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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人走股留”的效力

 孙新琦律师 2022-05-24 发布于山东

公司章程是公司基本法。为了限制股权转让,往往在公司章程中,有着这样的规定:“股东调离、辞职或被公司辞退的,不再是本公司股东,不得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应当再办理相关手续前,将全部出资向其他股东转让”。此所谓“人走股留”。那么,像这种个性化条款,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性规定是否具有效力?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2018年6月20日发布的第96号案例“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

“人走股留”的实质,是剥夺股东资格和财产利益。所谓“留股”,一般就是通过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或请求公司回购来进行处置。当然股东可能不太情愿,但是收到章程的有效约定情况下,那么公司可以有权回购股权。公司的运作应符合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而股权回购则可能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是否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否定“人走股留”的合法性呢?

应该不会。

减资本身就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的一项权利,只要减资符合法定程序(合法通知债权人,根据需要提前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均可有效避免债权人利益在减资中受损。假如回购后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可保持资本不变,也不会引起股东实质权利的变化。

那么,在公司章程里面,“人走股留”该如何设置?

需要注意两点:(1)需对于确定股权回购价格的计算方法进行事先约定。如果是约定一个专业评估价的,则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股份价值的方法也需要进行明确。(2)对于章程规定的“人走股留”的股权回购,可在章程中依法确定合理的行使期限,如果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回购请求,则公司享有主动回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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