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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企业清理剥离专题培训

 永邦律法 2022-07-04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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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剥离的范围

这次院企业分类清理专项工作的范围,需要清理和剥离的两类企业,第一类是去年还没有完成清理,或者按照去年的第3项、第4项标准视为完成,但是清理工作还不彻底,比如说还没有股权转让,还没有做工商变更或者清算,还没有走完这个程序等等,在今年的工作当中也要纳入到继续推进清理工作的范围内。之前看到这个数据,按照标准3和标准4完成的企业还有*家,按照专项工作的要求,今年要继续推进这一部分企业的退出工作,所以也会用到今天要介绍的这些清理和剥离的方法。第二类,是这次的重点,叫非保留企业。根据3月份的统计需要清理剥离的非保留企业一共是*家,任务还是比较重的,所以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所有的问题都是针对这两类企业,遗留的不良企业和今年确定的非保留企业。(lawcao)


二、清理剥离的方法

怎样实现企业的清理或者剥离?从法律上来说,研究所要跟企业脱离关系,可能用到的方法,总结一下是两大类。

一类就是股权退出,包括首先想到的就是研究所把自己所持有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股权转让其实是最好的一种方式,效果最好,但是操作起来不一定简单,所以一会儿专门再说股权转让。第二种叫定向减资,咱们作为一个股东,要从公司减资,只有我们减资的话就叫定向减资,怎么来决策,怎么来确定对价等等,就是在一会儿介绍定向减资这种退出路径的时候要展开来说的。如果前两种办法都解决不了问题,还可以考虑用解散清算的方式来实现退出。解散又分成自行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解散,具体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用这些办法,如果可以用又具体怎么来操作,一会儿详细展开。如果是在自己清算过程中遇到其他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自行清算时发现这个公司资不抵债,或者在强清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就需要转入到破产清算这种程序当中。破产清算从效果上来说,最终也一定能实现退出,但是它也有它的缺点,咱们研究所能不能发起这样的程序?不一定。为了追求全面的介绍退出路径,我把它也列进来,这是第一大类,清理就意味着要从企业里面实现股权退出。

第二类办法叫重组。比如说两个公司合并,这样就可以消灭一个公司,持股企业数量就减少了,或者所谓的换股,通过换股的操作也是减少了企业的数量,但是总有一个企业或原来的或新设的还继续存在,然后研究所所持有的股权可能只是从a企业变成了持有b企业的股权。关于重组,我会稍微介绍一下,供大家了解。我们理解的此次专项工作的要求,最主要的清理或者剥离的方法途径应该是用第一大类股权退出这种方式。

接下来我们就看一下具体的每种方法。


三、股权转让退出

股权转让,研究所把自己持有的某个公司的股权卖出去,所以,这里面就有两个问题,卖给谁和怎么卖。

卖给谁?(公众号legalrisk)

有可能买研究所手里股权的人有这4个:

1.原股东

2.新投资人

3.产业并购方

4.公司自己

第一卖给原股东,原股东可能创始人股东或者大股东,也可能是其他一个股东,都可以去争取。要么可以从外面另外再找一个愿意投资持股这家企业的一个投资人,这种情况也有企业资质,如果还有投资机构愿意进到这个公司来,我们就趁这种机会把股权卖给投资人,实现股权退出。还可以去找一些跟企业的业务相关,比如产业链上的或者是这个行业的大咖、龙头企业等等,只要是能够找到与咱们持股的企业,在业务上能够配合的,能够形成合力的,有利用价值的,也可以卖给他们,这是第三类。如果这几个都没找着,都没有合适的,谈不到一块。最后一个是可以考虑卖给公司,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属于公司回购,具体操作的时候可能就是减资了,所以这会儿我就不详细说这个事情。

我还列了两个小标题,叫约定回购和法定回购。解释一下,这个是我们之前接触到一些企业,研究所在退出的时候去找这个大股东,因为最有可能买下研究所手里股权的,首先可能就是大股东,但是如果没有在退出之前或者公司成立的时候提前约定,大股东至少可以说没有义务买咱手里的股权。如果是有约定,对于出现什么情况,咱们就可以转让股权,谁就有义务去参与竞价摘牌等等都有具体约定了,他就有义务配合咱们办这个事情。约定回购,既是这次我们在做清理工作的时候可能会遇到的一种情况,也是提醒咱们各个研究所在以后去做新的公司的时候,比如说资产管理公司,再去做一些成果转化,还有设计新公司的时候可以注意这一点,跟其他股东签署出资协议的时候,就可以提前就研究所的或者说这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国有股权,什么情况下或者什么时间退出做一个提前的约定。当然了,因为咱们国有股权要处置的时候,都涉及到定价问题,都涉及到需要评估,需要进场交易,所以你不能直接约定说条件具备时间一到国有股权就可以直接卖给大股东,但可以稍微变一下约定,约定只要国有股东去挂牌,对方就有义务去摘牌,然后去参与竞价,他如果不去他就构成违约,这种约定我觉得是可以实现的。约定回购还要注意,一定是非常具体的确定的,什么意思呢?主体要确定,不能是很模糊或者待确定的一个状态。第二是这个程序,国有股权的处置,所有处理的程序和定价的方式都要符合国资监管的要求,不能直接自己定价。 

法定回购,《公司法》上规定的有限公司的法定回购主要指的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什么意思?大家可以看到现在屏幕上显示这个《公司法》的条文(即公司法74条)说,如果存在以下这些情况,对相关股东会决议持异议的、投反对票的股东就有权要求公司把自己手里的股权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

#延伸阅读:

我们为什么要提这个?在这次清理的过程中,咱们就要看一下咱这企业是不是存在以下这些情况。之前就遇到过有一家研究所说谈也谈不成,人家也不配合,后来做了一个简单的尽调,就发现这个公司章程约定的营业期限早都届满了,但是一直没有改,这个时候就可能在列举的情形当中。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说公司继续经营,这个时候研究所可以投反对票,那就可能符合这里讲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这个条件。如果真具备这种条件的话,对咱们研究所通过股权转让这种方式退出就提供了一个机会。其他的情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资产,这个也可以关注,如果企业存在这种情形,就可以往法律条文里面去靠,然后要求公司把咱们的股权买走。至于怎么定价,要合理定价,咱们有评估等作为依据,我觉得是可以得到支持的。第一种情况是说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这前提是公司有利润可分,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又不分,那就可以要求他回购,这也是一种,所以法定回购因为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我们即使没有约定,也可以作为退出的发起的一个条件。是不是能用到,还要看咱们持股的这家公司是不是存在法律规定所列举的这几种情形,存在就可以用这一招,这是但具体操作的话确实可能比较麻烦的,细节上比较多,但毕竟它是可以走得通的一种退出的路径,这就是股权转让。

第二个问题就是如果找到了一个人受让咱们股权,接下来该怎么操作呢?这就是怎么卖的问题。

谁要卖决定了转让方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是研究所要转让所持有的一级企业的股权,就可以用下图所示的流程。如果是二级及以下级次的企业,按照院里的规定,分别由院属单位审批,院里备案,或者院属事业单位自己规定。

