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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隐蔽真相的比量精华-三相推理。

 诗韵33 2022-08-02 发布于山东

量学或量理学,是一门很重要的学问,它既深奥,能揭示万法隐蔽的真相,亦浅显,每日的衣食住行等大小事都离不开它;量即因,量学即因学,量理即有关量的道理、有关因的学问;学习它有什么用处呢?通过了知因的特点,可以决定果的特点,通过了知现相的特点,可以了知真相的特点;量的种类有很多,比如生活中常用的各种度量衡、尺度、速度、温度等都是量的范畴,还有教授、学习、讨论、辩论时所用到的推理、客观事实现相、人证、物证等也都是量的范畴,人们通过种种量去了解这个世界、交流沟通,故知它是很重要的一种知识,如果做事时用到的量界定不清、或用了错误的量,其结果往往难以预料或必定出错,所以学习量学是十分必要的事情;量的分类,总的来说,所有的量都属于现量,因为无论是眼等所见的客观事物,还是意识思维的推理,都是身心感官前所显现的对境法,故一切量都属现量;分开来说,有种种分类,但从具体应用的角度讲,可以分为两大类:现量与比量;现量:即从身体所摄的眼、耳、鼻、舌、身五种感官所见到的五种对境量色、声、香、味、触;比量:即从意识心识的角度所见到的种种内心活动,因为以心对五种现量与意识活动进行观察、分别、比较;通常来说现量是无有分别的量,比量是分别的量,所以真正帮助我们了解事物、决定观点看法的是比量,因为现量不具有分别是非对错的能力,仅仅只是见到而已,至于所见到的种种现相具有何种特点、属性、作用、好坏等都是由心识所摄的比量来进行的;所以量学的核心是比量,而现量作为比量参考或观察的量;量有真假之别,真实的量与相似的量,这点很容易理解,我们现量见到的不一定是真实的,如同海市蜃楼、错觉、幻觉、梦境、眼疾所见等等,比量见到的不一定是真实的,如同主观意愿、诡辩、直觉、颠倒见等等;若想真正了解认识种种现相与事物,就要具备区分真假量的能力,这亦是依赖比量的作用来认识与决定的;比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能够揭示以暂时现量无法了解的真相或隐蔽的现量,比如学识渊博与经验丰富的医生通过观察患者的外在体征就能推断体内的种种疾病,科学家通过种种零散的现相与规律就能推断出新的科学理论与重大发现,经验丰富的警察与法官通过种种证据能够推断出真正的罪犯,智者能在各执己见的诤论中分辨对错化解矛盾;如果实际中我们都能现量见到真相当然很好,但很多事情都是需要以比量来解决的,而真实的比量并非随意推测,是有特定方法的,需要遵循事物间的客观规律而进行推理;有关真实现量、相似现量、相似比量这三者于运用时具体代表的量就不说了,于此处着重介绍一下真实比量,因为能以真实比量的方式证明成立的量都是真实量、否则皆是相似的量,但若想真实了解量学,于前三者还是要学习通达的;有关量学或推理学、逻辑学,有种种不同的学习课程体系,有相同也有差别,此处不作展开与横向比较分析,只是介绍其中的一种:三相推理;三相推理是佛教量学、因类学中有关真实比量的一种论式,凡是符合这种论式的推理决定符合真相,不会有任何的错误,学会了这种比量,很容易就能发现自他所说的话中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是有客观根据的,哪些是主观臆测的,从此再也不担心于他人上当受骗、于自己自欺犯错了,当然这既要有稳固的推理基础,也要具备如理抉择行为的能力,人有时虽然知道对境是假的,但因为内心种种烦恼情绪的引诱与逼迫,还是会上当犯错,这是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了,此处先解决看清楚看明白的部分;佛教量学有一个不共的特点,就是结合心识的特点来观察量、认识量、运用量,这是十分重要的,前面说到我们对事物的认识是依赖于比量的,而比量的本质就是一种心识活动,所以想要真正了解世界,了解自他对种种事物相同与不同的观点,是不能脱离心识而单独建立的,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大家看到的是同一个世界,在描述的时候却好像各自活在了不同的世界中,为什么同一个事物,有人认为可爱、有人认为讨厌,为什么同一个真相,有人看到了、有人没看到,这种现相的本质即源自众生的心识是各自独有的,当然这里的独有并非说心识是实有的,不是这个意思,是指心识的认知能力是各自相互分开的,至于心识的本体、认知能力的本体如果去观察,是一丝一毫都找不到的空性本体。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共同见到的现量部分,也并非完全相同,亦有心识的观待在起作用。