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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中华:齐鲁文化的当代价值

 洋洋洒洒6789 2022-04-17
何中华,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点文末“阅读原文”,可访问何中华授权专栏。

今天,人们对文化问题日益变得自觉,说到底乃是现代化的冲击使然。因为无论是对文化传统抑或传统文化是褒是贬,归根到底都不过是以现代化及其内在要求为参照得出的结论。我们知道,现代化总是以反传统的姿态展开的,这在非西方国家那里尤其如此。然而,随着现代化本身之历史局限性和内在危机的逐步显露,传统文化的正面价值和积极意义便越来越凸显出来。这就是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历史际遇。现在看来,传统文化对于现代化本身不仅具有补偏救弊的作用,而且过去那种“传统/现代”的简单二分法也过于抽象和独断,事实上传统文化作为历史前提仍内蕴着有助于现代化的因子,正是这些东西使得现代化打上了民族性的烙印。特别是当传统文化转化为文化传统时,它不可能被现代化所彻底拒绝。在现代化起飞阶段,认识并发掘传统文化的积极价值,就成为我们的一个必须正视的课题。考量齐鲁文化的当代价值,只有把问题置于这样一个宏观背景下,才有可能寻求到恰当的答案。

由于地域特点及其由此决定的人们生存方式的不同,齐鲁文化也形成了不同的风格,从而存在明显的分野。相对于鲁国而言,齐国的商业比较发达,所谓“通商工之业,便渔盐之利”(《史记·齐太公世家》)。这一特点,主要是由于齐国的特殊自然环境造就的。“齐在海滨,通货积财,富国强兵,与俗好恶”(《史记·管晏列传》)。商业的发达,塑造了齐人勇于开拓的变革精神、全面开放的宽容心态和重视物质利益的功利追求。商品经济所固有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要求人们必须不断地打破并重建自己的生存方式,不然的话,就有可能被淘汰。因此,商业竞争必然迫使人们改变因循守旧、知足常乐的保守观念和生活样态,而代之以不断进取、敢为人先的生存取向。如齐国“因俗简礼”的“修政”策略,以及“齐人多变而无情”(《汉书·公孙弘传》)之说,都反映出齐文化崇尚变革的精神。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商品的广泛流通,它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所以,商品经济从本性上说就带有开放的要求。它的交往性质决定了商品交换条件下人们的开放意识。而“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管子·轻重乙》),就是齐国经济开放特征的真实写照。在学术和文化层面上,齐国之都临淄的稷下学宫开辟了中国历史上少有的百家争鸣局面,典型地体现着文化上的开放与宽容。同样,商品经济对血缘关系的冲击,也必然削弱伦理道德在人际关系中的约束作用,使人们更重视物质利益和功利满足等世俗化的诉求。由此决定了齐文化“尊贤尚功”的文化价值取向,同鲁文化的那种“亲亲尚恩”的伦理旨归大异其趣。

与齐文化不同,由于缺乏商业传统,鲁文化是在典型的农业社会基础上孕育形成的,它以浓缩了的形式体现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构起来的宗法社会的特征。这就是重因循而轻变革、重自足而轻开放、重人格的道德塑造而轻功利追求的基本取向。与齐国人的奢华生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鲁国人则是“择瘠土而处之”;而“沃土之民不材,逸也。瘠土之民莫不向义,劳也”。所以,“君子务治而小人务力,动不违时,财不过用”(《国语·鲁语》),就构成鲁国的特点。这是由鲁国的自然环境及与之相适应的鲁人的生存方式所决定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社会,为了维系血缘关系的延续与稳定,特别强调文化的认同和传承。如孔子“祖述尧舜”,所谓“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论语·述而》)。这充分反映出鲁学的守成性特征。诚如叔孙通所说的:“夫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史记·叔孙通列传》)。农业社会及其自然经济基础,表现为自给自足的封闭格局。它使得鲁学特别重视“夷夏之辨”,认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从而显示出对开放的恐惧心理。血缘关系的最为有效的调节方式就是伦理道德,因而在宗法社会中人们总是选择道德本位主义的价值取向。所以,在义利关系问题上,鲁文化显然是把义置于至上地位,重义轻利,从而设定人的最高价值理想,以便为人们确立一以贯之的终极参照。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曰:“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宋儒朱熹在《论语集注》中指出:“孔子之时,齐俗急功利,喜夸诈,乃霸政之余习;鲁则重礼教,崇信义,犹有先王之遗风焉”。如果说齐国重法治,那么鲁国则重德治。这从根本上说仍取决于齐鲁两国商品经济发达程度之不同。

应当承认,齐鲁文化两相比较,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它们一张一弛、一扬一抑所形成的张力结构,对于正在走向现代化的我们所面临的文化选择,对于培养健全的文化意识,都具有难以替代的启示价值。因此,作为传统文化重要内核的齐鲁文化,经过“扬弃”,有可能成为现代化的有益的精神资源。齐鲁文化的内涵十分丰富,其当代价值也是多方面的。限于篇幅,这里只能择要说明如下:

