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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

 卜范涛讲风险 2022-05-27 发布于北京
       2022年5月18日收盘后,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原文链接如下:
http://www./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52073&itemId=915

       预期信用损失法是我国新会计准则(类比于国际会计准则IFRS9)当中的资产减值模型。这一模型用以替代原有会计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和已发生损失模型最大的区别在于减值损失的确认。

在已发生损失模型中,只有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资产已经发生减值时,企业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需要企业根据历史数据和外部因素构建预期损失模型,并以此为基础评估资产的风险和计提与其匹配的减值损失。

       关于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更多内容,我在去年已经专门写了2篇文章《三阶段信用损失模型(上)》,《三阶段信用损失模型(下)》,大家可以去复习一下相关的知识点。那么此次管理办法发布对银行会产生哪些影响?

银行财务调节的能力提升了

       资深的银行投资者都很清楚,银行的利润可以通过控制信用减值损失的多少进行调节。那么,在更换了损失计提模型后,利润调节是更容易了还是更难了呢?我们先看一下通知的原文:

第三十七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不足的,以及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调节利润、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规避监管要求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表面上看,规定增加了对银行利用减值模型调节利润和财务指标的限制。但是,实质上这反而说明新的模型让利润调节更容易了而不是更难了。这条规定颇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核心是依据银行的历史数据,外部经济数据和前瞻信息建立数据模型,以历史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作为评估风险的重要因子,对现有资产的风险进行预测,并根据预测的结果进行三阶段划分。另外,在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的时候可以对单一评估,也可以采用组合评估。

       所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表面上看增加了评估的透明度,但是实际上更复杂的评估模型,增加了更多的可调控因子。这给监控带来了更多的挑战。这里我可以举一个空想实验说明一下。

假设某家银行A,它的资产分为信贷资产,债权资产和同业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内有一部分涉房债权,同业资产中有一些地方小金融机构。假设某年银行A的营收比较强劲,盈利可能超过预期。A可以声明考虑到宏观经济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增加了风险,同时风险开始在地方金融机构出现蔓延苗头,所以出于对风险的前瞻性预判增加对涉房债权和同业资产增加信用减值损失。到了次年一季度,A营收表现不佳,但是涉房债权和同业资产到期全部兑付本息。这种情况下,A就可以将之前计提的债权损失和同业资产损失回冲,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

       当然,监管机构对于银行的调节空间还是做出了一些限制,比如: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阶段划分具有前瞻性,通常情况下不得将逾期天数作为阶段划分的唯一标准,不得用内部评级或风险分类替代阶段划分。

商业银行对公业务信用风险敞口,通常情况下应能够做到在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但尚未逾期之前将其划分至第二阶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敞口逾期超过30 天的,应至少划分至第二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风险并未显著增加;逾期超过90 天的信用风险敞口,应划分至第三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主体并未违约。

商业银行应制定严格的阶段划分上迁标准。对公业务信用风险敞口应至少满足该敞口在一定的观察期内(不少于6 个月)均按时还本付息,并预计未来能够正常还款的情况下才能从第三阶段上迁至第二阶段;第三阶段信用风险敞口不得直接上迁至第一阶段。

       从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可以明显感觉到监管更担心银行放松风险认定标准,少提减值损失。综合看。新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提升了银行财务调节的能力,特别是增加了银行加大“冬储粮”的调节手段。

有利于银行后续实施高级法风险资产评估

       我不知道大家看到预期信用损失法之后有什么感觉。给我的感觉就是这个要求和风险资产评估高级法好像啊,都是依靠历史数据,关注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当初,招行实施高级法前几年一直在准备历史数据和数学模型。

       如今,大部分银行从2023年1月1日起强制实行预期信用损失法,这相当于让大家把后面高级法的功课先预习了。未来想要申请高级法的银行可以很快启动申请程序。

       当然,有好就有坏。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于银行的内部治理要求非常严格,对于银行的数字化营运挑战很大。所以,在实施办法中提出了历史数据不够的可以外采第三方数据,数据模型搭建有困难的可以依靠母行,集团,甚至同业的模型。由此可见,这一改变对于中小银行的压力是存在的,短期会增加中小银行的管理成本。

对于投资者的要求进一步提升

       银行从实际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后,对于投资者的专业要求大幅提升。虽然,银行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会披露更多的信息。但是,很多信息的判读和理解超出了普通投资者的理解上限。这无疑增加了银行股的辨析难度和投资难度。

       综上所示,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本身对于银行的基本面并不构成实质性的利好或利空。但是,对于投资者来说分析银行股的难度进一步提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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