量还有一种意思是不欺惑,即真正的量无论是真实现量还是真实比量,都是具有不欺骗的自性,真相如何就如何显现与决定,不会发生颠倒与迷乱,真正的量是一种无欺识;所以佛教量学具有一种不共的能力,有利于从最接近真相的层面认识世界;此文不会过多的涉及心识与外境的关系,因为这些是量学的基础知识,有机会可以慢慢分享,或自行了知,本文只是简单介绍一下推理运用中的比量公式或论式;下面开始介绍三相推理:一.基础论式任何推理都要有一个表达式,通常来说要具备两个部分,观点与根据,在因明学中称为宗法与因,观点或宗法又能分为两部分,有法与所立,举例子来说明:苹果是甜的,因为有糖分。这即是一个基础的论式,这里还没有加入三相的概念,所以观点与根据不一定正确,比如换句话说:苹果是甜的,因为香蕉。或 苹果是甜的,因为苹果。或 苹果是甜的,因为我觉得。这都是论式,但存在着不成立的过失。一个完整的论式,要具备有法、所立、因这三者,针对一个事物(有法)说出一个自己的观点(所立),想要证明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就要说出一个理由(因);至于这个论式成立不成立,就需要通过三相的方式来验证这个理由(因);推理的基础论式:有法(目标) 所立(观点) 因(根据);三相推理的论式:有法(目标) 所立(观点) 因(根据) 比喻;符合三相推理的论式要在基础论式后面加一个比喻,是为了提醒对方这个推理是符合第二相与第三相的,后面会介绍;二.三相推理1.第一相:因在有法上成立任何一个推理想要成立,首先其因必须要在有法上面成立或存在,如果不存在,那因和有法就成了两个完全不相关的事物,所以不可能用这样的因来描述有法;上面的例子中,以香蕉为因,有法是苹果,这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事物,实体间相互没有关系,香蕉在苹果上不成立,即因在有法上不成立,故这个推理不成立,是相似的推理;以苹果为因,有法也是苹果,如此因和有法是同一个,相当于没有因,更加无法成立,是相似的推理;这两个因在有法上不成立,故称为不成因;以下对真因与相似因的定义及分类作简单的介绍:只要不是真正具足三相的因都是相似因,相似因可以分为三类:不成因、不定因、相违因,其内部又有心识前的不成不定相违,外境中的不成不定相违种种分类,有些是因为看起来好像正确,可实际存在问题而相似,有些具有明显的问题但说的人自己没发现而称为相似等等;通常来说不成因存在于第一相中,不定因与相违因存在于第二相与第三相中,不成因的定义已经说过了;不定因是指,以因无法完全决定所立,存在不遍与过遍的情况,不遍指因的全部都是所立,而所立的全部并非都是因,或者说因的全部只是所立的一部分,如凡是苹果皆是水果,这句话看起来好像没问题,所有的苹果都是水果,实际是有问题的,苹果只是水果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不能以苹果为因来决定水果,所以是不定因,这一点不太好理解,在讲第二相的时候会详细分析,过遍指因的一部分是所立,一部分不是所立,如凡是水果皆是苹果,水果中只有一部分是苹果,其余的部分不是苹果,故以因不一定成立所立;相违因,即因与所立是相违的关系,有因就没有所立或减弱所立,有所立就没有因或减弱因,如同冷热、明暗、水火等;凡是具足三相的因都是真正的因,真因亦分为三类:自性因、果因、不可得因,内部亦有多种分类;自性因,即因与所立是同体关系,二者总是同时存在于有法上,有此即有彼,无二无别,比如无常与所作同时存在于一切因缘所成的法上,只要发现所作,就必定是无常,反之亦然,还有火的燃烧与热性同时,凡是有火的地方,必定有燃烧与热的现相存在;果因,即因与所立间是因果关系,有因就能推知果,有果亦能推知因,比如有火就能推知有烟,有烟就能推知有火;不可得因,即对方论式中的有法、所立、因三者任何一个若存在,应该可以见到或得到,但实际中因为见不到、得不到、或反而得到了与它们相违的法,所以对方的论式不成立,如对方说桌子上有个瓶子,但以眼睛现量观察时没有见到瓶子,这即是可见不可得因,瓶子如果存在就能见到,如果没有见到就是不存在,以此证明对方的观点不存在,当然如果对方所说的事物以观察者的现量无法见到,是不能运用这种因的,因为双方没有共同比较的量,因为比量是心识的活动,只有双方的根识所见与心识所见的境界比较接近才能直接辩论,或在具相同的部分辩论,如果一者心识十分细微、根识也十分敏锐,而另一者心识粗大、根识粗钝,则很难直接以比量辩论,比如一个只学过加减法的人和一个懂得微积分的人是无法辩论有关极限问题的,但他们可以讨论加减法的问题,或者一个能以肉眼看见细菌的人和一个看不见细菌的人,是无法讨论桌面是否清净安全的问题的,但他们可以讨论桌面是否有杂物的问题,等等诸如此类,有如此的观待差别;但也并非不能以比量决定,只是不能直接决定,需要先以其它的因将无法见到的因证成存在,然后再以此因证明原观点,这是双重推理,生活学习中其实偶尔会用到,科学研究中常常会用到,限于篇幅的原因就不举