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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解析

 yebo11 2022-08-01 发布于辽宁

    转自:江苏法制报  2020年7月23日        作者:卞传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亮点纷呈,其中侵权责任篇增加了3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文试图从惩罚性赔偿的条纹规定,分析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及特征。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除了列举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11项外,还规定了“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分别以第1185条、第1207条、第1232条又分别在“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方面具体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在侵权责任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法律对特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的强烈否定性评价,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行为成本,从而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同时,惩罚性赔偿也激励被侵权人有动力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客观上也能协助国家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制止。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所依法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是在针对侵权人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从《民法典》的法条规定不难看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都是基于侵权人的故意,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并由被侵权人提出,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惩罚性赔偿偏重考量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一般来讲,是否承担补偿民事责任,主要看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至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则相对次要,然而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无论是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责任还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法律都用了“故意、明知仍然”的词语规范,其重要内容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至于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则是在于评价主观恶性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高低主要从两方面来确定: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行为人希望发生损害后果还是预见可能发生损害后果而未能避免。

其次,惩罚性赔偿是法定的且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无论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于哪些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另外,惩罚性赔偿也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民事责任基础上承担的增加赔偿责任,相对于普通补偿性民事责任“损害什么补偿什么,损害多少补偿多少”是严厉的。

第三,惩罚性赔偿具有公、私混合的性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国家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干预行为,是国家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预防的需要,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公法性。同时惩罚性赔偿也包含着为被侵权人或受害人提供加倍赔偿的性质,其主体双方本身地位平等,且赔偿金又是支付给被侵权人或受害人的,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私法性。因此,可以认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

惩罚性赔偿是由于侵权人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通常情况下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是主张该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该责任的构成及赔偿金的标准确定,必须以能够遏制加害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为目的。赔偿要坚持法定主义原则,但同时要求赔偿的权利由被侵权人或受害人自主决定是否主张或放弃该权利;惩罚性赔偿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功能,惩罚性赔偿除了包括体现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功能的补偿性赔偿部分外,还包括体现惩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部分,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实际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

可见,惩罚性赔偿在宏观上具有惩罚、遏制行为人的功能,其实现路径是,通过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提高受害人获取赔偿的积极性以及不法行为违法成本来实现,通过加重不法行为人的赔偿负担,惩罚过去的行为并作为警示,以遏制类似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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