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在《从善待供应商说起》(点击可跳转)一文中阐述过,采购管理工作中,来自供应商的风险,可以归为八类:首先,供应商缔约能力风险,是指供应商(对方合同主体、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意义上对外签订合同的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于企业而言,是否是注册的独立法人。要特别警惕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因此,尽量不要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如果一定要签,必须让其总公司出具对分公司签署该合同知晓并认可,且将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其次,供应商履约能力风险,可能使采购方停工待料甚至财物两空。在合同签订前,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供应商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在日常合同磋商过程中,要尽量将付款条件谈到先货后款的方式;对于工程、定制等特殊业务,也要将预付款的比例尽可能谈到最低;对于大额业务,如大型招标采购,要尽量收取履约保证金。一、要尽量将合同签约地约定为己方地址所在区县,将争议解决地约定为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二、不要提供个人担保。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若提供法人代表或自然人股东的担保协议,则放大了责任。若担保金额大,甚至于是将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 三、注意合同中关于“一切责任”“一切费用”“一切损失”“所有”“包含但不限于”“全部”等字眼的表述,如在实际履行中己方可能违约,则要将绝对表述改成罗列表述。反之,如在实际履行中对方可能违约,则要在绝对表述的基础上增加量化的违约金约定,以减少后续主张赔偿时举证的工作。四、在合同中能量化的条款,要尽量量化。如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质量指标等,不要模糊其词。除非能直接签成“买方通过微信、邮件或其他可能的方式要求卖方交货至买方指定地点”这样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