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这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草灰CHLH 2022-04-30 发布于四川

2021-02-05 08:00·安全科

在我们安全生产工作中,经常涉及到一些安全相关的概念,尽管有些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但因为有一些概念在术语和表达方面很相似,有些甚至可以相互替代,故此便经常或容易被混淆,给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比如我们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双重预防机制等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三个基本概念: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就属于这种容易被混淆的一组概念。

一、这几个概念的定义、依据及范畴

1、危险源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45001-2020)中,“危险源”的定义是:可能导致伤害和健康损害的来源,包括其来源本身及导致来源存在的环境

2、危险有害因素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中,“危险有害因素”被定义为: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3、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中,“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这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二、“危险源”与“危险有害因素”的关系

1、在原安监总局2017年印发的《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基本方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危险源辨识(该文件中用了“风险辨识”的说法,但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后续的一系列文件,基本上都是使用“危险源辨识”的说法,特此说明)可采用《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或《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来进行。在实际操作中,除了煤矿等特殊行业外,绝大多数行业采用13861的标准进行危险源的辨识。

2、上述原安监总局的文件中也明确提出,在进行危险源辨识时,可以参考13861这一标准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类,即包括人的因素,如心理和生理性因素、行为性因素;物的因素,如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因素;环境因素,如室内外作业环境、地下作业环境等因素;管理因素,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等因素。

3、参考45001中的定义,“危险源”是指危险或危害的源头,是“导致人员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来源或其环境”;而这个“来源”或“源头”的概念,其实与13861中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这四个一级要素及其二级要素的类别(见上条)基本是一致的。

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这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三、“危险源”与“事故隐患”的关系

“危险源”是事故的源头,是危害或危险所依托的客观对象;没有危险源就不存在所谓的风险及危险(当然,对于什么是风险,什么是危险,以后还将专门分析)。而“事故隐患”是一种状态,是危险源的一种状态,是对危险源所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失控的一种状态。这正如我们说的“风险是危险源的一种属性”,事故隐患虽然不是危险源的一种属性,但是危险源的一种可能状态,只不过这种状态是对其风险进行管控不良的状态而已。

所以,事故隐患同样是依托于危险源而存在的,没有危险源也就无所谓事故隐患;而我们进行的事故隐患排查,其实也是对危险源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失控或失效状态的一种排查。

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这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四、“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在13861中,其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和三级要素乃至于四级要素是依次细化列出的,但其表达方式和所指范畴是不一样的。下面以第一个一级要素“人的因素”进行说明,其他要素情况依次类推。

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中,其一级要素:“1 人的因素”,二级要素:“11 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和“12 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均为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方向和范畴;而三级元素:“1101 负荷超限”、“1102 健康状况异常”、“1201 指挥错误”、“1202 操作错误”等不是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范畴,而是其具体的直接的表现,是不安全的行为或状态

2、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中的规定,“事故隐患”是指以下三种情况,即: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表现,其实完全可以理解为就是13861中第三级要素的这些状态和表现;而我们在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中,对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排查,也是看其是否具有“心理生理性和行为性因素的不安全状态”所列出的这些表现。所以,“事故隐患”的三种情况分别可以对应“危险有害因素”的第三级要素,二者在本质上完全可以看做是一致的。

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这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五、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事故隐患三者之间的关系总结

1、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列表的方式进行对照,也就更加清楚和一目了然了:

2、我们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政策已经提出来了近五年时间,但一个尴尬的现实却在于,我们危险源辨识、事故隐患排查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却一直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各地区和各行业只是在一味地发文件提要求,但在操作层面没有明确的指引,在实施方面也没有可依据的标准规范。找来找去,唯一一个可供参考的,也就是13861这个国标了;尽管13861与危险源辨识的要求也并非完全匹配,但至少作为一个国标,其内容还是相对规范的,并且是大家普遍认可和熟悉的一个标准,完全应该发挥和挖掘出更大的作用和价值。

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这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六、结束语和一点感悟

这些年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党和政府对安全发展的要求和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大!但客观地说,安全生产领域的很多工作并没有跟上我们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也没有达到社会和政府的期望。在这种差距和压力面前,安全生产领域的表现却有点“反其道而行之”了:文件越发越多,但大多是官话套话;会议越来越多,却难以统一思路;检查越来越多,却往往流于形式。

至于这些年来陆续推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45001)、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企业到底应该如何真正落实,如何有效整合,如何更好推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并不清晰。甚至连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些基本的术语和定义,如风险和危险、风险和隐患、危险源和危害因素、事故和事件等概念,双重预防“体系”还是“机制”、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关系,都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但却一直没有一个官方的标准规范或部门来明确,也一直没有系统和全面的解释,导致各行业协会各自解读、行业部门各自为政、社会各界各行其是!概念不理清,工作容易陷入困境啊。特别希望相关的规范尽快出台,以推动风险管控工作早日理顺!

当然,以上分析也是我个人的一点认识和看法,不敢说一定合理,仅供大家参考;同时也算是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吧。

最后想说明的是,以上的分析思路和梳理,部分是源自昨天上午听的一个讲座中,宋守信和朱宝岩两位教授的精彩讲授

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这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给我我很多的思路和启发。在此向两位教授致以诚挚的谢意!

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这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