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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阅卷前后法律意见思路该怎么展开?

 激扬文字 2022-08-07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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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始就已经可以介入会见嫌疑人,并可就案件相关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办案机关也应当将法律意见附卷。也就是说,从侦查阶段开始,作为辩护律师就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这也给了律师更大的辩护空间。而刑事诉讼按照阶段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即可阅卷。因此,笔者以阅卷为节点,将法律意见分为两种类型,不同类型意见中所包含的内容及结构应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相应的调整

一、阅卷前法律意见的撰写

所谓阅卷前,在刑事辩护中我们可以直接理解为侦查阶段,在此阶段中辩护律师在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之后,可通过与家属的接洽和及时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的来龙去脉、侦查机关讯问的问题、已经掌握的证据以及亲属提供的证据等)。结合相关情况,撰写取保候审申请、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申请等文书,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阅卷前,我们撰写法律意见的信息往往来源于嫌疑人和家属,以及根据的提审的情况,预判侦查机关可能的侦查方向和取证情况多是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提出意见,因此这一阶段我们要尽量挖掘有利于嫌疑人的辩点,往不构成犯罪、无羁押必要性、不具人身危险性、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去辩护,为其争取取保、不批捕,甚至终止刑事侦查的结果。

二、阅卷后法律意见的撰写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可以看到在案的案卷,阅卷后应根据案件情况,选取最为合适的辩护策略。我们可以根据辩护思路,将阅卷后法律意见的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适用辩护法律意见,此类意见有一个前提就是证据指向明确、事实无争议,只是罪名适用(犯罪构成要件层面)存在问题。如果案件能够寻找到这一辩点,法律适用与证据和事实结合来综合论述则可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另一种则是证据辩护法律意见,这类意见往往围绕着案件中的证据与事实展开,通过寻找案件中存在的证据漏洞,对控方的证明体系提出合理怀疑,以达到推翻起诉书或起诉意见书中事实的目的,即通过“打掉事实”的方式最终形成出罪、罪轻或轻罪的路径。下文将对两种法律意见的思路进行展开:

(一)法律适用辩护法律意见

1.罪与非罪的辩护,如在案证据已经证实,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那么根据刑诉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存在罪与非罪的争议的情况时,律师选择无罪辩护。

2.此罪与彼罪的辩护,如帮信罪与网络犯罪共犯的区分问题。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会选择罪轻辩护。

就案件而言,纯粹的事实无争议,而只存在法律适用争议的案件是相对较少的,而更多的是与证据辩护相结合,引申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再结合法律适用的犯罪构成要件去辩护则更为常见。

(二)证据辩护法律意见

一个案件中,无论是起诉书还是起诉意见书一般呈现出来的内容都可以分为三个方面:证据-事实-法律适用,而此类意见则主要围绕“证据-事实”这一层面撰写,重点切断二者联系笔者在此总结梳理出了撰写过程的几个要点:

1.“明确靶心”。梳理出起诉书或起诉意见书中与嫌疑人相关的事实,如果遇到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案情时,要利用工具提高效率,通过绘图等可视化的方法,迅速理清案情,找到与己方当事人相关的事实。

2.“梳理证据脉络”。阅卷寻找指向证据、指控证据以及有利证据,进行体系化梳理(梳理事实与证据的对应关系)为后续提出法律意见作准备。

3.“搭建辩护体系”

(1)重点反驳不利的指控证据。注重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首先,真实性审查。留意同案犯、证人以及被害人与己方嫌疑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存在推诿责任的可能性等,利用证据标准与证明规则,提出合理怀疑;其次,合法性审查。重点关注证据形成的,充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再次,关联性审查。刨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总之,辩护律师需要对不利指控证据全面审查并反

(2)构建有利的证据辩护体系经过不同类型证据的串联以及重组,建立辩护事实,打出有效的组合拳,并在结构上重点突出最关键证据。如果出现有利证据,办案机关未及时调取、调查的情况,就必须要及时申请调取,以完善自己的法律意见及证据辩护体系

作者:杨凌智,华南理工大学刑法学硕士,郑泳彬律师团队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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