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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汇看法|破解执行难

 昵称70808058 2022-06-12 发布于河南

九汇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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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系列文章

破解执行难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撤销权问题研究

前言

债权人除了可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以外,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破解执行难的又一大出路。

实践中,债务人通常会通过各种途径转移、隐匿财产,将债务人原本所有的财产分配给配偶、子女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执行陷入僵局。这种情况下,若债权人满足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对这部分财产的处分。本文拟对该种路径进行具体分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成立时间应早于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时间

第二,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第三,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针对该要件,实践中一般要求债权人提供法院执行终本裁定加以证明。

第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还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五,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辨析:撤销权与代位权、代位析产

债权人通过各种途径,要实现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实现回款。因此,债权人通过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撤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往往仅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第二步,才是与债权人利益更相关的一步,即直接向第三人拿回这部分被债务人处置的财产。

根据涉及财产的不同属性,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或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两种方式对相关财产权利进行主张。

1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

//债权人代为析产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54.共有纠纷”项下新增加了“(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至此,债权人代位析分债务人共有财产有了专门的案由。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直接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中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即,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实质是认可债务人经法院执行程序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即出现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3

//能否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一并提出代位权请求或代为析产请求?

依据前述,债权人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回款,提起撤销权诉讼仅为第一步,如债权人能在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同时请求行使代位权或代位析产的,则能大大提高回款效率。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

观点一:不能同时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利。

观点二:可以同时行使、合并审理。

结语

事实上,《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均在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可同时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在其行为被撤销后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可以同时主张撤销权与代位权。但在随后的审议过程中,因该款争议较大,最终未在《民法典》里进行保留。

目前各地仍未对能否同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及代位权或代为析产权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以上海地区为例,宝山、浦东、杨浦等地法院对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一并行使代位权或代为析产权呈支持态度;然而徐汇等地法院仍然认为不应该在撤销权案件中一并处理。综上,债权人在拟进行撤销权诉讼时,除了关注最重要的撤销权要件,还可以根据各地法院的态度,针对性地一并行使或分开处理撤销权与代位权,以便更高效立案及获得回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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