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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2-08-06 发布于湖南

前两天谈了当事人被刑讯逼供时,辩护律师如何固定和运用相关证据。

今天,谈一下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办案人员可能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

刑讯逼供在古今中外均存在过。

远的如秦国宰相李斯,被赵高诬陷谋反,曾遭受严重的刑讯逼供,最后被腰斩。

近的如张玉环,据说被六人刑讯逼供,还被放狼狗咬伤,张玉环害怕不明不白被搞死,才被迫屈认。经申诉27年,如今才得以改判无罪。

所以,刑讯逼供的危害无需赘述,绝大多数冤案背后,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那么, 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一、追究刑事责任

1.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讯逼供的定义和立案标准如下: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 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罪名分别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二、行政处分

对存在轻微刑讯逼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办案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法》和《检察官法》分别规定了警察、检察官不得有刑讯逼供行为,并规定了若有刑讯逼供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也就是说,办案人员若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会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那么, 控告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途径有哪些呢?

辩护律师如果发现当事人有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有三个控告途径。

1.向侦查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控告

比如,若是警察存在轻微的刑讯逼供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纪检部门控告。

2.向检察机关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

3.监察委员会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案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司法人员属于公职人员,按照监察工作对公职人员全覆盖的精神,以及《监察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可以直接管辖。

故可以直接向监察委员会控告。

有人看了前天的《如何固定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一文后,问我: 为什么当时不在媒体上暴光警察刑讯逼供的事情?

我问他:“如果我把这事在媒体上暴光,会有什么结果?”

他说:“一方面利用社会舆论,让搞刑讯逼供的警察脱警服、丢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律师的影响力。”

我说:“如果我这么做,那同搞刑讯逼供的警察,有什么区别?警察搞刑讯逼供,是为了自己的功利,不顾他人的死活。我如果把此事暴光,那也是为了自己的名利,不顾他人的死活。”

我常说“与人为善”,这种损人利己的事情,我是不会做的。

人家警察读了十几年书,考个公务员也不容易。只要知错能改,可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其死不悔改,甚至还变本加厉,那就不必手软了,该砸他饭碗时就要砸。

当时,我分别向公安局和检察院反映了情况,公安、检察的相关人员均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警察对当事人刑讯逼供的程度,还达不到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最后给予了行政处分。

在本案中,当事人得到了“不批准逮捕”的良好结果,实施刑讯逼供的警察受到了行政处分。

对这个结果,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已经很满意了。

得饶人处且饶人,人生在世,又有谁不会犯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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