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

 律师戈哥 2022-06-23 发布于河南
更新时间:2022-06-23 11:20:09

  答辩人:莫XX,男,汉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冯XX,男,汉族,。

  答辩人:黎XX,男,汉族,。

  答辩人:覃XX,男,壮族,。

  答辩人就上诉人佛山市XX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不服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湾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在双方未达成协商一致情况下,上诉人强制变更用人主体、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属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主体、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种等都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主体是佛山市XX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工作地点: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金澜南路1XX号。1、现被告要求原告4人到另一用人主体单位佛山市XXXX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上班,属于用人主体资格已发生变更,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2、工作地点也由禅城区变更为顺德区,工作地点也发生改变,从原来地方到现被告要求上班地点,单坐公车就要转三次车,费用将近在7至8元,下车后要步行十几分钟,总花时间约一个多小时,加原告的租房、小孩入学等一系列实质问题需改变、解决,上诉人认为没有受到实质性影响,是不客观的、不真实的。同时,上诉人辩称免费接送更是无据可证。

  综上,在答辩人、上诉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前提下,上诉人要求原告到别处另一用人单位处工作,已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无权单方面对上述劳动合同内容作出变更。据此,上诉人主张不支付被上诉人劳动经济补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如属于政府规划需要,上诉人提前关闭或解散,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上诉人答辩称因政府规划需要,将用人单位人员、设备等转移到另一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按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上诉人至今无法提供政府强制要求搬迁确凿证据,辩称搬迁实为逃避履行法律义务。

  上诉人将设备、人员进行转移到另一用人单位(上诉人以往有多次相同操作手段),实为逃避承担应法律义务。至今无法提供有关部门具体征用厂房的通知或政府文件等具体行政行为,将佛山市在2010年规则性文件,这种抽象行政行为作为抗辩理由,难以让人信服,理由如下:1、为何在2010年佛山出台规则性文件4年多之久,才想起响应政府号召,当初为何不决定立即搬迁。2、佛山规则涉及全市很多地方,上诉人也没有确凿证明政府已征收上诉人厂房。据了解,上诉人仍将厂房对外出租、收租金。3、即使上诉人所述为真,至今上诉人为何不提前建好厂房,厂区,在未被上诉人协商一致情况,而急忙、强硬要求将被上诉人等劳动者安排另外用人主体单位。根据上诉人以往做法明显逃避应负法律责任。4、佛山规则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

  四、粤人社规[2013]3号文件属于是地方部门指导性文件,不能作为法律、法规直接适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3)3号是地方部门指导性文件,不能作为法律、法规直接适用。上诉人有选择性要求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理由太过于牵强。如果适用,应按第四条明确规定关于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问题处理。

  五、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46条之规定,上诉人理应支付劳动者(本案答辩人)经济补偿。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林晓新

  年 月 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