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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河北高院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是否适用仲裁时效正、反案例合辑

 神州国土 2022-05-14

» 适用仲裁时效案例 

1.  中国农业银行阜城县支行与史海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案号:(2019)冀民申10027号|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袁江峰、审判员牛世红、审判员孙学良】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6年12月31日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临时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至今仍为再审申请人提供劳动或劳务,被申请人主张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才告知其2007年的劳动关系已转到阜城县就业服务局,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均未否认,再审申请人亦未提供可证明被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间的其他凭证,原审综合本案案情,认定被申请人的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2. 李仲林与张家口市宣化区工业街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案【案号:(2019)冀民申3081号|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牛世红、审判员曲大鸣、审判员袁江峰】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199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到2008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至2011年12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寻找个人档案,直至其2017年11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各个阶段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因申请人目前不能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后每月少领取的养老金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故申请人主张的从2018年起补交养老保险及丢失档案后“预计退休后每月少领取养老金233.3元”的损失等问题,原审法院均已依法作出认定和相关判决,并无不当。

3.  郭庄芝与迁西县农牧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2017)冀民申7533号;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崔普、审判员张守军、审判员张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仲裁是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的先决条件,只有先进行劳动仲裁才能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本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时效期间从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不适用仲裁时效案例 

1. 杜金烨与燕山大学劳动争议案【案号:(2019)冀民申8374号|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崔普、审判员郎立惠、审判员付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金烨要求确认其与燕山大学2001年6月8日至2004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而燕山大学称该段时间与杜金烨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系因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故二审法院以杜金烨的诉请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杜金烨的诉讼请求不妥,应予纠正。因此,杜金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莹石矿与李彬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系列案)【案号:(2019)冀民申104、105、106、107、109、110号|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苏晨、审判员梁俊丽、审判员张宏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李彬等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与再审申请人在1985年8月30日至1988年8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李彬等所诉事项为确认之诉,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据此,二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仲裁时效规定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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