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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读孟子|生之谓性

 胡绍仪笔扫千军 2022-06-29 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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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子曰:“生之谓性。”

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

曰:“然。”

“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欤?”

曰:“然。”

“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

译文

告子说:“生而具有的叫作性。”

孟子说:“生而具有的叫作性,就好比白色的东西叫作白吗?”

告子说:“是的。”

孟子说:“白色羽毛的白,如同白雪的白;白雪的白如同白玉的白吗?”

告子说:“是的。”

孟子说:“那么,狗的性如同牛的性,牛的性如同人的性吗?”

解读

本章中生之谓性乃古代人性论的大传统,它既表示“性”字是源自“生”字,也说明古人是从“生”来理解“性”,而如何从“生”来理解“性”,不同思想家的见解与看法则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别。所以,“生之谓性”只是一形式命题,要使其成为一个有效命题,还需对“生”“性”关系做进一步限定和说明。这样,由“生之谓性”便衍生出以下命题形式:

第一,“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荀子·正名》),或“生之自然之资谓之性”(《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指生命物之所以如此生长的根据、原因或生而所具的自然本质为性,这是对性的实质规定,唯有具有了此规定,以上命题才能成为一个有效命题,才能对不同事物做出区分与规定。其所谓性是指事物的不同属性。

第二,“生之然之谓性”,或“性,生而然者也”(《论衡·本性》),指生而所具的生理欲望或生理现象为性,这是对性的形式规定。告子虽提出“生之谓性”,但缺乏实质的规定,又认为“食色,性也”,故接近于第二种命题表达形式。所以孟子对告子的驳难,实际是针对其对“生之谓性”具体理解的驳难,其发问、推论方式也是针对这种具体理解提出的。在孟、告的辩论中,关键的是“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欤”一句,这句既是孟子的设问,又是以下推论的前提,后面的结论均是由此推导出来的。孟子之所以有此设问,又与告子对“生之谓性”的理解密切相关。盖因为告子是从“生之然之谓性”,而不是从“生之所以然者之谓性”来理解“生之谓性”,“生之然”或生而即有的生理欲望只是生命物的生理现象、外在表现,并不足以概括其全部的特质、特征,所以还需要由“生之然”进一步推论其“所以然”,由生理现象推论其背后的原因、根据,这便是“生之所以然者之谓性”命题的含义所在。

告子的思想缺乏这一层面,其对“性”的理解显然是不够全面的。孟子曾与其就人性善恶进行辩论,对这一点显然有所了解。所以孟子可能已注意到“生之谓性”只是一形式的命题,并不能反映一个人的完整观点,还需做进一步的说明,所以要问:你是在什么意义下来理解“生之谓性”的?“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欤”一句的“犹”,是“好比”的意思,它表示一种比喻,而不是类推。它是说,你所说的“生之谓性”好比“白之谓白”吗?因告子主张“食色,性也”,从自然欲望、生理现象来理解性,凡生而所具的“食色”等生理欲望表现都可称为性,正好比凡具有白色外表或属性的都可称为白一样。孟子的这个比喻式判断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只不过它不是孟子个人的主张,而是对告子观点的比喻式说明,意在使其观点明确起来。由于告子是在“生之然之谓性”,而不是“生之所以然者之谓性”的意义上理解“生之谓性”,故回答曰“然”。因为若是在第一个命题即“生之所以然者之谓性”的意义上,“生之谓性”与“白之谓白”是不等值的,二者不可以进行类推;但若是在第二个命题即“生之然之谓性”的意义上,“生之谓性”与“白之谓白”又是等值的,二者可以进行类推,孟子的设问与告子答曰“然”皆由此而来。

下一句“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欤”中的“犹”,是“如同”的意思,表示类推。该句中的两个类推是由“白之谓白”而来,而不是由“生之谓性,犹白之谓白”而来。再下一句“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虽是由上一句“白羽之白,犹白雪之白……”顺带而出,但其推理的根据则是“生之谓性,犹白之谓白”,告子既承认这一根据,则必然推出“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的结论。所以孟子这里实际使用的是归谬法,是从告子自己认可的主张推出告子自己也无法接受的结论,以批驳其仅仅从“生之然”、从生理欲望来理解性。焦循在赵岐“凡物生同类者皆同性”一句下注曰:“赵氏盖探孟子之旨而言之,非告子意也。”认为“凡物生同类者皆同性”实际是孟子的主张,告子的“生之谓性”反倒不包含这一层含义,无疑是很有见地的。

以往学者在论及孟、告之辩时,往往要联系孟子的性善论,认为孟子是从性善论来批驳告子的性无善恶论。不过,从当时的具体语境来看,孟、告之辩的焦点并不在于人性善恶的问题,而在于如何看待、理解“生之谓性”。孟子强调的是,不能从“白之谓白”的意义上理解“生之谓性”,即不能仅仅从生理欲望来理解性,认为这样势必会混同犬性、牛性、人性,因犬、牛、人均有“食色”等生理欲望,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有相同的性。所以,还要从“生之然”进一步推求其“生之所以然”,以确立人之为人的独特性及价值和尊严。至于人之为人的独特性在于其有善性,虽可能已蕴含在孟子的思想中,但却并不是其驳倒告子的必要条件。另,有学者认为孟子在与告子的辩论中推理有误(牟宗三:《圆善论》,见《牟宗三先生全集》22卷,台湾联经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7—8页;王邦雄、曾昭旭、杨祖汉:《孟子义理疏解》贰《心性论》,台北鹅湖出版社1982年版,第29—31页。其“心性论”部分由杨祖汉先生撰写),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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