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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发票的界定标准

 峰言疯语 2022-06-03 发布于安徽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所谓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不合规发票”,具体是指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实务中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主要存在以下情况的发票。

1、发票信息填写不全或错误的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业务适用税率错误

发票上的“税率”栏填写的“税率”与实际业务依据税法规定适用的税率不一样。不同业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同,收到适用税率错误的发票不得报销。

(3)发票上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如果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选择正确,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发票上“备注栏”未填写、填写项目不全或填写错误

发生下列业务,收到的发票必须填写备注栏,且备注栏信息必须正确。如收到租入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不得报销。

(5)收到附有清单的发票,如果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而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2、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1)发票开具商品统称,如办公用品、礼品、食品、家具等,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比如买的是香烟,开的却是办公用品,涉嫌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3)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3、收到第三方开具或第三方收取税点纯属卖票的发票

接受第三方发票,例如向A公司采购货物,通过A公司介绍,接受B公司开具的发票。

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列支虚开发票,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增值税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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