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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以项目部的资料专用章与班组签订的合同,

 haoshj0531 2022-05-21 发布于云南
法院观点: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以项目部的资料专用章与班组签订的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不具有拘束力。因为借用建筑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建筑公司并不具有劳动关系,不构成职务行为,其基于合同约定,也不具有委托代理人资格,其与班组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裁判理由

吴学勤与刘辉签订的施工合同,对铭建公司不发生约束力。该施工合同虽然载明甲方为“铭建公司”,但签字人是吴学勤,加盖的是项目部的资料专用章,未加盖铭建公司印章;

同时,吴学勤也没有取得铭建公司授权,吴学勤与铭建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中亦明确约定禁止吴学勤以铭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吴学勤借用铭建公司资质,与铭建公司并不具有劳动关系,不构成职务行为,其基于合同约定,也不具有委托代理人资格,其与刘辉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因刘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吴学勤是否能够代表铭建公司负有审查义务,其陈述看到过吴学勤与铭建公司签订的合同,但该合同约定明确禁止吴学勤以铭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其加盖的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也明确显示不符合合同签订的用途,案涉当事人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而承揽施工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故刘辉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其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故吴学勤对刘辉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综上,刘辉持有的施工合同,对铭建公司不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案件索引:(2021)豫民再673号#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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