例了,但这一部分还是很重要的,对于将佛陀证成量士夫、将前后世证成存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很多人都有意无意的以不可见为理由而直接否认了,但其实这是种不可见不可得因,这不是真因的不可得因,而是一种不定因,以不定因是无法遮破观点的,只是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之间的细微道理,所以学习量学是很有必要的;还有一种不可得因叫相违不可得因,如对方说这个露天的空旷地面上充满黑暗,但是观察者以现量见到了万里无云的天上具有光芒万丈的太阳,因为地面与太阳之间无有障碍,而具有太阳的地方,一定不存在黑暗,因为黑暗与阳光是相违的,所以对方的观点不成立;自性因与果因是建立观点时用到的因,不可得因是在遮破观点时用到的因;任何一个观点想要真正成立,必须完全远离相似因,以具足三相的真因来成立,三相必须同时具足,有任一者不具足,都不能成立真正的推理;下面继续第一相的举例分析:以具糖分作为因,有法是苹果。因在有法中存在,所以第一相成立,但这个论式成立吗,还需要继续观察后面的两相,只有三相全部成立,这个论式才是真实成立的论式;此文在每一相的最后都从建立万法名言真相的观点上举例,这是因明学中常用的例子,因为佛教除了要了解万法各自种种不同现相的真相,更加关心万法共同现相的真相;因为现相是无穷无尽的,于一生中想要全部观察了解是做不到的,但是现相与现相间却具有共同的真相,了解了共同的真相也就了解了万法,至于无穷无尽的种种现相,对自利利他有必要的现相进行观察,对无有必要的部分随缘而不执着,因为若对无有必要的繁杂现相过于执着,就会深陷其中,迷乱不可自拔;杯子是无常的,因为所作故;所作即非本来存在,而是造作出来的或是因缘聚合而成的,既然是能造作,就能毁坏,既然是因缘聚合成的,那因缘离散时就会坏灭;因为所作在杯子上是成立的,故第一相成立;补充一点,如要观察万法于胜义本体中的真相,需要借助中观的五种因来观察,如果观察万法名言中的真相,需要以因明的三相推理来决定;万法于胜义中的真相是离戏空性,于世俗谛中的真相是无常性;2.第二相:同品遍或同品周遍同品法:指凡是具足所立法的事物皆是有法的同品法,它们以皆具足所立法而共同;如这个动物是长颈鹿,因为它具有长颈花斑。长颈鹿是所立,这个动物是有法,同品法是除了面前的这个动物外的所有的长颈鹿,大的、小的、胖的、瘦的、生病的、健康的、南方的、北方的,所有类别的长颈鹿都和面前的这个动物以所立长颈鹿相同,故所有的长颈鹿就是面前这个动物的同品法,它们以所立法相同。这个例子与前面的例子稍有不同,涵摄的关系更加细微,第二相和第三相中的逻辑性会更强一些,所以要认真思维,同时要回顾论式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有法、所立、因,与例子相互对照理解;同品遍:指凡是因,皆存在于同品法中;周遍即普遍的意思,即所有同品法中都具足因,没有一个不具足,哪怕只有一个不具足,第二相都不成立,称为不遍;因为同品法是以所立而相同,故同品遍的另一种定义为,凡是因,皆是所立;但要注意第二个定义是从第一个定义中推导出来的,故于运用时不能忘记在因周遍于所立的同时亦需周遍于同品法,否则很容易陷入不遍的不定因过失中,这不是因为定义本身引起的,而是没有区分清楚因与所立的关系造成的,下文会有解释;如具有长颈花斑是因,长颈花斑是长颈鹿与所有动物不共的特点,只有长颈鹿有,其它的动物没有,所以论式的因-长颈花斑,存在于同品法-所有的长颈鹿中,另一种表达凡是因-具有长颈花斑,皆是所立-长颈鹿;因周遍于所有的的同品法中,故第二相成立;继续以第二相观察上面苹果的例子,苹果是甜的,因为具有糖分。第一相观察过了,是成立的,那以具有糖分为因的论式成立第二相吗?糖的自性就是甜味,所以,凡是具有糖分皆是甜的应该是对的,因与所立间成立周遍的关系,比如巧克力、蛋糕等皆是苹果的同品,具有糖分在这些同品法上都是成立的,第二相看似是成立的;为什么是看似成立呢?因为在含有糖精等甜味剂的同品中因是不成立的,所以因没有真正遍于所有的同品法;这就有点儿奇怪了,凡是具有糖分皆是甜的应该没错啊,若仅因为不遍就否定这个推理是不是不合理呢?