式应对: 1、如果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结算价格以政府审计为准”,那么发包人便不能一次为由,拖延结算的时间或者降低结算金额。 2、如果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价格以政府审计为准”,但是发包人却迟迟不组织审计或者审计单位迟迟不开始审计工作,进而导致工程款多年无法结算。此时,承包人不必继续等待审计结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通过造价鉴定取代审计结果。 3、同样是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价格以政府审计为准”,并且双方已经做过初审,承包人可以主张依据初审结果进行结算。 以上就是我们对抗“结算价格以政府审计为准”的三个初步方向,不同的企业面临的问题各有不同,但面对资金的压力却是相同的。 工程款一拖就是好几年,如果您也有类似的烦恼 可以在转发本文到朋友圈后,关注本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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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yonglawyer > 《房产业务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