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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首入法规 护士也能开处方

 nizijun 2022-07-06 发布于广东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多项规定全国首创

  报道:医生抢救要尊重病人“生前预嘱”、护士也能开处方、中西医可以“跨界”注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日前,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下称“修订条例”),多项规定属全国首创。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系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五年后的这次修订被称为2.0版本,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7月5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法规解读会,对修订条例进行了解读。

  明确规定“生前预嘱”方式

  修订条例对于“生前预嘱”设置了专门规定。根据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

  对于该项内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解释称,有三个要点值得注意。第一,规定特别强调“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这是医学判断,不是自己认为或者别人认为,而是由医疗机构作出的医学判断。第二,是否采取医疗措施,并不是不采取医疗措施,其实际上是限于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脏复苏这种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第三,对于患者的“生前预嘱”,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尊重,不等于一定要按照“生前预嘱”来执行,因为患者可能会对“生前预嘱”进行反悔,这时撤回原先的决定也是尊重他的意思。“最终决定权还是要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林正茂强调。

  关于患者“生前预嘱”意愿的真实性,深圳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条例对“生前预嘱”的形式和方式都作出了明确要求。内容上,必须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形式上,要求有公证或者经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见证人不能是参与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其次,要求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有患者签名以及注明时间等,来确保患者意愿的真实性。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

  除了备受关注的“生前预嘱”等话题,修订条例还针对中西医“跨界”注册、医疗结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修订条例在全国首开先河,通过变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适当扩大了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允许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临床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允许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临床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近年来,“专科护士”兴起。他们有某一方面的独立专长,可以像医生一样独立出诊。但是,他们没有“处方权”,出门诊时需找医生给病人开处方。修订条例在全国率先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根据修订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下列执业活动: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开具外用类药品。

  为维护患者合法权利,修订条例还提出,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共享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对属于互认范围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且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经执业医师评估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验检查。

  今年3月1日起,由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深圳此次出台修订条例,意味着深圳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了立法保障。以往每换一家医院就要重复再做一次检查,这种极大困扰患者的问题将得到更有力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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