其实如此规定是有原因的,如果仅从凡是因皆是所立的角度来说问题不明显,但若同时观待有法苹果就不合理了;这里涉及到总相和别相的概念,总相就是以心识从多个事物中寻找到的相同的特征,是以心而假立的一种心法,实际上在各个单独的事物中根本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地方,只是看起来有些相似而已,这种相似只是内心的一种意识,是在心中建立的事物与事物间的一种关系,不是外境事物客观存在的;同理,别相就是总相所依的各个单独的别法相;别相一定属于总相,总相一定涵摄别相,别相与别相间相互独立,简单来说总相与别相就是这样的关系;实际上,总相与别相是一种从属关系,而不是决定相等的关系,如别相属于总相,这么说是合理的,若说别相是总相,则不合理,因为别相与总相是心中对不同的外境事物所假立的具不同特征的两种概念,若说别相是总相,那两者无别,又何必分开呢,正是因为两者代表了不同的特征,所以从概念与概念的层面上不能说’是’,也不能说’属于’,但在与外境事物结合运用时可以;这个地方不好理解,因为心念与心念之间是刹那刹那生灭的互不相关的关系,不可能相互涵摄,前一个执着别相的心念与后一个执着总相的心念不可能具备真实存在的关系,所谓关系,本身也是心识中假立的一种概念,这点讲的有点儿深了,但为了理解下面的分析,有必要提一下,量学中有专门描述关系的一章;实际上,我们对每一个事物的了知都是一个总相,人类对所有的已知事物都分别提取了一个或多个独有的特征,我们查字典的时候,每一个词汇的定义其实就是这个词汇所代表的事物的特征,这些特征是先人总结的,我们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观察去提取这些特征,发现或学习过这些特征后,一旦再次看到具有这些特征的事物,或者听到代表这些特征的名称或定义时,心中就会显现出与这个特征相关的事物,就能认出这个事物;前面也介绍了,我们对外在世界的认知是依赖比量意识进行的,因为现量的眼耳不具有分别的作用,意识通过为各个事物假立出相匹配的各个概念,然后以这些概念来认识这个世界;所以,比量推理的本质就是将心识中假立的概念与外境中存在的事物以执着或者误认为一体的方式进行认知,单独的概念间,或单独的外境事物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对错、因果、黑白、高低等等一切于单独的心念与事物中都是不存在的,只有在将心念与事物执着或误认为一体时,这一切才存在,所以当我们嘴中说出一个词语时,指的就是它所表示的那个事物,而不是指那个概念本身,如果这个道理明白了,那上面推理中的奇怪现相就很容易理解了,暂时没明白也没关系,学习是一个反复深入的过程,下面继续接着分析:如果不观待有法-苹果,而仅仅说凡是具有糖分皆是甜的,没有问题,因为论式三要素不具足,只有两个部分,所以这并不是一个推理,仅仅是一个观点与看法,不需要成立三相,或者说此时具有糖分变成了有法,是甜的变成了所立,缺少了因,没有因的论式只是一个说法而已,谈不上对不对,很多时候人们在讲道理时,都是只具足有法与所立,而没有因,却都认为自己说的对,怎么会不对呢,被要求给出理由时,也经常以书上是这么写的、老师是这么教的、我认为如此、我感觉如此、大家都如此等等为因,实际上很多因都是不成、不定的相似因;如果观待苹果,就构成推理的论式,每一个名称都代表了相应的意义,想要真实成立就要具足三相;当然,并非说每一句话时都要同时说一个理由且具足三相,日常生活工作时,只要能够完成任务、实现目标,哪怕一字不说都行,只是在需要找出事物真相的时候应该如此,如解决意见分歧、使行为行动符合事物客观发展规律、从复杂的矛盾中找出问题、从现相中发掘本质真相等等;其实想要证明凡是糖皆是甜的这句话所用到的具体论式内容,与观待苹果的论式内容是不一样的,所以它们的三相关系亦是完全不同的,即使用另一个因证明了凡是糖皆是甜的,也不能直接用在观待苹果的推理中,因为糖与甜在两个论式中所代表的要素有所变化,所以逻辑关系完全不同,两个论式的因不同,不能说第一个因周遍,所以第二个因也周遍,是否成立周遍,需要第二个因去观察相应它的同品法才行,如同不能因为发现一个盒子里有香蕉,就直接证明盒子里有苹果,有没有苹果,要观察后才能确定。下面分别看看两个论式有什么不同:论式1:苹果是甜的,因为具有糖分;论式2:凡是具有糖分皆是甜的,因为具有能触发味觉中甜味的相同或相似的基础物化结构;两个论式中虽然所立仍然是甜的,同品异品仍然相同,但有法和因已经完全不同了,所以周遍关系或逻辑关系是不同的;这里要再介绍一个术语:法相。法相是总相的另一种名称,是总相观待某类法时具体的相,法相即某类法所独有的特征,只有这类法有,其它法一点都没有;所以法相于彼类法生来即具足三相,远离不遍、过遍、不容有的过失;换句话说真正具足三相的因都是所立法的法相,否则一定会因为过失而成为相似因;某法可以有多种法相,因为法相是心识假立的,只要能够找到独有的地方就能立为法相,如无常的法相既可以是所作,也可以是因缘性,而长颈鹿的法相长颈花斑两个特点必须同时具足,分开的单一特点不能成为独有;论式2中的因是甜的法相,所以自然周遍所有具甜的同品法,而论式1中的因并非甜的法相,只存在于同品法的一部分;故论式1的第二相同品周遍不成立,所用的因是不定因;若想要让论式1成立,就要找到所立的法相作为因,如用论式2中的因来作为论式1的因,苹果是甜的,因为具有能触发味觉中甜味的相同或相似的基础物化结构;还有另一种调整方式也可以使论式成立,不调整因,而是调整所立,即将所立换为以因能决定的那一法,这里涉及两层总相与别相的关系,虽然含糖的苹果与含糖精的饮料都具有共同的甜总相,但其各自所依的别总相即第二层总相却不相同,因为与糖相关的甜味虽然是总甜味的别相,却也是苹果与梨的总相;与糖精相关的甜味之理亦相同;但糖的甜味与糖精的甜味还是有差别的,只是以相似的甜味而在心识上假立了一个共同的甜味总相;这个总的甜味,既包括第一层别相,也包括第二层别相的别相;故将所立改为与糖相关的甜味就行了,如苹果是糖的甜味,因为具有糖分;听起来有点奇怪,因为沟通习惯中不会这么说,换个例子理解如这个动物是大象,因为具足白色大耳长鼻。