去年参加过集中清理不良企业的工作的话,当时我做过一个不良企业清理的工作指引,里面有介绍这个流程,依据主要是咱们院里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只是从去年到今年稍微有一点调整,这整个流程,我们后面会详细展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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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研究所要转让自己持有的一级企业的股权,就要经历这么一个审批决策的流程。其中,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如果当初是用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形成的股权到院里审批就行了,不用去财政部,但如果是其他方式的话,就有一个金额限制。投资额度是1500万元以下的,要到院条财局来审批,如果是1500万元或者以上,要先报院条财局审核,审核通过以后再报财政部审批,有这么一个经济行为审批的流程。要定价的时候要有资产评估,然后要做资产评估的备案,所以一个是经济行为审批,一个是资产评估备案。手续都齐全以后,又涉及到要去进场交易,所以后面把这个也介绍一下。

关于审批权限,我们总结了一个表格在课件上,供大家参考。企业的产权登记等手续都齐备着,我们要做股转的话,一般情况下涉及到的审批权限就是课件展示这样子。但是刚才说了,如果是科技成果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形成的话就例外,不用再去找财政部了,也有依据。

这里说的是正常情况,那要是不正常情况,比如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不完备这种情形,在这次专项工作当中被认为是特殊事项,如果需要办这一类企业股转或者减资的时候,就需要按接下来讲的规则来办。

第一,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关于股转、减资的那些要求依然要适用,但增加一个关于特殊事项的请示,要专门就特殊情况特殊情形进行请示得到审批。早上也提到了无偿划转那一块同样存在这个问题,产权登记不完整,能不能无偿划转?可以。但是要加特殊事项说明,所以这里就列举了一下,这是从咱们分类清理工作的一个指引当中摘出来的,特殊事项说明包括的内容有以下这几项:企业的基本情况、院属、单位投资设立的历史、从投资设立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增资减资各种操作手续是不是齐备、国有资监管的相关手续办理的情况。第三个就是企业清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个关于特殊事项的内部决策,研究所要有一个审判会纪要或者审务会纪要,然后特殊事项怎么处理的流程,我觉得主要就是三步。咱们各个研究所如果存在这个情况,有这个需求,先联系所在片区的业务督导组,把特殊情况说明提交给督导组,由督导组来进行初步的审查,没有问题再提交工作专班办公室来审核,通过报院里来审批,如果还涉及到需要报财政部的,再继续报财政部审批就可以了。

刚才说一级企业是这样,如果是底下的二级、二级以下的,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由院属事业单位自己审批,报院里备案,然后再往下的话可能就是不用备案,按相关规定来操作就可以。

刚才说的是审批流程和权限的问题,如果涉及到资产评估,也有一个资产评估备案的程序;如果是进场交易的话,就有一个进场交易的流程。

资产评估备案的程序、要求如课件所示,就不多说了。

关于进场交易,大概会经历这么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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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研究所作为转让方先提交申请书来预披露,然后交易所审核以后做预披露的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然后转让方提交挂牌申请书,交易所审核以后再发。挂牌的公告也是不少于20个工作日。然后登记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在对受让方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交易所跟转让方确定受让方的资格,然后组织竞价,确定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出具交易凭证,拿着这些再去办理相关的后续的工作,付款、变更登记等等。这些流程性的东西,没有什么理解上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的流程一步步办理,准备相关材料就可以,这是股权转让退出的几个问题。(公众号legalrisk)

如果能找到合适的,愿意受让咱们股权的这个人,原股东也罢,外边的投资人也罢,其他合作伙伴也罢,或者公司自己愿意也行,通过国有股权转让这种途径就可以实现退出,但是难点在于能不能找到合适的、愿意接盘的,如果实在没有人受让咱们的股权,咱可能也就没必要去挂牌了。如果你说挂出去试试,当然没问题,也许就能找到受让方呢。


四、定向减资退出

如果没法转让退出,还可以考虑公司自己是不是可以消化这个问题。在法律上用到的一个做法就是减资。

咱们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当中有提到减资,也提到撤资。我自己的理解是,文件里的减资可能指的是同比例减资,撤资从效果上来说,是完全从公司退出来了,那就属于定向减资了。

《公司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等,关于定向减资到底是怎么回事、有哪些具体的要求,规定的非常少,所以我们采用这种方式实现退出的话,操作起来没那么容易。但是毕竟这个已经有不少的实践当中的企业走通了这条路,所以定向减资依然是一条途径,是一个实现研究所股权退出的路径。所以我们就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公司减资全称减少注册资本跟增资相对应,有两种分类,如果公司只是把注册资本比如原来是100万减到了80万,股东也没变,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也没有变,这个就是同比例减资。这种要求不管是从公司的决策来说,还是从国资监管的要求来说,要求就要松很多,因为毕竟同比例减资,这个权益股权比例没有发生变化,但如果是同比例减资就实现不了咱们从这个公司里面退出来这样的目的,你再怎么减只能越来越少,但不能变成0对吧?除非这个公司全部都不做了,但是那个就不叫减资了,那可能叫解散。所以就要用到另外一种减资,不同比例的减资,最典型的或者一个极端情况就是只有我们这一个股东从公司减资出来,这个就叫定向减资,这是第一种分类。作为一种退出路径,要用到的是定向减资。

另外一种分类是根据咱们从这个公司里面减资出来的时候,注册资本减少,我们的出资比例,出资的金额相应减少,但能不能从公司拿回相应的对价,我们原来出资了100万,现在要减掉这100万,我能不能获得对价?对价是多少?如果是一分钱都拿不回来,这个公司是亏损的对吧?经营了几年这个公司是亏的,可能拿不回来钱还欠了别人很多钱,股东权益减少,我们啥都没收回来,这种叫形式减资。如果是算过账以后可以拿回来相应的对价,那就叫实质减资。所以按照是否能够收回相应的投资,不管多少,只要能拿回来就叫实质减资,拿不回来就叫形式减资,站在那个公司的角度,他有没有财产支出,如果有就是实质减资,如果没有就是形式减资,这是关于定向减资。

如果我们要用的话,就得了解下怎么操作。

这涉及到首先是公司决定要减资,二是研究所作为股东之一,我们自己能不能同意减资方案等,有两个决策,咱们先说一下公司的决策。(公众号legalrisk)

公司内部的决策。刚才说了公司法上有规定减资,但是它好像主要针对的是同比例减资作出的规定,一般的要求是跟增资一样,说公司要对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的话,至少要形成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同意才可以。公司法一般的规定是这样,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就发生一些纠纷,不同的法院包括最高院也处理了不少这样子的判例。目前有一种观点是同比例减资就按公司法规定的2/3就可以了,但不同比例减资定向减资需要达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行。

#延伸阅读:

稍微啰嗦两句,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个就是有风险。分两句话,一,只要其他股东配合办了签了相应的手续,即使你不同意,你签了字盖了章,然后去工商能变更,可能也没什么事。当然难点就经常出现在,其他股东不配合或者工商局不配合,你还是办不下去,这个也没用。另外一句,如果是其他也配合了,但未来有可能有公司的债权人主张你减资不合法,尤其是实质减资,你还拿东西走了,拿了公司的财产走了,债权人就不乐意,要求把你再拉回来,承担相应的债务,所以有风险。建议,如果要用定向减资这种途径来实现这个退出的话,咱还是要搞定所有股东,要得到所有股东的配合才行。这是从实操来说的,如果谁说那就得掰扯一下这个事情,咱可以另外单独聊一下。

从实操角度来说,要用定向减资,可能就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是一点。

第二个要点。这不是公司的问题,是作为国有股权的持有者,咱们院属事业单位、研究所或者资产管理公司要去从公司撤资出来的话,需要审批或者备案,审批备案的相关要求,其实跟刚才介绍的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和权限一样,应该去找谁、找到哪里批就行,股权转让规则可以参照适用。同样也要区分当时这个股权是怎么形成的,是用其他财产投资形成的,还是用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形成的,就不详细说了,前面已经列过表了。

