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的分类 学理分类具有参考价值,但是实务中,最重要的是法定分类。由上表可知,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名称的表述是相同的,但是对人证的表述是有区别的。在刑事诉讼中,细分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分为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需要注意的是排序。按通常的表达习惯,靠前者较为重要。以刑事诉讼来说,物证、书证靠前,民事诉讼中则以当事人的陈述排列第一位。原因,是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自认较为重视。当然,法律的排序不等于实务中的取证顺序。比如,在刑事诉讼中,虽然物证、书证靠前,但是在未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之前,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可能较为隐蔽,无法取得。所以,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并不容易。 三、证据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2条起,对物证、书证等各类证据的审查进行了详细指引,比如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缺乏对证据审查的详细指引,仅以第104、105条规定,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补强规定。 行政诉讼法是阙如的,原因是参考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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