由于受“君子罕言利”古训的束缚,特别是受极“左”错误的严重影响和干扰,不少人仍然不能正视正当的物质利益,从而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长期以来的因循守旧和闭关自守所带来的惰性及对开放的畏惧心理,亦成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障碍。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改革事业真正成为不可逆转,使开放的大门不再关闭,迫切需要深入挖掘和大力弘扬齐文化中重视物质利益原则、变革精神和开放意识的内容,从而在文化上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营造一个适宜的文化氛围。齐文化的功利主义特征能够较好地适应我们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管子·牧民》所说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充分揭示了伦理道德的物质基础。在极“左”思潮盛行的年代,我们忽视了道德理想的历史前提,曾经一度把人变成抽掉物质基础的干瘪的道德符码,结果付出了惨重的历史代价。从传统文化的角度看,这恰恰是由于偏离了管子所揭示的这个朴素而深刻的道理所致。痛定思痛。经过反思,人们终于告别了过去那种禁欲主义、平均主义的道德“乌托邦”。

如果说,齐学揭示了道德的物质基础的话,那么,鲁学则发现了这一基础的局限性。从历史发展的长时段来看,物质生产的发展固然是伦理道德赖以进步的必要前提,但却并不是它的充分必要条件。“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情形所造就的,很可能是一个物欲横流的时代。所以,孟子说:“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孟子·梁惠王上》)。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另一种偏执。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功利原则泛化为涵盖整个社会生活和人生领域的独断尺度,以至造成了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在一定范围内的蔓延。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固有着拒斥超越狭隘功利的道德之倾向。市场经济一方面使得人的利益相互独立,另一方面又使得人的利益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因此,在商业社会,人的道德感和伦理意识受到遮蔽。黑格尔曾指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9页)。也许黑格尔的说法有些夸张,但市场经济占支配地位的市民社会也就是现代社会,的确付出了道德代价。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也从历史主义的角度予以确认。在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也是一个人们普遍关注的理论和实践难题。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偶然的。尽管在这个问题上人们还存在重大分歧,迄今尚未达成共识,但争论本身就充分表明现代化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道德困境。鲁文化“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无疑将有助于抑制市场经济所诱发并强化的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倾向,从而与市场经济形成一种必要的张力。这对于现代化进程中个体人格的健全和社会发展的均衡,具有积极的建设性的意义。这一点,已经由东南亚地区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实践所证明。鲁文化则有助于人们培养一种健全的人格意识和深沉的道德感,以便使人们在商业活动中的功利行为能够始终受到道德规则的内在约束,而不至于在“物”的“沉沦”中丧失自己的灵性和德性。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代化也越来越需要“儒商”式的人物,那种靠践踏德性而发财致富的做法,将变得越来越无效。现代化对儒商的呼唤,意味着鲁文化所代表的文化传统在整个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所潜在的正面价值和积极意义。西方著名学者在讨论21世纪将提上人类议事日程的问题时,都不约而同地把道德危机作为全球性问题提了出来。而他们为此开出的“药方”则是寄希望于“传统价值和文化的复兴”。这并非偶然。鲁文化所体现的道德理想,对于这种失衡的社会,无疑具有补偏救弊之效。就此而言,以儒学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在当代历史条件下的批判继承,有可能矫正“上下交征利”的市场化社会出现的那种金钱尺度独断化的偏执。这正是鲁文化那种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在今天所显示出来的真实意义所在。

批判地继承并弘扬齐鲁文化传统,对于我们今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推进改革开放,无论是在“扬”还是“抑”的方面,都将有助于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此外,“德”“法”相济乃是新世纪政治建构值得追求的健全模式。正是在这方面,齐鲁文化同样给予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孟子曾经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孟子的这句话,对于我们今天正确地理解“德”与“法”的关系、合理地把握社会生活中自律与他律之间的关系,都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和现实的针对性。

孟子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孟子·离娄下》)。在他看来,人不同于动物、又超越于动物的地方,就那么一点点儿,即只有人才有德性,而动物则没有。按照孟子的观点,“善”(亦即道德)乃是人区别于禽兽的最后根据和根本标志。良知和良能构成人的固然之理、本然之性、当然之则,它是人性的内在规定。然而,这种作为先天规定的“善端”,也就是所谓“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对于人的现实存在来说,还尚处在潜在状态。它的显示还有赖于后天培养与教育的诱发。只要具备了适宜的条件,“四端”就可以展现为仁、义、礼、智“四德”。从可能性上说,“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但若离开了后天所提供的必要条件,这种“善”的潜能就无法转化为现实性。这就可以解释既然人性本来就是善的,又何以会出现“君子”与“小人”之分野这一难题。