第三个问题,刚不是说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吗,我想在这插播一个问题。这几年经常有人问这样的问题,很典型:能不能在减资的过程中,从公司把原来研究所投给公司的专利再拿回来,好多单位都希望达到这样子的效果。

我后来发现不光是咱们院各个研究所,有好多什么高校等等,他们都有这种期待,说原来是拿了一批专利,比如说8个专利作价1,000万,然后作价出资给一个公司,跟其他股东一起成立了一个公司,其他人一共掏了4000万,凑了5000万注册公司,经营了几年以后,这个公司算账审计一下发现第一种可能是公司赚钱了,公司整个现在资产达到了一个亿,这个时候研究所要减资,研究所要减资肯定是可以拿回对价的,对吧?因为投资赚钱了,原来投了1000万,现在等于翻了两倍是吧?就可以赚钱回来了,这个时候公司就应该给减资的股东支付对价,但是第二个问题是拿什么支付对价。首先当然是现金。赚钱了我就把现金拿回来就可以了,但是也可以做出一个决议,用非货币财产来支付对价。如果大家能同意这种方式,高校也罢,研究所也罢,就有机会基于这个非货币财产支付减资对象来把原来的专利拿回来。还没完,能不能拿回来还要再看。就是第三个问题,专利还在不在?你经营了几年以后,有可能咱原来作价出资的那几个专利,因为什么期限到了没了或者是因为你给了这个公司以后,可能也没啥用,所以公司也不愿意每年花维护的费用就没给他交费,也导致这个专利已经不存在了失效了,你想把它拿回来,前面说的一些就没用了。你得有这个专利还继续存在,然后再把它拿回来,这是第三个要点。第四个,在专利还存续的前提下,你其他股东也同意拿这些专利来支付你的减资对价,那也不能仅仅是这些,像我刚才说的这种情况,投资是赚了钱的,你不仅是把1000万拿回来,你可能得拿2000万回来,我说简单一点,细账就不说了,这些专利现在是值多少钱?因为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专利的有效期已经都过去了很久了,也或者叫剩余的有效期已经不多了,专利的价值跟原来可能至少是不能是一样的。有可能就降低了,可能现在去评估一下的话,它值500万,你总不能说你只要500万,你只要把原来那些专利给我就行了,这不行,国有资产流失你也不乐意对吧?这是第一种可能。

如果前面这个大前提改一下,公司经营了几年以后一算账,审计评估结果是原来不是5000万吗?现在净资产剩100万,减资你也可以分一点,拿回一点对价,但是一定远远的低于1000万,你原来的出资一样也要做一个对比,应该给你支付的减资对价和专利还继续存续的专利,现在的价值也要进行对比,我该给你10万块钱,这个专利一评估刚好10万,那就给你?但是如果专利一评值20万,给不了,只能给你10万对吧?就给不了你这么多了。经常遇到这个问题,说既然是通过减资,就有机会从公司拿回原来的投资,原样的拿回来。我理解很多人之所以这么想,是把这事想简单了,就觉得说我原来拿出去的是都8个专利,然后我现在又拿回了8个专利,就相当于啥也没发生,这个肯定不对!拿去出资以后它们就不是咱的了,那就是公司的财产,公司怎么用,然后他值多少钱,那都是另外一回事了,更重要的是怎么可能当没发生,这是两个行为,一个是对外投资,一个是资产的处置,完全不是一回事儿。所以对这个问题的前提我就觉得不应该有,但是还是花了点心思说,如果真想实现,比如说有一些研究所,原来拿出去专利转化确实非常厉害,确实非常有用,但是当年选择合作伙伴可能是遇人不淑,跟他们合作糟蹋了科技成果怎么办,还希望把它再拿回来自己干,或者另外找投资人合作伙伴,最终把科技成果能够成功的转化。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至少这个需求我觉得是有必要的。但是如果有这个需求怎么能实现?我刚才讲的有点绕,几个条件总结一下,首先是要通过减资才行。第二,公司该给咱们被减资的股东支付对价,第三,原来投资过去的专利技术还在,如果已经消灭了,什么方式都拿不回来,第四就是价格问题,支付的减资对价和你想拿回来的那些科技成果专利等,这个价值关系是什么,如果是刚好再好不过了对吧?多了少了可能都存在,需要进行调整了。(作者lawcao)

这是顺便插一个小问题,但实际上我在这个课件后面写了个对价问题,减资尤其是定向减资,其实从公司法理论上来说,它实际上是一种股东和公司之间或者是减资的股东和没有减资的剩余其他股东之间的一种交易,实际上它就是一种买卖,所以一定要定价,有定价就涉及到评估问题。

所以第四个问题,要不要评估?要不要对公司整体进行评估?有人说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里面没有提,撤资减资的评估没有明确的提。但是里面有提到转让股权要评估,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就需要评估。这种定向减资行为一定是导致研究所或者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这家公司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原来你是11%减就成0了,当然是变化了,对吧?所以应当进行评估,否则其实你既然涉及到定价问题,你应该收回多少投资,怎么定没有依据,所以定向减资需要评估,评估了就要做评估备案。

第三是所有的公司做减资的时候,不管是同比例减资还是定向减资,都会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外面债权人怎么保护的问题。因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有可能减损这家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的偿债能力减少,最受影响的就是公司的债权人。所以要办减资的话,法律要求公司必须通知自己已知的债权人,你像合同交易这种债权人你一定是已知的,但是因为他为啥说要已知债权,难道公司还会存在不知道的债权人吗?确实会存在,什么情况?侵权类的债权人有很多企业,这个可能在自己的业务经营过程中是可能发生侵害其他人的权利的,比如说什么消费者等等权利的,侵权责任也构成这种债权人,怎么来通知他们公告,要在一些媒体上进行公告,所以这个程序是不可或缺的,稍微展开一点,如果缺了会怎么样?首先缺公告一般是不太可能的,因为你不公告工商也不给你做变更。所以你一定会去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这个经常被忽视。如果一个债权人之前没有得到你的通知,后来他突然发现你们都减资了,他就可以回来找公司,找减资的股东要求,就他的债权承担在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又引发了一个问题,早上有研究所老师也问到了。一个研究所拿无形资产,就是专利科技成果作价了8000万去出资,跟别人一起成立公司,结果只出了一部分,实缴到位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中间已经过了五六年了,现在也不打算继续出了,然后就跟其他股东商量说,我现在本身就是要清理,剩下的就别出了一块减了算了。这个就涉及到既要减已经出资的部分,还要减没有出资的这一部分,可不可以?当然可以了。但是要这些人都同意,其他股东得同意,债权人得同意。其他股东很可能不同意,原因是这公司现在是亏损状态,我们都交了,你不交等于这个亏损,就光是让我承担了。你没有缴你就不用承担了,你剩下没有实缴的那部分投资还保住了。所以,他们可能不同意研究所减资,他们不同意,咱这条减资的路就走不通了。

#延伸阅读:

至于债权人那儿,如果你出资了,这个公司就有这一部分资产可以用来去给他偿债,但你现在把这个给减掉,等于公司少了一块可偿债的财产,那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我们发现,目前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并没有说减资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他只是说公司有义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知道了有权要求清偿或者提供担保,但并没有说,违反了这些规定,减资就无效了。如果是无效了,那就要恢复原状,怎么拿走的再怎么还回去。但现在并不是这样的。后果只是要在减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是关于定向减资第三个问题。通知已知债权人上并公告,最后就是变更登记,没有什么说的。

