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索引 (2015)执复字第8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等质押合同纠纷执行案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执行人: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04 裁判理由 第一,南昌中院因所涉相关案件于2012年7月6日冻结了经发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全部股权,而浙商银行向经发公司支付2011年涉案股权收益的时间是在2012年6月25日,其支付收益的事实未发生于南昌中院的查封冻结期间内。因此,江西高院追究浙商银行向经发公司擅自支付2011年股权收益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江西高院以浙商银行向经发公司支付2011年股权收益时尚处于芜湖中院与庐阳区法院的查封冻结期间内为由,认为浙商银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继而作出责令其限期追回并承担协助执行责任的通知,明显主体不适格。 综上,浙商银行主要复议理由成立,江西高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追究浙商银行转移财产责任的(2014)赣执提字第14号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并作出(2014)赣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驳回浙商银行的异议请求,均于法无据,应予撤销。 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 本公众号文章可随意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但若公众号转载须征得同意并注明来源“保全部”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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