《礼记·曲礼上》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来我们总是把这句话解释为封建专制条件下,贵族和平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其实这是误解。“大夫”在古代当然是官名,但在儒学传统中,政治权威应当与道德楷模相一致。因此,在儒家看来,“圣人最宜于做王”。这当然是一种理想主义的设计。但应该指出,“刑”这类法律惩诫对于有德者来说,的确不具有约束意义。因为作为道德人格的君子是“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同样,对于“庶人”来说,则由于缺乏道德的反省与自觉,必须通过法律的外在约束,才能奏效。孟子认为,对于体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的“德性”,“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孟子·离娄下》)。由此看来,刑与礼所针对的是不同道德境界的人。由于人的境界有高下,所以刑与礼都是必要的。孔子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如果说在孔子那里“德”与“法”的互补关系尚未确立,他更强调德治仁政的优先性的话,那么,到了孟子那里,这种互补性则比较充分地凸显出来了。

美国学者马斯洛人本主义心理学的“需要层次论”认为,人们一般是在满足了较低层次的需要之后,才能追求较层次的需要。而人的最基本的需要是生理需要,而正是在这一层次上人们难以体现出人对动物的超越性。但这却是多数人所首先追求的一种满足。马斯洛的理论并不否认存在超越低层次需要而去追求较高层次需要的可能性,但却认为这只是一种特例,它的存在不足以证伪“需要层次论”的基本结论,因为这一理论具有统计学上的支持。这正是为什么道德楷模在社会生活中总是少数的重要原因。由此决定了仅仅依靠“良心发现”和道德自律,对于维系一个社会的良性运作和人际关系的和谐,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除了道德的教化之外,还必须辅之以必要的法治,以约束那些缺乏道德自觉的人。

在十年内乱时期,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和破坏,我们国家的法律遭到了空前的践踏。人们仅仅把社会和个人的提升诉诸于道德纯化,提出所谓“狠斗私字一闪念”、“灵魂深处爆发革命”。结果陷入了道德本位主义和伦理至上主义的误区,导致了“乌托邦”悲剧。人们的正当物质利益被无视甚至完全被否定,结果使得人们要么走向了伪善,要么变成了外在偶像的牺牲品。反省这段历史,它不能不使人清醒地意识到:的确如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只有把道德同法治内在地统一起来,才有可能塑造一种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社会。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建设一个法治社会的任务被提上日程。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契约经济。因为商品交换必须以交换双方的地位对等为其根本前提。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只能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而契约的政治表达就是法律。19世纪英国政治学家梅恩曾经把“从身份到契约”作为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标志。按照人们的身份予以定位的社会实际上就是人治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存政存,人亡政息”。一个民族的命运甚至系于一人之上。以契约关系为轴心建立起来的社会则是契约社会。而契约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法治社会。因此,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法、法律、法治及其重要性得到了空前的张扬,而人的德性的培养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忽视。这对于告别那个完全无视法治的时代来说,无疑具有积极功效。但也毋庸讳言,这种新的偏执同样潜含着危险。因为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的误区就是对法律作用的无限夸大,从而遮蔽道德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

其实,无论是法、法律、法制,还是法治,它们都不是万能的。同道德一样,它们同样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局限性。夸大“法”的作用,同样会陷入误区。美国可谓是法治国家,有着发达的司法制度。例如,“美国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不到10%,但律师人数却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美国《交流》杂志1995年第4期)。可是,就是如此发达的法治国家,犯罪率却有增无减。据美国司法部1995年公布的材料显示,截止到1994年,美国的服刑人数为510万,占美国成人人口的2·7%。美国目前平均每年有犯罪活动3500万起,每10万人中就有5483人报案。美国的犯罪率和刑事案件发案率多年来一直在2%和6%左右(参见任言实:《中美两国人权比较》,载《光明日报》1996年3月11日)。这真应了老子的那句话:“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五十七章》)。

齐国尚法治,鲁国尚礼治。这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恰好为我们今天协调“德”与“法”的关系提供了历史借鉴。看来,我们仍然有必要从中汲取精华和智慧,以便为我们建构合理的社会与塑造健全的人格,准备必要的精神资源。“德”与“法”就像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只有在它们的张力结构中,才能走向社会的均衡与整合。实现“德”“法”互补相济,就必须充分借鉴齐鲁文化的各自特点,在寻求这两种文化精神的互补中实现“德”“法”相济的社会建构目标。

对齐鲁文化当代价值的初步考察,再一次表明,传统文化在与现代化的互参互补中,除了显示出自身的历史局限之外,更进一步凸显出它的永恒魅力。近代以来的中国志士仁人大都经历了青年反传统、中年反思反传统、晚年经过批判回归传统的心路轨迹。一个民族是否也是如此?当一个民族经历了大彻大悟、日益成熟之后,对自己的传统文化肯定回多几分敬意与同情的了解,少几分武断和偏激的拒绝。随着西方现代化进程对东方文化的冲击和激荡的加深,特别是随着现代化本身的局限性的日益显露,中华民族的文化反省将尤其表现出如此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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