这一页列举了一下,要做减资办定向减资这种手续的时候,要办院里的报批手续,都要哪些材料。在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附件当中列举了院属单位撤资时需要报的材料。我刚才前面说我理解定向减资是应该属于撤资,所以就应当提交这里列举的这些文件这些材料。

刚才说了两种退出的途径,一种是股权转让,一种是定向减资,这两个都需要其他人配合,尤其是其他股东配合,不配合就不好办。或者连人都找不着了,怎么办?第三种方式算是有可能由我们自己单方就可以发起的一种退出的方式,就是解散清算。


五、解散清算退出

《公司法》第180条有这么一个规定,说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第一种,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去看一下,打算退出的这家公司是不是存在这种情况,是的话就可以直接用解散的方式了,不求人!确认期限届满就可以解散了,除非股东们又做出了一个决议,把这个章程给改了,但是咱们前面已经说过了,你改的话我可以投反对票,我就可以动用前面讲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第二种,那就是决议解散,如果企业确实属于停摆状态,也没有其他的一些考虑,找到相关股东做出一个决议,大家都同意解散,当然这个就非常顺利的可以办了,清算也很好办,解散清算变更登记就完了。

第三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这个是特殊情况,如果是用合并的方式的话,吸收合并的方式的话,或者是新设是吧?都会存在一个或者两个企业都要解散。

第四种,咱们这次可能有一些企业会用到,像去年我们讲不良企业清理的时候,有很多企业其实是符合这个条件的。就是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是一个行政处罚,可能公司因为其他原因违法或者是有一种情况叫开业以后连续半年6个月停业,连续6个月停业,按法律规定就可以吊销他营业执照了,一旦吊销就意味着公司解散了,我们把这种的叫行政解散,一旦解散就没有回头路了,只剩下清算,所以我一直觉得如果有这种情况,反而可能是我们掌握主动权的,比较能有机会积极的推进退出工作的一种情形。

第五种,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予以解散,那就是司法解散。司法解释规定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所以关于解散,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就三种,自行解散、司法解散,行政解散。如果能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公司能够解散,然后再做完后面的清算工作,这也是一种退出途径。

因为解散尤其是司法解散还是比较复杂的,我们会展开稍微详细的给各位做一个介绍。

这儿我要补充一点,前两天遇到一个问题,涉及刚才说的第一种情形,其他解散是由是什么意思?想补充一下,当年成立公司的时候,大家在协议当中是明确约定这个公司应该做到什么样的,有业绩指标的,也就是说大家对合作一块办这个公司是有期待的,如果没有按照期待,没有按照约定实现这样子的期待或者目标,当时大家说的是就别干了,就终止合作,这个公司就应该解散。我们就可以去找一下,咱们当年跟别人一起成立这个公司的时候,有没有这种的约定。当然这个条款一定要约定的比较清晰,而且话要说完,有一种情况是,股东们约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连续5年不能达到什么盈亏平衡,然后我们就可以解除合作协议,这个是不是这里讲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我觉得就很勉强,因为没有说要解散,是说可以做出这种选择,那意思就是如果出现刚才说的连续5年内没有达到盈亏平衡,大家就可以选择,那你们又得一块开个会同意说既然出现这情况了,大家就解散。所以这种约定可能是个半句话。

既然提到这一点,就提醒大家去看一下,公司当年成立的时候,大家签的协议或者章程里面是不是有这一类的约定,有的话至少咱们就可以抓住努力一下,可能会成为公司解散的一个事由。当然也要提醒,如果咱们以后还新设公司的话,还要参与其他公司的投资持股的话,不妨借鉴一下刚才说的经验教训。在进去当股东的时候就提出相应的要求,比如约定,如果标的公司在5年内不能拿到高企认定,我就不干了,或者大家都别干了,做出一个提前的约定,至于是解散还是回购,也约定明确具体。一旦有了这样的约定,至少就对我们以后真有需求,要提前退出的话提供了依据。这是顺便提一个建议,这就是约定解散、自行解散这一部分,接下来再说司法解散。

我们去年在清理企业过程中也有用到这种方式。太难了!尤其是我们有个案子是20%小股东想解散公司。但不能否认这是个办法。具体的个案还要去看是不是能够满足司法解散的这些条件,所以把司法解散这个事要稍微展开说一下。

第一个就是,主体必须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才行。这个就很尴尬,因为很多研究所现在要退出的时候,发现自己的持股比例太小了,有些都在5% 、6%,这样子的数量级,自己想单独发起解散程序,提起司法解散的诉讼,连资格都没有,弥补的办法,就是得去拉一个其他的股东,凑这10%以上的表决权才行。所以主体一定要注意,如果连这个都不具备,司法解散这条路就跟咱没关系了。(lawcao)

如果主体的问题能够解决,咱们再看司法解散之诉的实质条件,这里列举了一下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一个条件就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是一种情况。

第二,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第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也可以提起解散。

第四,经营管理发生了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这些规定说如果出现这些情形,刚才前面说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就有权向法院提起司法解散之诉。反过来就是你去起诉的时候,法院要审查的也是看你的证据是不是显示公司存在这些情形。我们就可以对照一下这些来看,咱们所持股的这些企业是不是存在这些情况,如果前面说的转让、减资都走不通的话,迫不得已可能就得走解散清算的路。

要真办这个事情的话,有几个细节问题说一下。

一个是案由确定的时候就叫公司解散纠纷,二、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公司,把其他股东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第三人。三、去哪个法院?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公司住所地的法院是基层法院还是中院还是高院?这个是取决于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哪一级,比如说我们去年办的那个著名的案子,公司注册在市工商局,你要去打司法解散的诉讼的话,就去中院就是市一级的法院。这是程序上的问题。

实质条件到底怎么来认定?我们发现在大量的司法解散判例当中表现出来主要是这么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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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很多人有点误会,说公司亏损了,是不是经营管理发生一个困难,跟这没关系。其实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重点不是经营,而是管理,就是运行机制能不能继续下去,跟公司经营的业绩没有必然联系。我们也发现一种情况,有的公司还盈利着,并没有亏损,也会因为其他僵局、其他原因导致走到了司法解散这个地步,并且法院还支持了一个盈利的公司司法解散了。

第二个就是管理僵局,这个无论是是看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当中法院的观点,都应该是最重要最容易被关注的一种情况。刚才法条里面也列举了,在两个层面上可能发生,一个是股东层面,最典型的其实像表决权比例五五分,对吧?或者是叫平分,这个时候很容易出现,谁说了都不算,所以要么是会开不了或者虽然能开会,但每次都达不成有效的决议,很多决策没法做出,等于公司这架机器就运转不起来了,管理决策上运转不起来,但实际上可能业务还在做,这不是一回事。业务还在做,跟管理僵局不是一回事。所以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这些情况,基本上就符合了第一个前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lawcao)

我们去年这个案子稍微说一下,很尴尬。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我们就看这个公司已经连续两年没开过会了,然后也没有做过任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我们就认为是可以,但是我为啥说尴尬?就是开庭时候讨论到这个问题,人家说我们马上开,不是没开会吗?我马上就开,果不其然,在两次开庭之前。那就召集开了一次会。那是不是有用?按法律规定来说,我说的是之前没有开,你现在开也没用,也不能改变已经发生连续两年没有开会的事实,对吧?另外还有一个董事冲突,董事长期冲突也开不了会,因为董事是一个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决策机构,董事如果长期冲突,说明公司的决策体系决策机制也是有问题的,这个难点是在怎么证明董事冲突,在举证这个地方有比较严重的困难。这是第二个管理僵局,而且强调一下重点是管理僵局,不是经营困难。

