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供应,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紧急采购适用范围: (一)各需求部门紧急需要; (二)上游市场发生物资紧缺; (三)计划不周造成物资紧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采购系统。 第二章 紧急采购流程第四条 紧急采购由计划提报部门提交紧急计划;报请部门第一负责人或第一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批准后,于请购单上注明“紧急”;经仓库保管员审核后交给采购业务执行人。 第五条 紧急购回的物资,品控系统应立即验收,仓库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 当某种物资由于市场供求失衡造成供应紧张时,采购系统将及时调整,将该项物资单独列出,由专人或专门的攻坚小组负责供应。 第七条 专人或专门的攻坚小组,全权负责市场调查、谈判、执行等一条龙的直接采购任务。 第八条 在采购紧急物资的过程中,采购系统派专人加强考核督促。特别是现金的紧急采购,需有监理处人员的陪同,条件允许可让请购部门相关人员陪同(有利于型号、规格等的确认)。 第九条 在采购紧急物资的过程中,责任人应随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业务的进展情况以及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十条 紧急采购业务,采购经办人在流程上注明紧急原因和程度,相关流程审批节点人员应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从速审批。 第十一条 紧急物资采购渠道: (一)仓库之间调拨; (二)利用供应商资源,委托供应商代为采购; (三)找供应商的上家或者下家进行采购; (四)从同行借调; (五)联系现有或新供应商; (六)确实无法采购时,可寻找替代物资; (七)必要时可采取空运手段。 第三章 考核办法第十二条 各需求部门不得将非急需的物资,或仅站在自己部门的角度考虑当作急需的物资通过本流程;否则采购系统有权拒绝;同时各部门每月需紧急采购的物资不得超过2次,超过2次,需有集团分管副总裁(含)以上人员签字同意的书面请购单,方可给予安排采购。 第十三条 由于各部门计划不周或失误造成的紧急供货,其高于一般供应的成本将由各需求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采购系统和对于各部门申请紧急采购的物资应迅速反应,快速行动,否则缺货造成的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经办人不得利用紧急采购原因怠于谈判,造成价格不合理上涨。审计与风控中心对紧急采购的物资,有事后追查,若价格超出合理范围,追究采购经办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产品运营中心采购部,监督执行权归风控与审计中心。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放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颁发日期:二○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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