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作者 | 谢旭阳 来源 | 久洋之法料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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