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法 第23条

 律师戈哥 2022-07-21 发布于河南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一)解读或说明

1、主要纠纷或争议:(1)被冒名被成为股东;(2)发起设立失败各方责任的承担及分配;(3)确定股东资格以便享受股权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根据出资数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登记等多种因素综合审查确定。作为股东应具备的特征有: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在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被载入股东名册、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等;(4)与工商局的行政诉讼

2、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由于PPP项目的特殊性,在设立PPP项目公司时,除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根据项目类别符合上述资本金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1)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2)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3)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4)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6)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判例或纠纷

1、公司没有设立成功可以解除合同把钱要回来田耕、赵凯明知“美度三部”不可能取得营业执照、不可能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且与他人已经签订设立“美度三部”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再次与田肖雄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设立“美度三部”有限公司,并收取田肖雄的投资款。该《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将三人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资料,从该合同的内容来看,足以使田肖雄相信该协议确系为设立公司所签,故田耕、赵凯辩称三人约定成立的“美度三部”有限公司系咸阳美度通讯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田耕、赵凯收取田肖雄的投资款后,并未设立美度三部有限公司,致使田肖雄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田肖雄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被解除后,赵凯、田耕应当赔偿由于其违约行为给田肖雄造成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判令赵凯和田耕向田肖雄返还投资款并承担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2、设立时认缴金额和时间要想好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认缴出资的内容对外具有公示性,而股东的认缴出资又属于公司财产,因此债权人对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认缴出资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该信赖利益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股东认缴出资包括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内容,如公司允许股东随意变更认缴出资内容,显然会破坏第三人对已登记公司章程内容的合理信赖利益,债权发生于宾勇刚受让股权之前,因此在宾勇刚受让山博公司股权后,山博公司内部对股东宾勇刚出资方式由货币出资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该变更出资的行为显然会破坏债权人对股东认缴出资的合理信赖利益,在债权人陈英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山博公司对股东宾勇刚认缴出资方式的变更不得对抗债权人陈英。

3、签订来股权转让协议等最后公司没成立散伙作为原告何伍德与曲靖市麒麟区阿楚克村煤矿、曲靖市麒麟区卡基冬瓜林煤矿签订的《股份协议》,系三方在整合后新成立的煤矿企业中所占股份份额的约定,但三方整合后的煤矿暨没有具体的企业名称、章程,及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注册登记,也没有新成立后的企业中的各位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和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股份协议》只是停留在纸上,属于三方私下的约定,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且没有得到实际履行。

4、如何证明有股东资格出资义务+章程签字+出资证明+行使股东权利本案股东资格确认争议发生在公司、现有股东与争议“股东”之间,审查争议“股东”是否具有聚盛公司股东资格,应当从是否依法实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否签署公司章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十三名上诉人向聚盛公司出资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上。从形式意义上讲,十三名上诉人没有在聚盛公司章程上签字,说明其并无受公司章程约束的意思表示,不具备股东资格。从实质意义上讲,十三名上诉人并未在新设立聚盛公司时选择出资入股方式并实际出资,其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也无证据证明以其他合法形式实际向聚盛公司出资,故其实质意义上也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

5、即使之前的协议无效但是按照材料公司成立来那么感召公司法来长白山申远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即向全体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出资证明书中注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此后股东会亦未作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上诉人已明知该情况,既没有向公司提出异议,也没有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并在此基础上接受公司多年分红。《改制实施方案》及《延边林业集团公司关于白河林业分公司汽运处股份制改造的批复》系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指导性文件,最终公司登记应具备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上诉人主张公司章程存在虚假,系无效章程,本院查无实据,无法支持。

6、为证明自己行使了股东权利要证明“微信群讨论=开股东会讨论=决议=行使来表决权=我是真股东”(1)股东会决议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原告主张按实缴出资行使表决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各股东无论是否实际向公司缴纳注册资本并不影响其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以及按照认缴出资行使表决权的资格;(2)原告与其他股东均在第一时间收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瑞珑通股东微信群向各股东提请召开减少注册资本的提议通知,并与其他股东一起对提案予以答复,不管原告在微信群中阐述的不参与是放弃行使表决权还是反对,均已与其他股东一道行使了表决权,其对股东会会议召开的知情权、表决权均已获得保障。3.通过微信股东群,各股东能够高效便捷地处理公司事务,且公司股东通过瑞珑通股东微信群是习惯使然,通过原告及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均可以得到印证。因此,涉案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是合法的,即使有一些轻微瑕疵,也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因此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7、【即格调公司目前经营异常的状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公司需解散并进行清算的情形,一审认定格调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谭诚作为股东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谭诚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嘉宝公司主张格调公司搬离登记住所地、实际停止经营,并提供格调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格调公司2019年7月22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规定,即使格调公司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反企业名单的情形,在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情况下,仍可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8、公司未成立的分析本案原告邓某、滕某、张某、李某、曹某和李某16人发起对企业类型为非公司私营企业的青海××县青稞酒厂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青海××县青稞酒酿造有限公司,虽对设立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协商,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但公司设立不能,亦未能有效成立。表现在:1)发起设立前被告青海互助县天路青稞酒厂为非公司私营企业,发起设立后至今被告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后才能成立公司,但本案被告未能取得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系非公司。2)本案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发起设立时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相应证据,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出资证明书及其行使了股东权利的相关证据,该实质要件的缺失足以证明公司发起设立失败即设立不能,公司未能成立。