第三种情况,这个是我们在去年办这个案子的过程中一直想强调的一点,叫大股东压制小股东,欺负小股东。小股东要解散,没有别的这个原因,我们去年这个案子其实跟这个情况就是完美符合这个特点,研究所一般都是小股东,什么没有开会形不成决议这些对我们都不适用。人家随时开一个会,像我刚才说的对吧,随时召集一个会,并且能够做出一个有效的决议,我们只有20%,人家是80%,改章程、增资什么都可以的,人家可以做,咱不去人家也可以做出个决议,但是实际上确实存在所谓的大股东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这种优势地位,欺负小股东还不好反抗,通过正常的这个游戏规则不好反抗,我们就认为至少先不说法律规定,至少觉得不合理对吧?小股东被大股东欺负的,拿捏的死死的,怎么办?想走还走不了,因为要公司配合,国有股权要转让你得评估,但是人家啥都不给,你怎么评估?就是处处拿捏,怎么办?我们就去找一下法律上有没有跟这类似的规定,有什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自己的这种控股地位,但是都太抽象了。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也去找了十几年前一个案例,倒是支持了,就因为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然后法院支持小股东提出的解散的请求,但是写的理由都是拿别的理由来作为依据的,所以也不好参考,最重要的是国内很少有仅仅因为大股东压制小股东,而判决公司解散,但实际上这个事我在其他国家的立法立法材料当中,发现大股东压制小股东叫股东压迫,股东压迫是可以构成一种公司解散的理由的。咱们的公司法不是正在进行修订吗,我一直期待着这一轮公司法的大修是不是能够把大股东压制小股东、股东压迫这种情形考虑进来,参照一下其他国家的立法,至少在公司法里面进行规定。但是很可惜目前我们看到年前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里面就没提这事,很遗憾。所以如果是因为这种情况,说实话现在能不能走通。不知道,但是我是觉得,已经穷尽了其他办法的话,还是这条路先试试,寄希望于在个别的法院是不是有所突破。这是第一个实质性的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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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条件是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一个案例说什么叫继续存续,对其他股东对股东利益会造成重大损失。郑某与某集装箱公司这个案件里面,法官给的理由是如果这么继续存续下去,你看股东已经原来是基于互相的信任走在一起,办了这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这家公司,但是因为其他的原因,这两个股东完全丧失了信任,说不到一块了,所以继续存续的话对这两个都没什么好处。他们各自在这个里面的利益都只能是受到损害,怎么办?法官认为符合条件愿意支持判决这个公司解散。

第二个叫,公司目的不达。这个案例法院给的理由是本来做这个公司,它是一个项目公司,所以它是有特别的目标和任务的。结果在公司成立以后项目没了,本来成立这个公司准备去接这个项目的。但是没弄成,这个公司成立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主张公司解散。咱们各研究所不知道会不会有这种情况,所以合作协议中那个鉴于条款特别重要,会讲交易背景,为什么双方各方要走到一起,甚至会写我们是为了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或者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来组建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条款就会发生重要的作用。

第三种就更好理解了,如果我们能举证,这个公司已经被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拿去从事一些违法活动,也可以主张司法解散。

这是两个正面的积极的实质性的条件,这两个必须同时满足才行。

最后一个条件,还得举证我们为了解决管理僵局、给公司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已经做了哪些工作,并且穷尽了所有的办法,协商、谈判、知情权诉讼所有的这些都做过了,没有别的途径了,才能符合司法解散的认定标准。

这就是刚才说的司法解散能不能成功关键性的决定性的条件,就是这三个是不是符合,我们肯定是要结合每一个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总之是从这个条件上其实也可以看出来,我们如果要用司法解散的这种方式去实现退出,难度是很大的。但是其他方式都走不通的情况下,你也没别的办法了,这个可能是我们最后一招,还是得考虑考虑它。功夫下到也许就能成,统计一下目前的判例,凡是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80%的理由都是公司僵局,提起诉讼的其中一大半,大概60%,法院都支持了判决解散,也就一半多一点,类似于有的人的感受说离婚也不太好判离?这个道理应该差不多,他尽量不想让你解散。

我之前搞过一次解散,当时是这么想的,我们分析一个公司,他还有继续存在下去的价值,对大股东有价值,但是对我们小股东来说,现在只想剥离,像这样分析一下形势,解散清算这种即使走不完,它可能也会成为促进咱们退出的一个办法。我们这个案例就是这样。我们通过提起司法解散的诉讼,然后展示了一部分的证据,让对方觉得还真有可能走到解散清算的这种结果,他是不允许这一步的,就逼他回到谈判桌上,继续谈股权转让的事情,最焦灼的时候双方互相起诉了好多个案子,但最终我们判断是对的,所以就通过谈判一揽子解决了,股权也就通过转让方式退出了。

这是刚才说的叫司法解散,条件比较苛刻,从主体的条件,从司法认定的实质性条件来看都特别难,所以把它可以作为最后一根稻草,最后一招,如果我们在看我们这些企业出现已经吊销、可能有机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行政解散的这条路也可以考虑。所以这里就列举了一种情况,也是有好多研究所咨询过的。

公司法第211条规定说,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6个月超过6个月没有开业,或者开业以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一些研究所说企业什么都没了,人也找不着,大股东也找不着了,法定代表人也找不着,失联了等等,这种情形的话可以考虑向工商局向公司登记的工商局进行举报。之前我们安排律师咨询过几个地方的工商局,回复说他们收到这种举报以后,可以先到公司注册地,先实地调查,看是不是没人了,看一下实际情况,如果确实没有再过6个月,就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时间周期好长对吧?那没办法,如果有这种可能,咱就早点行动,把这个时间稍微节省一点。

这所谓行政解散,还有个好处,它对主体资格,其他那些什么条件基本上就没有要求了。另外是去年我就讲,企业清理工作,它不仅是咱们院在做,全国各个系统,包括工商税务等,他们也有这方面的工作任务。所以我觉得应该去跟当地的相关的部门进行一些沟通,大家互相配合支持把事办了。我们在搜集这方面的信息的时候,发现甚至都出现了工商局自己主动发起把一个公司清算。你看咱们之前不是遇到过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没人管清算的事情,所以工商的注销一直办不了。咱们是怎么样?咱们是抓住已经被吊销这个机会去走强制清算的这个程序,最后实现注销。但是有一些案例我们发现没人理这个企业,工商局自己去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然后把这个公司给注销了,法律上也有依据,就是主管部门主管机关可以发起这个程序。这个案例我得到的启发就是工商局也有压力,也有一些动力去做清理的工作,他也就能少一个清理的任务,我们再用行政解散这条路的时候,可以跟相关的工商机关取得联系进行沟通,他们也许就能够配合咱们办这个事情,这是行政解散。 

