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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条件较普通诉讼严格

 吻你鸭先生 2022-05-22 发布于四川

【内容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错误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条件较普通诉讼严格,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还需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体、程序和实体等条件要求。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错误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条件较普通诉讼更为严格,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还需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体、程序和实体等条件要求。

在该案中,起诉人嘉卜寺公司从中行乌兰察布分行受让对北辰公司的借款合同债权,其请求撤销(2019)内民初7号调解书,该案是中冶公司与北辰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行乌兰察布分行或者嘉卜寺公司均非该案北辰公司与中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对该案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与该案处理结果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情形。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终82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化德县嘉卜寺能源有限公司。

上诉人化德县嘉卜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卜寺公司)因对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民撤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嘉卜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受理本案诉讼。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错误。嘉卜寺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条件,嘉卜寺公司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2019)内民初7号案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享有法定的撤销权。嘉卜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二)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2019)内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赋予中冶公司优先受偿权错误,该案涉嫌虚假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致使嘉卜寺公司的合法债权将无法实现。调解书载明中冶公司与化德县北辰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最后一次签订结算协议时间为2018年6月,而中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9年1月24日,中冶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过法定期限6个月。而且案涉已完工程没有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确定,不符合法定优先受偿条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错误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条件较普通诉讼更为严格,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还需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体、程序和实体等条件要求。本案中,嘉卜寺公司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乌兰察布分行)受让对北辰公司的借款合同债权,其请求撤销(2019)内民初7号调解书,该案是中冶公司与北辰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行乌兰察布分行或者嘉卜寺公司均非该案北辰公司与中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对该案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与该案处理结果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情形。嘉卜寺公司上诉主张其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事实依据。故原裁定认定嘉卜寺公司不具备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条件并无不当。关于嘉卜寺公司提出调解书第三项中冶公司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错误,(2019)内民初7号调解案件系虚假诉讼的上诉主张,亦未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

综上,上诉人嘉卜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嘉卜寺公司提起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刘京川

审判员 张杨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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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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