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例〕青岛市市南区某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发生了如下业务:在外省*县提供建筑物服务,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合同总金额967876元(含税),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因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该公司在外省*县缴纳城建税=28190.56×50%×5%=704.76元 在外省*县缴纳教育费附加=28190.56×50%×3%=422.86元 在外省*县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28190.56 ×50%×2%=281.91元 3. 按照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税总函〔2016〕280号) 该公司在外地少预交了(7%-5%)城建税,本月申报是否应该补交税款? 根据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如果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存在差异,不需要补缴和不能申请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 在填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申报表》时,一般增值税项目里要填0,且要把本期已预交税(费)额栏要更改成0,否则如果在外地少缴附加税报表里会显示税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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