刚说的都是解散,自行解散、司法解散和行政解散,但是解散本身并等于就退出了,因为解散以后还需要清算和注销两道程序,这两件事办完才能彻底完成任务。

清算又是个麻烦事,这里面有几个问题。

首先,清算可以是公司自己组织清算,按目前公司法的规定,是由有限公司的股东来组织清算的,清算义务人是股东,我看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的是公司的董事要负责清算,所以等公司法如果真的就改了以后,这个情况就变了,游戏规则就会发生变化。当董事的各位就特别注意清算义务人就会变成是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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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家都能配合的情况下才能用自行清算,如果有人不配合,这个事就走不通,只能走强制清算。已经作出解散决议,但又不配合清算,没人去积极的办理清算事务,可以去申请强制清算。所以强清反而是在这个环节,一是必备程序必经程序,二我们觉得其实并不是很难。分三种情况,一种只是缺人主持清算,相关的材料、账簿、财产清单等等都有,只是需要有人去做,这是一种。第二种啥都没有,是人也没有,章也没有,财务账簿什么资料都没有。我们过去看法院的处理办法,通过前期的什么听证到公告,然后最后可以做出一个终结清算的,对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正常清算实际上是做不了的,所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其实也没办法,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你啥都没有怎么算账,实事求是,没有就没有,给出终结清算的裁定就可以了,拿着这个裁定跟你正常清算完以后的结果一样,都可以到工商局去做相应的工商变更。只不过有一点点风险,就是万一以后发现有一个债权人,人家要来主张自己的债权的时候,谁注销的谁清算的可能会被挖出来。当然不仅是谁办的这个事儿,是以前所有的股东都可能因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财产灭失,还不了人家钱,就要承担责任了,这是刚说的清算的问题。(公众号legalrisk)

第三种情况。我听很多研究所说,我们也知道有申请强清这种程序可以办,但是不敢申请,原因是你不动还没人找,你一动债权人就来了。而且其他股东可能确实是要么找不着人,要么找着也没用,没钱。但是咱们事业单位,咱们研究所作为其中的一个股东,你现在又有清理的压力,那么债权人就找上门了,说你要清算那就给我还钱,谁清算最后谁还钱。这是有几个研究所提出的问题。

我先说一下,如果一会儿答疑环节再看到咱就再补充。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如果确实存在有效的债权,咱不申请,公司随时也有可能被人主张债权。要区分情况,如果咱们研究所在这家公司当中认缴的出资已经全部出资到位,实缴到位,咱也没有滥用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这个公司欠多少钱都跟咱没关系,前提是咱原来出资是真正的叫足额的缴纳了,很多单位其实心里没底的原因是当时可能拿无形资产出资的,当时估值有点虚高,这种情况是有可能被挖出来的要求你补足的。已经真的遇到了,今年过完年的时候就遇到过这么一个咨询,自己心里也没底,然后其他股东可能也有点意见,对当年的出资是不是足额出资有点意见。现在公司想结束的时候,外面的债权人也有意见。你认缴了1000万,当年是缴了1000万,但明显是一些价值偏低的非货币财产,现在要求重新评估,或者叫什么追溯评估,就重新评一下,发现实际你那个东西也就值500万,现在等于又冒出来500万的窟窿。

前一阵子我录过一个短视频(如上),就说这个问题。这种时候,你再想说我再拿一些其他专利过来把它补齐行不?很有可能不被接受,而且我们看到的判例是法院也不接受,说都这会儿了,公司都准备关门了,你还拿专利干啥?又不用对不对?拿现金补,这个就比较麻烦。所以要去区分一下,如果是已经认缴,但没有实缴,可能需要你补足出资。已经全部实缴、足额缴纳,没有问题,该清算清算。如果这家公司目前所有的财产都算完,不足以清偿人家外面的债权,不是强清的问题了,那是接下来我们要说的,不管是你自行清算,还是法院主持的强制清算,都不是说就一定能顺利的走到清算完成注销登记这一步。有可能是在实际的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找上来发现这家公司资不抵债,你原来的自行清算也罢,强制清算也罢都得停,转为破产清算,因为破产清算程序其实是一种破产还债程序。对债权人来说,它也是一个债权得到清偿的机制。所以刚才说的自行清算跟强制清算,在实际进行过程中都有可能遇到障碍,就是因为外部债权人如果听到风声来找公司要求清偿他的债权,这个不能成为我们不清理企业的理由,而是要转入不同的一个程序里面去,叫破产程序。


六、破产清算退出

刚才说到清算的环节,之前说不管是自行清算还是去申请强制清算,如果这家公司确实有大量的外债,就有可能导致公司陷于资不抵债的这种状态。那要办清算以及后面的注销的话,中间可能就会转向破产清算这个程序。破产的这个问题就更复杂了,而且据我的了解,要用破产的方法来实现退出最终肯定是能实现,但是这个时间周期可能会非常长,如果有一些企业存在这种情况,就得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破产清算的大概怎么办?这个程序怎么有哪些要求,我今天就稍微解释一下,有权申请或者有权发起破产程序的主体。我在这个屏幕最右边列出来了,债权人可以申请,包括员工,因为公司可能欠员工工资,他也是债权人;然后债务人就是公司自己可以申请,股东会做一个决议。民法典的规定,董事也可以去申请破产。有关机关指的是主管部门,这些有权机关可以去申请核查清算组;如果是已经解散了,成立了清算组,只是发生了刚才我说的资不抵债的情形,要转入破产清算的话,清算组也可以去申请破产。所以看光从主体来看,其实其他的除了董事以外,其他的可能对于研究所股东来说,都需要去跟债权人跟公司其他股东跟有关机关去申请,去协商让人家发起这个,但是发起破产对人家其他这些人是不是有什么价值,就不一定了。如果没有什么价值的话,很有可能就没人配合。这个主体里面大家也看到,并没有说股东,尤其是一个小股东,就能去以自己的名义去申请一个工作破产,没有这样子的机会。所以破产程序很有可能是被动转入破产程序,具体要怎么做,我们也是找了一个图来介绍,供大家了解,如果真的要走到这一步,再详细的再去学习和研究破产程序到底应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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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图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清理剥离方法小结

清理剥离的方法途径就这么多,股权转让、定向减资、解散、破产。要实现股权退出,基本上也就这几种方式,没有别的了。有人提到说还有个除名,不能说不对,但从实践看,从咱们这次企业清理剥离工作实际来看,很少能用到。所以就不再展开了,如果有具体的事情,咱们再就是论事讨论。(公众号国资小v)

如果总结一下的话,就是这一个PPT页面这几种情况,股权转让与定向减资导致的后果,就是那家公司还可以继续存续,只是变更一下,我们不再是人家的股东了,如果是解散清算、破产清算,那公司就没了,最终公司办的是注销登记。

我看还有一些老师咨询的过程中,把注销作为一个路径,其实不存在的,注销登记只是解散清算、破产清算最终要办的一道手续而已,它不是独立的一种退出路径,它是一个退出的后果,因为你退出了,所以要去办注销手续而已。注销手续具体细节就不多说了,虽然实操中确实有这样那样的难题,但基本上都不是不明白道理,只是需要下功夫而已。


七、企业资产重组

到这儿,清理剥离方法中的股权退出就介绍完了,我们把公司合并跟股权置换这两种也提一下。但是要反复强调,这次专项工作有一个要求是,对以资产重组方式实施清理剥离的情况,要严格审核,结合拟重组企业的质量以及业务相关性,对重组方案的效果目的及进行研判,对真实有效的重组可以支持,否则不予支持。我之前也考虑过是不是有一些企业它不符合保留的条件,但是可以把它纳入到或者合并到一个保留企业底下去,或者跟一个保留企业直接合并,是不是也可以算是实现了清理?理论上是,但是毕竟跟彻底退出是两码事。后来看到专班的要求,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跟各位提醒,虽然形式上有这种可能,但是要求可能比较高,具体是不是可以通过批准还需要向专班来请示,最后来判断是不是可以用这种方式合并。咱们院这次的清理包括去年的不良企业清理的过程中还没有遇到,但是我们也参与了其他系统的企业清理的工作,倒是有用到,为了减少研究所持股的企业数量,就把相关的业务重组,这样也有机会更好的发挥这些资产、这些人员的作用,但确实要求会比较高一些。

