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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看病怎样立法?

 未来会更好 2022-06-16 发布于湖北

       中医看病,主要是以辨证论治为指导原则。辨证论治分两部分,先辨证,后议论治,两者关系又极为密切。

      辨证的纲领是八纲,只有辨清八纲证候属性,病因的外感、内伤,脏腑、经络及卫气营血等不同病所,了解气血津液的病理变化,才能说有了充分的论治依据。论治包括三个环节,就是立法、选方和用药,而立法在论治中占主导地位。因此,正确掌握立法,对临证具有极其重要的实际意义,

      临床既要掌握治病的总原则,如治标与治本,扶正与祛邪,正治与反治,同病异治与异病同治,因时、因地、因人制宜等,还应了解立法的具体要求,才能符合实际治病的需要。

一、立法是辨证与治疗的枢纽:

没有正确的辨证,就没有正确的治法。如果不懂得从辨证考虑立法,就不可能得出有效的治法。

另一方面,立法又是方药的根据,没有立法作为指导的处方和用药是带有盲目性的。如果立法正确,虽然选方用药不完全相同,也可取得同样的效果。

二、八法是立法的总纲,化裁的基础:

在八纲辨证分类的基础上,相应地奠定了立法的总纲--八法。临证首先应当学会掌握八法这一基本规律,然后才能根据病情的具体表现而化裁,按照八纲证候的单纯和复杂情况,采用单一或综合的治法。

三、立法必须适应病情的演变:

任何一个疾病,在它“转化”及“发展”的全过程中,立法要做到以变应变,决不可执一法一方以应万变。

转化,是指某些疾病,在其病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理演变,但不是必有的发展规律。

发展,是指某些疾病,有其一定发展规律。

四、立法要注意从整体关系考虑:

从阴阳气血的相互关系立法:在补阴时,于阳中求阴;在补阳时,于阴中求阳;补血时,用补气生血法;补气时,用补血益气法;气滞血瘀的,并用行气与活血法。

从五脏相互资生制约的关系立法:在相生方面,如补火生土,培土生金,滋水涵木等;在相克方面,如抑木、扶土,崇土制水,壮水制火;其它如下病上取,上病下取等。

从邪正虚实之间的关系立法:衡量患者邪正虚实的主次,决定攻与补的先后、主次。

五、立法必须注意个体的特异性:

如汗法用于体虚者必参补药;补法于“虚不受补”者当参以行气药;清法对脏腑虚寒之体,应中病即止;温剂对阴血不足之体,切宜慎用;消法对本虚者不宜独用等。

六、掌握常用治疗大法的宜和忌:

从正反两个方面,了解常用治法的宜和忌,做到正确运用,分寸合度,以免过剂或不当而致伤正。如用汗法应该注意“汗而毋伤”,亡血、产后、淋家,一般均当忌用;涩法对新病有邪者忌用。

七、怎样掌握和运用复法:

1、错综配伍,各奏其用:

证实体虚者,纯补则邪愈恋,纯攻则正愈虚;寒热错杂者,单用寒药除热则寒益甚,用热药除寒则热者更热。所以必须用复合法,以求发挥各类药物的专长,各归其所,俾虚得以补,实得以泻。如汗下并用,温清并用,攻补兼施,消补并用,寒热补泻并施等。

2、配合立法,求得相互为用:

按照立法要求,将两类不同性味功效的药物配伍组合,以形成新的作用,如温下法、交通心肾法、酸甘化阴法、甘苦合化法。

3、通过复合立法,可以取得监制:

根据立法需要,选用某类药物,缓和另一类药物的副作用和毒性。如补中寓泻,泻中寓补等。

4、错综立法取得反佐

凡治疗寒极或热极之证,用少许相反的药,可以起到从治诱导作用,避免格拒。

采用以上各种复法,必须有主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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