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购买,既然叫做购买,所以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是同一控制。 只是反向购买是一种特殊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特殊之处就在于他是反向的,表面上看属于我们在长投这章中学习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实际上是反过来的控制。 也就是说,表明上看,属于购买方控制了被购买方,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恰好相反,是被购买方控制了购买方。 究竟什么特殊情况的非同一控制的合并才属于反向购买,书面定义太绕太难理解了,我们通过教材例题来看看,从现象到本质。 南海公司有1500万股,每股的公允价值是20元;太平洋公司有900万股,每股的公允价值是40元。 南海公司向太平洋公司的股东增发自己的1800万股票,用来从太平洋公司的股东那里购买100%的股权。 其实这就是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投,南海公司用 1800万股本企业的股票从太平洋公司股东那里换回了太平洋公司 900万股股票,也就是南海公司用 2股换太平洋公司的 1股。 南海公司的股份增加了,变成1500+1800=3300万股。其中:1500万股属于南海公司的原股东,1800万股属于 南海公司的新股东(也就是太平洋公司的原股东)。 太平洋公司的原股东持有南海公司 1800/(1500+1800)=54.55%的股权,南海公司的原股东只持有南海公司45.45%(1-54.55%)这么多股权了。 太平洋公司的股份没有变,还是900万股。但是太平洋公司的股东变成了南海公司,南海公司持有太平洋公司100%的股权。 从法律上看,南海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实现了对太平洋公司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南海公司控制了太平洋公司,成为了太平洋公司的母公司。 但是,南海公司同时也被太平洋公司原股东控制了,股权比例为54.55%;南海公司原股东失去了对南海公司的控制权,股权比例只有 45.45%了。 太平洋公司原股东持有南海公司 54.55%的股权,等价于持有(南海公司+太平洋公司)的54.55%的股权,意思就是太平洋公司原股东分别持有南海公司 54.55%的股权和持有太平洋公司54.55%的股权。 虽然法律上南海公司控制了太平洋公司,但是南海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得由控股股东太平洋公司原股东决定。 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虽然法律上太平洋公司原股东控制了南海公司,南海公司控制了太平洋公司,但是实质上就相当于太平洋公司控制了南海公司。 反过来控股是反向购买的最大特点,所以才叫反向,这一点是理解反向购买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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