合并的方式合并在法律上有两种,一种叫吸收合并,就a企业把b企业吸收进去,a企业继续存续,b企业消灭,这叫吸收合并,也可以是a企业跟b企业两个一块合并成立一个c企业,这个就叫新设合并。具体要办这个事儿的话,要走什么样的程序,在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里面其实也有对具体的流程和需要提交哪些资料非常详细的规定,我就不再啰嗦了,列到这儿,然后大家也可以再去找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仔细的阅读,如果真要走这条路的话,按要求办理就可以了。

然后刚才提到股权置换其实也很简单,通俗的说法叫股权置换,实际上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股权转让加对外投资,具体方式包括纯粹的股权置换,也包括股权加现金或者股权加上其他资产。……


八、若干问题解析

刚才休息的时候看了一下,咱们收集到的咨询问题相当的多,所以接下来的时间就进入到答疑,分析咱们各个研究所在办理企业清理剥离工作当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我先从这次集中培训之前收集到的问题先挑了一些来解答一下。刚才课程进行过程中,我们也收到了大量的关于企业清理的咨询问题,一会儿也挑一些在今天的集中培训的时候跟各位分享,包括现在也一样,如果还有其他的咨询没提出来的话,可以加微信,直接发问题。

1. 第一个刚才已经回答过了,院属单位在实施退出的时候,当初拿去投资的知识产权能不能收回?操作刚才说的比较详细了,就不再重复了。

2.第二个是单位专利作价入股评估备案完成,并且已经记账,但是公司没有记账,是不是属于出资没有完成。

我觉得是个认识问题。研究所作为一个股东,有义务按照协议或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给公司缴纳出资,这没问题。但怎么来判断有没有缴纳出资义务,有没有完成,跟财务记账不能说完全没关系,但绝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公众号国资小v)

咱们自己对外投资记了一笔,但是公司有没有记,这不是咱能管的,公司的财务规范,公司的财务操作,那是公司的安排,所以肯定不能以说公司没记账了,那就是我们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这是不合理的,我们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是我们自己可以拿出证据来的,比如你是用专利作价出资的,最直接的证据是原来的专利所有权人是研究所,我已经都变更成公司了,这专利已经是公司的财产了,至于你内部有没有记账,那是你自己的事了,我的出资已经完成了。当然如果咱们没有变更专利权人,没有变更专利权人,你即使记账也不叫出资完成。如果是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那就需要找其他证据了,来证明技术资料已经提交、相应的培训等等已经实施,用这些证据来证明咱的出资义务已经完成。公司没记账是他不对,不能因为他的错,就说我们自己这边出资没有完成。

3. 第三个问题,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他股东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如何处理?

首先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首先恭喜一定能办成退出了,而且不用太求人。还不能办注销,因为中间还少一环,刚才前面讲了,解散然后清算最后才是注销登记。所以要办注销之前先得把清算问题解决了,如果是其他股东不配合清算,咱们作为股东之一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然后由法院组织强制清算,可能要花一段时间是吧?要花点钱,但一定是能完成的,所以就为了完成这个工作,把这个问题先界定清楚,是要走强制清算,只要强制清算程序走完拿到裁定,注销也不用他配合了,也一定能办。但就怕中间出现刚才我说的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要转入破产情绪,一时半会可能注销不了。

4. 第四个问题,公司已经没有实际经营停摆了,但大股东就是不愿意注销清算,研究所作为小股东,跟他商量也商量不到一块说怎么办?

这个问题背景介绍的不是很清楚。无实际经营,我是不是可以理解这个公司停业了,如果是,那就可以考虑用刚才前面介绍的行政解散这种途径去努力一下,去找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去举报,请他们去现场核实是不是已经停业了,停业以后6个月就可以吊销,然后就可以走清算注销程序。一定都有办法的,咱们要有决心和耐心。

5. 第五个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失联,所以啥也都拿不到了,公司的任何资料都拿不到,也就做不了评估,怎么办?

失联那就可以把它理解为什么都没有。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状态是啥?如果是啥都找不到了,我也只能认为这公司应该是停摆了,对吧?如果是公司还正在经营,至少有个地方至少能找到一些联系人。所以首先确认真正是失联了吗?还是只是我们打原来的电话打不通对吧?这个得先确定,我们要先下功夫是不是真的失联了,如果是真的失联了,谁都找不着他,那很有可能就属于停业状态,走刚才吊销营业执照这条路?如果有别的情形也不怕他失联,像如果是已经被吊销了,他爱失联不失联这个就没关系,对吧?所以还要看具体的公司的状态。

6. 第六个问题,研究所对企业有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无法清理。(公众号legalrisk)

什么意思?研究所对这家企业有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两种可能,一种是出资义务,这也算是一种合同义务,你跟人签的出资协议得履行,要清理那太简单了,赶紧缴。那是你的义务,除非咱能说服人家其他股东说我原来答应给你的出资你别要了,咱就定向减资。如果你搞不定其他股东,搞不定债权人,那当然就实现不了退出清理。这是一种,如果是其他合同义务跟这事就没关系,比如说业务上的合作,研究所跟这家公司还有什么业务上的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这个跟股权退出没有必然联系,可能会被公司作为一个借口,说咱这事还没结束你先别退出。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股东退出公司跟研究所跟这个公司的业务合作,这是两完全是两码事,你不是他的股东,是不是也可以跟他继续做业务。

7. 第七个问题,公司原股东不低于评估值,但低于投资原值,受让股权是否要办理投资损失核销,是否有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两个问题。首先,因为你低于投资原值了,确实有投资损失,当然需要办理核销,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后面附件列举的提交材料办就行了。但是后面问国有资产流失,我觉得不一定。原股东不低于评估值,说明咱们当时做股权转让的时候,这个程序是符合国资监管的要求,如果是符合这个要求的,它属于投资损失,但不叫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这是要承担责任的,具体说咱这企业到底是怎么回事,投资损失是不是因为咱们的其他什么操作不当导致的,甚至会追究说当年投资就不该投等等,那是另外一回事,仅仅说低于投资原值,它不当然就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还要看其他情况。这一点我觉得从事国有资产相关的业务,我觉得一个基本的认识,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资产的经营、对外投资等等,没有任何人任何法律规定说你就必须是经营的好、赚钱。确实有要求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在交易当中谁也不能给国有资产打包票说一定是赚的,国资做生意就没风险,这肯定不对。

8. 吊销未注销,企业能否区分研究所出资到位未到位两种情况?

