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 本案例由邵兴全博士编写,转载请注明! 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权利移转型担保,是以转让标的物权利的方式来达成债权担保的目的,包含让与和担保两个基本要素,对标的物的处置有归属清算型和处分清算型两种实现方式,具体采取何种实现方式,可由当事人依意思表示一致选择。归属清算型让与担保,双方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受让人可直接主张取得目标股权。 第二,债务人修水巨通与债权人稀土公司之间具有转让案涉股权的外观。《股权转让协议》标题中采用了“转让”的用语,并在第2条、第3条、第4条分别约定了转让安排、转让价款和变更登记等事项。2013年9月5日,修水巨通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转让其在江西巨通的48%股权。同日,江西巨通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水巨通的股权对外转让,其他股东书面确认放弃优先购买权。虽修水巨通上诉主张,其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目的系出于提供担保而非转让,但并未否定《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真实性。2013年9月6日,目标公司江西巨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案涉48%股权变更登记在稀土公司名下。案涉股权转让,在转让人和受让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合意、符合公司法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并已经公示、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在外观上实现了权利转移。 (编辑:朱雪萍;校对:杨爱) 参考文献: 李小文:《最高法院股权让与担保纠纷裁判新思路、新规则?若有“归属清算型”条款,可确认标的股权归属担保权人》,载于“金讼圈”公众号,2019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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