大耳长鼻是大象的法相,不用说动物的名字,仅凭这两个特征,一下就能想到是大象,因为这两个特征只有大象才有,别的动物没有;但这里还有第三个特征白色,那以白色大耳长鼻为因能周遍同品吗,显然不能,因为大象不但有白象、还有黑象,白色大耳长鼻只能周遍白象,而不能周遍黑象,所以,若想要三相成立,要么调整因、要么调整所立,只是通常所立是人们想要成立的观点,一般不愿意改变,所以通常都是改因,但改变所立一样可以成立三相,如这个动物是白象,因为具有白色大耳长鼻;道理有点儿绕不是很好理解,这部分属于比较细的内容,想要完全理解,还要学习与法相相关的名相、事相、遣余等名词与意义,若不懂就无法通达如此推理的必要,在实际运用中虽然看起来合理的推理,实际会有逻辑上的漏洞,亦会以明显或不明显的方式体现出来;前面提到别相与总相不是以周遍决定的,而是以从属关系决定的,若没有区分清楚在运用的时候有可能会发生错误,或许有相当多的人会认为这是咬文嚼字、无事生非、无义强辩。不排除有些人的确如此,而有时候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只是有些人发现了,有些人没发现而已;生活中的确不需要事事如此,因为没有必要,但没必要不一定就是真实,因为很多时候人们形成了集体误认或误判,如果只是一个人发生了误认,会因为和他人的认知不同而产生错乱无法实现交流的目的,可若是集体形成了误认,则不会影响沟通,虽然说者误认误说了,但听者和说者具有相同的误认,所以听者能够按照说者的意思进行回复与行动,故这种偏差被抵消了,密码学其实就是有意的在制造与运用这种误认,经过编码,’白菜’可能代表’完成’,’萝卜’可能代表’任务’,当一个误认者说出白菜萝卜时,另一个具有相同误认的人就会知道这是完成任务的意思;与此不同的地方在于,通常人们都是无意中发生了这些误认,如果说全体人类都发生误认了,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因为所谓的误认变成了真正的法相,但这是很难发生的,因为在面临需要区分相似与细微的事物时,还是要再次细分定义,因为不区分真实的法相,人类就很难在符合客观世界规律的基础上稳定发展,生活中之所以能够容许集体误认的存在,有不同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行业分工使人们的认知领域相互分化、相互依赖,看病找医生、打官司有律师、签合同有专业人士提供的模板、家电维修有售后等等,人们不需要也没有足够的精力能力来形成广泛而深度的认知,但针对种种见到的现相仍然会形成观点与看法,而这是误认的原因之一;虽然平时闲聊与诤论时很多人会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但真正生病时还是会让医生来治疗,打官司还是要找律师,即使按着自己的认知去处理,若非有长期学习实践的积累,往往也很难顺利完成;同时人们在各自的分工领域内相对不容易发生误认,因为长期观察学习,对领域内的事物具有相对深入的认知;误认的另一方面原因,犯错的相对成本较小,与获得的利益相比可以接受,比如吃饭时对厨师说:汤要甜的。没有区分甜的别相,是因为误认甜就是指糖,这是一种集体误认的现相,若厨师用甜味剂或牛奶的乳糖来调味,如果没有吃出区别,此时的误认成本为零,故不会去改正误认,会继续下去,如果吃出区别,认为不是自己的意思,不是想要的结果,产生不愉悦的感受等,此时如果每十次误认才会发生一次真实的错误,那可能会继续误认,因为成本不高,与改变习惯的辛劳相比,可以接受,直到成本超过了自己的承受底线,才会改变误认;又如平时和他人闲聊讨论时,因为不需要付出时间以外的真实成本,所以无论自己的观点与看法是不是真实成立,但是坚持观点所带来的自信与愉悦感成为了收益,放弃观点所带来的自卑与聪明人设的转变成为了损失,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对误认的坚持能够带来真实的金钱收益,这是源自前面提到的集体误认,如此种种更加重了误认的程度;无意识的误认和有意识的误认存在很大差别,有意识的误认是为了简化沟通、方便交流,真正的偏差出现时能够避开,而无意识的误认虽然暂时来说能够带来一些利益与方便,但最终会让自己处于泡沫繁盛的虚假生活体系中,虽然五官能感受到基于误认所建立的真实事物,实际上只是一场关系错乱的白日假色之梦,同时亦在内心中增上加重了无明的种子,越来越难看到真相;苹果这个例子不太好理解,巧合之中具足了很多细微的关系,但若能从细微中思维,对于理解粗大的事情是有帮助的,这也是为什么没有首先直接以传统常见的例子来讲解三相,下面继续分析;如某某人是坏人,因为他是小偷。