9、在被告办理工商登记时的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中均无原告出资及股东身份的记载,故不能认定原告已实际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原告不具备系被告股东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关于原告是否取得被告股东资格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原告认为其已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交付了出资款72万元,但被告及第三人孙秋良对此不予认可,而原告提交的“投资证明”“收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出资款72万元的事实,且在被告办理工商登记时的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中均无原告出资及股东身份的记载,故不能认定原告已实际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原告不具备系被告股东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不具有被告鑫丰煤矿、鑫丰矿业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同样,原告认为其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王福友转让的10%股权,因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尚未确认,不能据此认定原告已经受让取得被告鑫丰煤矿、鑫丰矿业公司的股权和股东资格。

10、类似股权激励可能会有员工要求确其认为股东宁海县公路运输总公司改制及公路运输公司运行过程中,遵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个的规定,对职工持股模式进行了安排,陈月媚作为职工出资,并按出资享有分红,但其未作为股东记载于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其实际也未参加过股东会行使表决等股东权利,且其行使表决等权利系通过选举产生的出资职工代表间接来实现,出资职工代表已作为显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陈月媚主张具有股东资格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该主张也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陈月媚并非公路运输公司的股东并无不当

11、思路不错公司设立的时候我没有签字=不具有股东身份不是董事或经理======不可能是法定代表人===所以赶紧给我工商变更本院认为,根据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新能立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出现的“戴云峰”姓名,均非原告本人所签,签名发生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事后也未得到原告的追认,表明原告没有作出与他人共同设立被告新能立源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作为股东认缴被告注册资本的意思表示;且原告亦未实际参与新能立源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自被告南京新能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办之日起原告即不具有新能立源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执行董事身份,不是新能立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要求被告新能立源公司立即办理相关撤销原告是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的工商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三)意外或收获

1、《九民纪要》第28条明确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对内不隐名的实际出资人可以直接要求公司确认股东资格。根据本案定案的证据,能够证明如下要件事实:第一,隐名出资人确实已向公司实际出资;第二,隐名出资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其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第三、隐名出资人能够证明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过股东权利,比如参加股东会、指派董事、获取分红等事实。

2、温岭市潘郎鼓风机厂系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属于合伙企业,无法直接适用《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在企业的章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当尊重章程的规定。根据温岭市潘郎鼓风机厂《章程》第十条规定,该企业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亡故,其出资可以依法继承或馈赠,本案中,原告本身就是该企业的股东,其确认份额变更不违反股份合作制的人合性,也符合章程的规定,故原告有权基于继承要求确认份额变更,本案的处理与温岭市潘郎鼓风机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然其本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但原告列其为被告,不影响其作为第三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在夫妻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权属份额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虽然在工商登记中对许某4、元某的份额进行了明确,但该工商登记所具有的系对外的公示效力,不代表双方内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故被继承人许某4与被告元某在潘郎鼓风机厂的股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将二人的股权之和的一半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3、《煤炭企业整合重组协议(资产收购)》,载明“甲方(曲靖市麒麟区阿楚克村煤矿负责人:何光良;实际投资人:代金寿)与乙方(曲靖市麒麟区卡基冬瓜林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柱)按照法律规定及文件要求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以收购资产和采矿权的形式整合重组乙方所有的曲靖市麒麟区卡基冬瓜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将煤矿的实物资产和采矿权等资产并入甲方;2、整合重组煤矿资产资源评估、整合重组协议签署后,由甲方接管煤矿,甲方接管后乙方的煤矿纳入甲方安全监管体系和生产经营管理体系。甲方负责整合重组后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销售等工作,承担整合重组煤矿的安全主体责任及相关经济、法律、社会责任;3、乙方的煤矿被甲方整合前存在的债务及一切纠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整合前乙方的各种债务、劳动纠纷、各种捐款和社会责任以及其它行为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整合前甲、乙双方承担的教育、道路建设等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各种费用由调整前的各方自行负责;……4、乙方全部资产(含采矿权)分别作价人民币5500万元由甲方收购;……”。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