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关于船舶救生艇的配备典型问题,需要对适用船舶检验规范的具体章节条款进行深入梳理和掌握。特别需注意的是,船舶救生艇如何配备需要综合考虑适用范围、船舶种类、船长、航区、安放龙骨日期等关键因素条件,同时引用规范条款也要遵循“新船新办法、老船老办法”原则。如上述船舶在2006年3月1日及以后建造安放龙骨或船长大于或等于85米,则需配备耐火救生艇。
注:《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关于耐火救生艇定义:除符合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的要求外, 耐火救生艇在水面时应能保护其额定乘员经受持续油火包围该救生艇不少于8分钟。
鉴于开敞式救生艇对海上遇险救助和乘员保护能力较差等原因,《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在83修正案中,要求国际航行新造船舶禁止使用开敞式救生艇,客船应配备部分封闭式或全封闭式,货船应为全封闭式。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2006年3月1日生效)对客船、干货船等仅有配备机动救生艇要求,是否封闭式未具体明确。但对装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货物的液货船,明确每舷应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2008年9月1日生效)对救生艇配备做出进一步修订,对客船、干货船及载运闪点超过60℃(闭杯试验)液货船,每舷至少应配备1艘部分封闭式或全封闭式救生艇;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2013年3月1日生效)专门针对船舶救生设备配备做出修订,新建货船如需配备救生艇只能使用全封闭式或自由降落式救生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