如果小偷的身份是双方共同承认的,那第一相因-小偷在有法-某某人上是成立的,第二相坏人的同品有小偷、骗子、抢劫犯等等,因-小偷在同品中是不遍的,所以第二相不成立,但看起来小偷是坏人这样的推理并没有错,小偷具足坏人的特征,所以小偷属于坏人,但这只是从别相归属于总相的角度来成立的,并不是从周遍的角度来决定的,换句话说,仅以小偷这个因是无法决定坏人的,如果能决定,那小偷应该同时也是骗子、抢劫犯,因为骗子等也是坏人,而小偷能决定坏人;所以小偷不是坏人的能遍真因,因为小偷不遍于坏人整体;同前面的逻辑一样,如果想要避免上述过失,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重新找到一个能够于同品方面周遍的因,比如某某人是坏人,因为他故意对别人造成损害。这样的因就周遍于坏人的所有同品,因为所有的坏人都具足故意损害他人的行为,所以,于此论式中,凡是因即是所立,凡是因即存在于同品上,故因是以周遍的方式存在,是真正的因;第二种是调整所立,比如某某人(是)属于坏人,因为他是小偷。这样就调整成了归属关系,所立是-属于坏人,它的同品就是坏人的总相,而不是总相所代表的别相集合,小偷作为坏人的别相当然属于总相,所以因周遍于同品,或者说它的同品是坏人之一,小偷作为坏人的别相,当然是坏人之一,这两种调整后的论式在第二相同品周遍上都是成立的;此处第二种调整方法与前面的又有些不同,总相、别相、法相的概念都介绍了,用心思维应该能够理解;因学或量学是很系统很严密的一门学科,此处讲的真实比量-三相推理是在课程最后才进行学习的,因为需要很多量学的基础知识作铺垫,否则很难理解,也许有人会认为推理很简单,不需要专门学习,可一旦深入学习就会发现以往自他所持、生活中常见的很多说法和观念都是不合乎逻辑的;在三相推理的这一部分,在前面所介绍的因之分类内部仍有很多不同的类别,针对不同的类别又辅以不同的例子进行推理辩论,此文只是简单介绍三相推理的原理,若讲浅了体现不出三相推理的特点,若讲深了涉及的新知识过多难以理解,故在介绍三相的基本概念时,从个别侧面稍作分析,望有缘者能有所体会;同样以杯子作为第二相的结尾,杯子是无常的,因为所作故。其中所立是无常,凡是无常的事物,皆是杯子的同品法,因为它们皆具足无常这个所立法,如柱子、汽车、房子等等因为都是无常性,故都是杯子的同品法;所有具足无常性的同品法皆是因缘法,凡是所作一定是因缘法,故凡是所作一定是无常,故同品周遍成立;3.第三相:异品遍或异品周遍异品法:指凡是不具足所立法的事物皆是有法的异品法,它们以皆不具足所立法而共同;如这个动物是长颈鹿,因为具有长颈花斑;所立法是长颈鹿,异品法是不具足长颈鹿的法,即非长颈鹿的法,如大象、犀牛、狮子等;估计有人会问,这里的异品法包不包括汽车、电视呢,严格按论式来说也包括在内,因为不是长颈鹿;但通常这里是指动物中非长颈鹿的异品法,即其它动物,因为这里存在一个有意识的共同误认,默认的沟通习惯,前面有介绍过,如果双方的所知不同,按照严格的定义决定异品法也是可以的,只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一下因,比如有人会说长颈鹿的模型也不是长颈鹿,但也具足长颈花斑的因,这时就要调整一下因,因为严格来说长颈鹿的模型的确不是真实的长颈鹿,属于长颈鹿的异品法,但看起来也有长颈花斑的因,如果不调整因就会出现因在同品中有,在异品中也有的情况,第三相就无法成立了,所以需要调整因,将因表达的更准确更完整从而避免这样的特殊情况,有时所立也要相应调整,这并不是推论本身有问题,而是观察者的心识更加细微,故所运用的法相或总相也更细微,就像给小孩子作手术一样,因为小孩子的器官血管等较于大人更小,所以操作要求更高,需要更加精准;通常不会有人这么问,熟练运用后也不用问,这里加以补充既为了遣除相关疑问,亦说明三相推理是十分完善的,不存在什么逻辑漏洞,只是运用者熟不熟悉的差别;异品遍:指凡是因,皆不存在于异品法中;即所有异品法中都不具足因,没有一个具足,哪怕只有一个具足,第三相都不成立,从同品遍的角度称为过遍,因为不但同品中有,异品中也有,从异品遍的角度称为不遍,因为没有以不存在的方式周遍于异品法;因为异品法是以所立而不同,故异品遍的另一种定义为,凡是因,皆不是非所立,是一个双重否定;同样要注意的是第二个定义是从第一个定义中推导出来的,故于运用时不能忘记在因不存在于非所立的同时亦需不存在于异品法;异品遍还有另外一个论式,即凡是非所立,皆非因;但是不能说凡是非因,皆非所立;因为前者能将因从非所立的异品法中完全排除,而后者只是将非因从所立中排除,和异品遍的定义没有直接关系,不能排除过遍的因,即因既存在于同品法中,亦存在于异品法中,如喉咙中发出的声音是勤做的,因为无常。