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已成为老生常谈的话题。为了保本保利,更多的人也选择了看上去似乎较为安全的委托理财产品。可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委托理财合同没有任何明确的界定,存在诸多的空白。
类型一:委托合同关系。具体表现: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类型二:借贷合同关系。具体表现:委托人将金钱交付受托人,受托人承诺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融资借贷”的情形。 类型三:合伙合同关系。具体表现:约定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类型四:信托合同关系。具体表现:约定委托人将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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