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迟迟不交房屋,也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的话,将会面临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征收部门为了赶时间,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拆,至于补偿也是在拆完之后等被征收人自己找上门再协商。 第二种情况,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那么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便可以向法院提交有关的材料,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这两种情况中,如果是政府未经法院直接强拆,那么肯定属于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在房屋被拆除后立即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政府在法院准予后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是否也能起诉呢? 有一种情况,即使政府经过法院的同意拆除房屋,被征收人也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那就是政府在拆除过程中超范围拆除。 (例如:你有两间房屋面临拆迁,法院裁定中只准予强制拆除其中一间,但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将两间房屋全部拆除,这种情况就可以起诉) ![]() ![]() 详细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这样一则典型案件: 2018年8月13日,山东省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郑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12月31日,县政府对郑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0年4月28日,县政府向郑某某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期届满后,郑某某未履行搬迁义务,县政府遂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5月9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裁定限郑某某三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交接及补偿安置手续,逾期强制执行由县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2021年5月23日,县街道办对郑某某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郑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和街道办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超范围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机关依据准予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机关依据准予执行裁定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仍属于行政行为。郑某某的诉求属于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有待进一步司法审查,依法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房屋不是你想拆,想拆就能拆。 政府部门想要合法的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除非经过被征收人同意,签订补偿协议后方可拆除,否则就必须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经人民法院准许后才可实施拆除,而且必须按照法院的裁定书中载明的内容实施,不得随意乱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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