因-无常在有法-声音上存在,第一相成立;所有具足勤做的同品法也都具足无常的因,所以第二相成立;但所有非勤做异品法中也有具足无常的法,如河水声、雷声、高山、白云等都是非勤做,但也是无常性,因-无常同时存在于同品和异品中,故第三相不成立;这里要注意勤做与所作是不同的,所作即以因缘而造作,勤做是依于人或众生来造作,故所作包含勤做,勤做是所作的别相;如这个动物是长颈鹿,因为具有长颈花斑。前两相已经观察过了,是成立的,第三相中异品法是非长颈鹿的大象、狮子等,而所有的异品法中都不具足因-长颈花斑,故第三相异品周遍成立;如某某人是坏人,因为他故意对别人造成损害。这里的异品是坏人的反面,可以是好人,也可以是不好也不坏的人,而因-故意对别人造成伤害,在异品中即所有的好人和不好不坏的人中都不存在,所以第三相异品周遍是成立的,因为故意对别人造成伤害是坏人独有的法相或特征,如果在好人中也有,那是不可能的,当然,如果不确定对方是真正的好人还是伪装的好人而无法确定对方不是坏人,这属于不定因中的一种,称为不可见不定因,因为发表观点的人不确定对方到底属于同品还是异品,所以无法周遍,但事实上,对方要么是同品要么是异品,只是没有见到,如果见到,就能确定;当然,这里并非将人一分为二,要么是好人要么是坏人,是坏人的话方方面面都不好,永远都是坏人,不是这个意思,在这里坏人只是表示某类人群所共有的一类特征,并非表示这些人的全部,所谓的坏人也可以同时做好事,但因为他们具有坏人的法相与特征,所以称为坏人,这是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和人类共同的行为习惯有关,比如一个随时都可能做坏事的人,虽然暂时没有做坏事,甚至还会做一些好事,但因为人们知道他有做坏事的心思、能力、经历,所以人们还是会认为他是坏人,是因为他具有坏人的特征;当然只要知错改错,从内心中消除故意损害他人的想法,因为心里不想故亦不会做出损害他人的事,若能如此,即使过去有过坏人的特征,但是现在没有了,既然不具足坏人的特征,那就不是坏人,周围的人有可能还没有见到这个人的身心转变,暂时还认为他是坏人,这是不成因的一种,称为心识前的不成因,但事实上已经成立了,只是自己内心没见到而误认为不成,如果听说对方改变了,但是不确定是不是真的改了,这是不可见不定因,因为没有见到,所以认为不一定,但事实是已经改了,不再是坏人;当然让周围的人改变旧有的观念并不容易,不是每个人都会通过种种因主动去为一个有坏名声的人正名的,但慢慢的也会发现这些转变而改变观念,所以过去犯了错不可怕,只要自己从内心改变了,同时以善良持续守护自心,那从内心生起改变的一刻起,就已经不是坏人了,从内心生起善良的一刻起,就已经成为了好人,周围的人只是有些发现了,有些暂时没有发现而已,因为已经没有了坏人的法相或特征,且具有好人的法相或特征;懂得法相的概念还是很重要的,可以让我们更加自信,不过分在意他人对自己的误解,所以应该多多思维法相的内涵;如拳击比赛中红方把蓝方打伤了,红方是不是坏人呢,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不是坏人,因为拳击比赛中把对方击倒是比赛规则,存在受伤的可能性,双方事前都明白且接受规则,所以这里不存在坏人的法相故意伤害,因为符合规则的受伤是对方在意愿上可以接受的,并没有做出违背对方意愿的事情,如果是以故意犯规的方式把对方打伤,那就符合坏人的法相了,有这样的观待差异;同样以杯子作为第三相的结尾:杯子是无常的,因为所作故;所立是无常,无常的反面就是常有,常有的法一定不是无常,所以凡是常有的事物,皆是杯子的异品法,因为它们皆不具足所立法无常,如虚空是常有性,故是杯子的异品法;所作是因缘性,因缘性的法都是无常性,不是常有,故因-所作于常有性的异品法中不存在,如所作在虚空上不存在;以异品遍的另一个论式来表达,即凡是非无常,皆非所作,如同虚空。非无常就是常有,常有就不是因缘性,不是因缘性就是非所作,如同虚空是常有的,不是因缘性故是非所作;所以第三相异品周遍成立;最后介绍一下运用三相推理辩论时的具体论式:1.立宗:说出自己的观点;论式:有法(目标) 所立(观点) 因(根据) 如同比喻(同品法);2.证成第一相论式:因在有法上存在;3.证成第二相论式:凡是因皆是所立,如同比喻(举出一个同品法);4.