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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文化里,有女婿女儿操办后事的吗?有什么不同?

 关山听风 2022-04-26

殡葬文化里,虽然在中国古法丧礼中有规定,外嫁女不能到娘家主持操办后事,但自古以来就有女婿女儿操办后事先例,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按传统丧礼习俗,也就是按《礼记》丧葬制度,有儿子,由儿子操办后事,没有儿子,可由女儿操办后事,但要未嫁的女儿,外嫁的女儿就不能操办娘家的后事,由侄儿操办。如果没有侄儿,则由五服之内的最亲近的亲属操办。如果连五服内的亲属都没有,由宗族操办,如果连宗族也没有,就由左右邻居操办。就是没有外嫁女儿的份儿,连穿孝服和守孝时间,外嫁女儿也与同胞兄弟、或者同父异母兄弟不一样。


传统丧礼只是一种古礼,未必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说,贫穷的人家本身就没有钱,人死后没有留下钱,侄子也穷,操办不了后事,是不是拿席子卷了,挖个坑埋掉了事?在古代社会的穷苦人当中,这种情况还是大量存在的。再如,如果死者有外嫁女,但儿子幼小,无力操办后事,而侄子又不管怎么办?难道女儿女婿作壁上观?诸如此类,问题实在很多,这些不是古丧礼的规定能说得清楚的,何况有些亲属或左右邻居也无能为力,或是不愿承担这个责任。

事实上,各地习俗中,一些丧事程序中,早就包含了女儿女婿参与操办的环节。如,女儿负责老人的寿服、做寿木要付木匠工钱、丧礼上散花的操办、做七的操办等。这些都是从古代传下来的丧葬习俗,看来古人也知道给女儿女婿压担子,要票子。只不过自己有儿子,不便让女儿女婿承担太多而已。

笔者在民间收集民俗资料时,看到某姓氏(恕不写真实姓氏,以表对此家族的尊重)于清道光年间重修的家谱。此姓氏家谱序言中记载,其迁住此地的始祖为兄弟俩,明朝洪武年间人,幼时始丧母,后又丧父,其家产早被堂兄弟夺走,父母丧事均由其姐夫操办。之后,姐夫将兄弟俩接到家里,由姐姐抚养。由于此两位始祖的姐夫家为当时望族,颇有田产,兄弟长大后,娶妻生子,姐夫便将其家所住地让给兄弟,并送水田山林数百亩,自此两位始祖后代在这里繁衍生息。某姓氏与其姐夫家族世代通婚,至今依然保持了亲密关系。


在民间,过去有很多女儿女婿为娘家人操办丧事的,均为口口相传。而明朝白话小说集《三言》《二拍》中就讲述了很多这样的故事,看来当时的社会情况确实如此。女婿女儿操办后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不包括入赘女婿):一是兄弟幼小,无力操办;二是虽然娘家有子嗣,但太过于贫穷,或者弱势,无力操办;二是娘家无子嗣,无人操办。

女婿女儿操办后事与侄子操办后事,最大的不同在于“利”字。如果家里有财产和田产,不用说,侄子们会祭出传统的规矩来,说什么“亲侄替叔守门户”,其实就是为了名正言顺地得到财产和田产。当家里没有财产和田产时,安葬老人则成了烫手的山芋,谁也不愿接手,有的把死人摆在那里不管不顾,而女婿女儿来操办后事就巴不得,这样就全然没有了“亲侄替叔守门户”之说了,哪里顾得上古丧礼制度,能躲就躲。而女婿女儿操办后事大多是为了老人能入土为安。如此,不管娘家有无家财田产,女婿女儿操办后事都不可能得到,纯属尽孝而已。因此,古人说“郎是半边子”,是有一定道理的,还是亲骨肉靠得住,哪怕亲骨肉是女儿。


现在社会的殡葬文化与过去不同了,女儿也是传后人,女儿也是法定的赡养人和财产的继承人,丧事由女婿女儿操办名正言顺,合理合法,更是符合现代的殡葬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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