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师(合伙人):机关、公司工作三十余年丰富经历 【专业】精于处理公司法务、合同避税、债权债务、投融资、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商务法律事务 【愿景】为公司企业、老板(创业者)、高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降低和避免经济损失、提质升级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服务 【理念】以法律护管理,以管理防风险,以效益为统领 【定位】甘当防火墙,智做护航者 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审理了一宗因电动汽车车主欲安装充电设施而无法通过物业公司“关卡”的案件,南山法院判决小区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事宜。 缘起:物业公司拒绝向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 2021年,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多名业主因小区内及周边缺乏公共充电桩,打算在相应停车位上向供电企业申请安装充电设施,遂请求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但物业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不予同意业主们的合理要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业主们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区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相关事宜。 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已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们提供包括汽车停靠相关服务在内的车辆管理服务。 作为业主的原告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基于合理需求、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在其长期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设施,而安装相应充电设施需要物业公司予以配合。因此被告物业公司理应积极配合业主,提供便利、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以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对于被告提出的“应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授权决议”的异议,南山法院认为,本案情形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情形,亦非合同约定禁止的情形,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大会对此已作出需要合法授权的相关决议。 综上所述,南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并协助办理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事宜。 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被告已主动履行了义务。 唐律师观察:应与时俱进维护业主合法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纵深发展,国家推动、促进节能环保的绿色经济的发展力度越来越大,尤其是加大了对新能源的科研、开发、推广、利用的力度。近年来,作为新能源利用之一的电动汽车越来越被大家接受和使用。但随着电动汽车数量的骤增,公共充电设施已经无法满足充电需要。而由于历史的原因,老旧小区均没有相应的充电设施可供使用。因此,自用充电设施成为电动汽车使用者实现快捷、便利、高效、节省使用电动汽车的关键方式。 因此,业主们的合法、合理需求不断多元化的今天,其对生活品质不断提高的要求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应予以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小区物业的多用途开发、利用。 综上,本案把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的协助义务解释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必要含义,既便利了业主们,也是“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司法职能延伸,具有前瞻性和借鉴性。 唐律师(合伙人):机关、公司工作三十余年丰富经历 【专业】精于处理公司法务、合同避税、债权债务、投融资、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商务法律事务 【愿景】为公司企业、老板(创业者)、高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降低和避免经济损失、提质升级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服务 【理念】以法律护管理,以管理防风险,以效益为统领 【定位】甘当防火墙,智做护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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