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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LawyerJiao 2022-07-29 发布于广东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合同是民事主体设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的相关规定可知,民间借贷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

由于立法不够明确,理论认识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难点。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已经趋于清晰化和明确化。

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1、借贷主体

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2、借贷目的

“法人”或“法人组织”相互间的借贷目的:“为生产、经营需要”。

3、排除情形

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

【相关概念】

①“自然人”,应作扩大解释,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②“法人”,主要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一般指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一般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③“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借款人返还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3、追缴财产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法律风险】

1、约定的利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2、担保合同存在无效的风险,会增加贷方收回本金风险。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也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三、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同时,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逐年上涨的态势。一旦发生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将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凡事预(豫)则立,不预(豫)则废”。因此,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之前,应当尽量多做一些功课,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其中,帮忙评估、把控风险。以避免一旦发生纠纷,就让自己陷入被动,甚至是“绝境”。

“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计划周密,方可事半功倍。

【注意事项】

非金融性质的单位内部向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方式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此种融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具体融资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实务中应当进行两层审查:

第一,审查不存在有悖《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审查不存在有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民间借贷的借贷目的被限定在“为生产、经营需要”的范围之内。因此,如借“民间借贷”之名而行“金融业务”之实,不仅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还可能会触犯到刑法。

【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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