什么意思?吊销未注销,先要办清算,清算过程中当然要区分研究所股东原来所认缴的出资有没有到位,因为股东未缴的出资,它属于公司的清算财产,如果已经缴到位了,当然没问题,正常算账就行了;如果是没有缴到位,要先把出资到位,因为你欠公司的钱,公司现在清算了,你欠公司的钱就应该还,然后公司欠别人的钱现在也要还,所以当然要区分对待,进行不同的处理。

9. 第九个问题,这又是老问题,公司股权冻结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早上详细的说了依据,再稍微强调一下,如果是研究所自己的股权,因为其他什么原因被法院被司法机关给冻结了,这个就不能处置了,所以当然不能办理工程变更登记了。如果是其他股东因为别的原因股权被冻结了,从早上介绍的最高院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个文件当中,我们分析它应该不影响办变更登记,因为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在具体实操的时候,是需要去跟相关的工商局去沟通,甚至如果我们有决心可以去跟他们battle一下,毕竟从法律上来讲并不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10. 第十个问题也说过了,企业因为大量债务被起诉,若研究所主动强清,债权人要求研究所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我要是债权人我也会有这个想法,但是你有这想法不一定能成立。前面说过了,企业的债务那是企业的债务,只要研究所股东出资已经全部到位,我对这家公司已经没有什么其他义务了,那不用担心,咱不管是谁发起的强清,债权人肯定都会很关心这个问题,如果公司现有的剩余的财产确实不够清偿人家这些债权人的债权,自行清算也罢,强制清算也罢,都走不下去,都要转向破产清算,所以不是担心债权人来要求咱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如果有大量债务,公司无力清偿,公司要破产。这是跟研究所作为股东之前给人家认缴的出资是不是已经缴到位有关系,没有缴到位,咱们没有任何理由能免除责任,尤其是这种背景,企业都有大量债务了,那更饶不了未出资的股东,咱们是有义务的,咱是要清理,但是咱该履行的出资义务没有什么理由就不给人家履行了,这是第十个问题。

这是我自己整理的之前跟全国各地各单位交流的一些问题,我先把这说完,一会儿咱们再就刚才收集到的问题再做个回应。

最后这个是去年做不良企业清理的时候就整理的几个建议。之所以在这再重复一下,确实在做企业的清理剥离过程中,很明显的一个体会就是企业经营的怎么样是一回事,作为股东能不能发挥好股东的作用,能不能做好投后管理工作,保障咱们研究所、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的权益,甚至保障我们能在想退的时候就能退等等这些权益是需要我们积极主动的做一些工作的。

从设立公司的时候怎么设计游戏规则,到进去了以后,当了股东怎么参与公司治理,怎么去一边是监督,一边帮助这个企业?都涉及到投后管理的问题,这一系列东西它不是自然而然就能解决的,我觉得是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所以就整理了一些可以做的动作。

再说一个就是,一开始注意在章程或者相关协议里面做一些特别约定,今天也提到了好几个,比如约定回购,还有一些什么业绩要求、关于存续期限的约定等等,都可以提前在成立的时候就拿纳入进去。第二个就是约定必要的控制权,像我们股权当中的表决权比例如果太低,就非常被动,像刚才提到10%你都低于10%,非常被动,但是注意那一块讲的是表决权,没有说分红权财产性的权利,所以是不是有可能争取在协议或章程里面就表决权进行一个特别约定,我们虽然占股8%,但是我们的表决权可能是15%,可不可以这样做这样的约定,这些不是说必须的,可以去跟对方探讨。第三,还可以单列一些事项,把控制权拿在我们自己手里。像早上说的无偿划转这种动作,跟国有股权转让确实有很大区别,我们为了顺利的能开展这种工作,在成立公司进去当股东的时候,其实就可以提前约定说如果将来有一天我们研究所的主管部门要求我们要无偿划转的时候,其他股东你得配合。

我遇过一个咨询,竟然搞了个相反的约定,说无偿划转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这不把自己装进去了吗?工商变更人家要求什么股东会决议,我好不容易找到依据说工商总局说了不用,但是人家规定里面后半句话说是公司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结果这个公司不光没有把研究所的权益做特别安排,反而给限制了,说你即使无偿划转,你也得经过我同意,这不是把自己搁进去了吗?现在咱要争取的要努力的反其道而为之。

第四,在指定股东代表外派董监事的时候要强调,一要积极履职,二是从公司层面从单位层面出发,要有相应的机制。咱们大部分研究所都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我觉得这一步其实已经有了基础,所谓的专业的团队,专业的力量来做专业的投后管理,为未来可能出现的退出问题等打好基础,这个都是需要在日常的投后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不可能到最后那一步的时候才去想办法。所谓的专业团队,资产管理公司要在参与公司治理,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监管和运营管理过程中要做好,肯定是需要所有的专业团队,专业团队也不是自然而然有的,所以接下来可能就会需要加强资产管理公司团队建设,然后尤其是股权的投资流转、投后管理等、公司治理,参与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能力需要提升。

这是我们参与企业分类清理工作过程中一点感受。我们也了解到,专项工作也有专门针对资产管理公司能力提升相应的安排,相信一定能发挥像刚才我说的这种这个作用,建立企业清理的长效机制,但同时更重要的是积极的提升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能力。

到这儿我们把今天下午这个主题叫非保留企业的清理或剥离相关的主要的一些点跟大家汇报完了。

刚才在课程进行过程中,收集到了来自各个研究所的一些咨询,让我现在来看一下,也不一定每一个问题都能现场是能说清楚,有些可能需要课后跟大家再具体再聊。

答疑环节文字记录从略。


后记

近两年我们在全国各地参与了不少企业清理剥离的工作,也可以说围绕“股权退出”问题我们积累了很多具体的案例和实操经验,感触良多。

1. 越是见得多,越是感受到目前为止我们公司立法的简陋或者叫供给不足,很多问题因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办起来举步维艰。没有立法,但公司实践有需求,这需求就要靠律师、法官充分发挥能动性、创造性去想办法。所以,一方面觉得难,另一方面又觉得是宝贵的学习研究进步的机会,而且不同于纯文本研究,我们都是要直接面对实践中的、具体的、个性化的、场景化的真问题。

2. 要解决问题,先要理解问题,包括相关方的具体需求。这就要求我们不仅懂法律,还得懂道理,更要懂事。其中一种要求就是,我们除了不断学习研究相关法律规则,包括已有的立法,司法实践、投融资规则、公司治理、资本制度等等,还要学习研究其他学科的知识,比如财务,比如税收,比如国资监管政策、比如各级政府在成果转化方面的最新政策等等,还要关注企业的业务,包括产业发展、融资环境、竞争形势、产业链位置等等。

3.知识点非常多,要梳理明白不容易,需要我们下苦功夫、硬功夫;然而,还有更难的,就是实操中的各种障碍。要办成一件事,不只是自己懂自己明白就行,碰到相关方不明白或者不愿意配合和支持的,你就得说服,得有斗争的决心和耐心。企业清理也罢,成果转化工作也罢,都是要成事,要成事,就不止要学习各种知识,还得修炼战斗力,我帮几个朋友写过两个字,叫“耐烦”,便是其中一项修炼。

4.参与各个单位的企业清理工作,让我们实现了“为科技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的愿望。十年来,我们专注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置身事内、躬身入局,陪伴数百家创业企业从公司成立开始一步步发展,客观来说,有些很成功,有些会因为各种原因停滞甚至失败,但这正是创业的特点和魅力所在。成功的有经验,失败的更有。我们有机会参与企业发展过程中各个环节,有机会见识到创业者的辗转腾挪,有机会看到创业过程中千奇百怪的风险。在我们的工作中,既有公司创业之初如何做好顶层设计的问题,也有过程中如何做好股权激励,还有一轮轮股权融资中的谈判、交易结构设计,如果出现异动,我们就得帮助企业或者创业者做好争议解决,做好可能需要的退出工作。我感觉到,与十几年前比较,当我们基本上完整地经历过某一类企业的全生命周期以后,当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后,就能够以终为始,就能够更高远地更精准地去理解和解决手边的具体问题,就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具价值贡献的服务。


本文作者:曹鹏,稼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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