证成第三相论式:凡是非所立皆非因,如同比喻(举出一个异品法);在说者说完观点后,如果听者对所说的观点认同,就不需要继续了,如果不认同,就要说出不认同的地方,无论问题出在论式的哪一个部分,所有的问题都包括在了三种相似因中,故听者只需说:不成、不定、相违三个词就可以了,而说者以相应的论式回答就可以了,如果听者说不成,那说者只需用第二种论式证成第一相成立就可以了,如果听者说不定或相违,那说者就用第三第四种论式证成第二相第三相成立就可以了;如果说者不能将自己的观点证成三相,那说者的观点就无法成立;有些人应该见过辩经的场面,其辩论方法大致就是如此的,细节上会更加完整,比如还要加入裁判、观待双方所知、设定辩论主题等等;总结:一个因如果是真正的因,必须要同时具足三相,即这个因必须要在有法上成立、在所有同品中存在、在所有异品中不存在,如果三相具足,论式的观点就是正确的;三者中有任一者不具足,即不是真正的因,成为相似因,则观点必定具有不成、不定、相违的过失;希望有耐心看完此文的有缘者,今后能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少说一些’我觉得’、’我听说’、’我估计’等类似无理由或相似理由的话,多说一些’因为’,且观察一下这些’因为’是不是合理,是成立还是不成立,是一定还是不一定,若能如此,相信会在发现一个个真相的过程中完善自己,且所说的话语会越来越以可信而具有说服力;什么是有必要的情况呢?就是需要保持谦恭时、或虽然不确定但仍需以讨论确定时等等;学习量学逻辑,不是为了在辩论中战胜对方,而是在真实了解事事真相的情况下,更准确有效的自利利他;有人说虽然不知道真因,但凭借经验积累的种种观点,也能顺利的解决种种问题,的确如此,经验具备这样的作用;但仅凭经验无法区分细微的差异,也很难处理突如其来的变化,因为经验只是在现相与方法间直接建立关联,并不了解方法在本质上是如何相应现相而起作用的,所以一旦现相的表相出现了变形、或不同的事物具备相同的现相、亦或现相是被有意设计而表现的,此时经验除了按照惯性一如既往的操作,毫无把握可言;如同多数学生解题时,只是将大概的题型与相应的公式进行匹配而记忆,多数时候只要匹配正确,代入数字就能得到答案,可若考官对题型加以设计,或对需要用到的公式加以变形,此时经验会因惯性而给出错误的答案或难以解答,事后的补救措施就是继续增加经验;各行各业人生处处都存在着这样的现相,即使有经验的人也是大错没有小错不断、常规时稳变化时乱、合格者多优秀者少;这里并不是否定经验,经验仍然是抉择行为的基础与依据之一,但仅仅依赖经验很难处理好个别重大的事件,虽然说失败是成功的基石,一部分成功是以在失败中积累经验而实现的,但有些事情失败的代价过大、或仅有一次机会,若不知真相与规律而依赖惯性盲目而为,在失败中即使获得了经验也没有再次使用或弥补的机会;当然,从心的本性真相中来看,再大的失败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大或小只是心识的执着概念罢了;然而从心的现相角度来看,虽然说,世界很大,可以任意而行,人生很长,可以挥洒时光,但同时,世界很小,常常回到原点,人生很短,恍若蜉蝣一日;此文没有以罗列要点、定义并附上常见的例子来说明三相推理,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常见的例子多是以相应细分要点的必要而建立的,每个例子包含的要点相对单一,难以通过较少的篇幅来表示出复杂的情况,若能够系统学习,通过种种不同的例子了解不同的要点,则能了解全貌;故此文列举了个别具有复杂情况的例子,希望能以较少的篇幅,展示出更多角度;另一方面,因类学或量学本来就是需要动脑思考的学科,如果只是随便看看,像看说明书一样,貌似看明白了,可是真正运用的时候还是不行,如此则没有实际意义,故思考很重要,所以举的例子具有多种内部关系与矛盾,想看明白需要更专注的思考,只要有思考就会有收获,如果一上来不思考就认为看明白了,或是根本不关心背后的逻辑关系,只是看个新鲜,那即使把整本书都详细分析出来也没有什么实义,同时本文也包含了基本的要点与定义,愿意思考或随便看看都可以;此文仅以介绍三相推理的原理为目的,故未以涉及不同领域的种种实例进行分析,以揭示种种真假之现相,有意乐者可以在了解熟悉三相推理的论式原理后,运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反复观察,定能有所收获;多数人往往不是很在意逻辑,只是希望得到一个能令自我满意的答案,可若没有符合事物本质规律的自性做支撑,答案也只是一个说法而已,真正的答案只关乎真相,而令自我满意只是在决定了种种真相后选择了相应于自我意愿的一个。若没有真相作保障,所谓满意的答案,也许是好心人的善意、也许是别有用心的圈套、也许是智者的善巧方便、也许是愚者的贪恋执取,这些均能令自我满意,因为它们本就不关乎真相,而关乎先于答案的意愿,意愿的满足可以带来暂时的愉悦,但最终决定将自我引向何处的是这些答案背后的真相;种种内外因缘有限,针对一篇以逻辑为主题的文章来说,没有过多准备,或许具有种种不足,但整体还是具有一定的把握,源于文义没有脱离经论之纲要,亦是平日大量反复理性思考的结果,作为一篇介绍参考文来说,具有一定的意义。有兴趣进一步了解的人,可以通过参考《量理宝藏论》、《释量论》等著作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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