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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10)

 四路口 2022-08-24 发布于河南

       亚里士多德继承了其师的科学追寻精神,成功地开创了人类文明社会得以建立的系统学科框架。可以说直至今日,全世界各大学所形成的不同院系,都可以找寻到亚里士多德所开创的各种学科体系的初步模式。当然,“百科全书式的人物”称谓,不是浪得虚名的。

       亚里士多德的贡献除了我们上面概括性介绍外,他的突出成就还在于进一步拓展了柏拉图在思想方法论上认识范围,在三段论的操作应用上进行了卓有成绩的描写。老实说,他们师生将人类科学论证上面最重要的两大方法,即分析和综合,归纳与演绎,形而上学与辩证法,互补得以完善。柏拉图之所以能够建立起科学分析的理念,且时时处处都以此为纲,我们想不外乎对此前唯物主义思想的继承,再则就是对于数学本身内在所蕴涵的逻辑精微性的再发扬。如前所述,古希腊前苏格拉底哲学家其实都是唯物主义起家的,探讨本身即为客观世界的本原问题:泰勒斯的水,阿拉克西米尼的气,赫拉克利物的火,恩培多克勒的土,这中间的二号人物也就是米利都派的阿那克西曼德虽没认准单一的物质,但提出了万物都出于一种简单的元质,实为对众多具体探寻的理论总结,亦为接下来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提供了基础和前提。而原子主义的思想理念其实也就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的方法论重视与归纳提供了有力的条件,亦为科学的思维方式历练与培养奠定了扎实的保障。

他的《工具论》一书,其实是由多个篇章汇集形成的。有这么几个方面值得重视:

一是他阐明了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如唯物主义的认识基点:“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获得事物的知识之前,事物就已经存在了。”(P23)“科学知识不可能通过感官知觉而获得。即使感官是关于有性质的对象而不是关于某个东西的。我们所感觉到的必定是在某一地点、某一时间中的东西,但普遍的而且在一定情况下都是真实的东西是不可能被感觉到的,因为它既不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也不处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中,否则,它就不再普遍的了。”(P302303)“感官知觉必定是关涉特殊的,而知识则是对普遍的认识。”(303

一是他对三段论成立的充分论证。“在每个三段论中,一个前提必须是肯定的并且必须有一个全称前提。”(P142)“作为证明知识出发点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首要的、直接的,是先于结果、比结果更容易了解的,并且是结果的原因。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本原才能适当地应用于有待证明的事实。没有它们,可能会有三段论,但决不可能有证明,因为其结果不是知识。”(P246)“科学证明关于依据自身的属性并且以它们为始点。”(P259)“知道普遍的人比知道特殊的人具有更丰富的知识。由此推得,普遍证明高于特殊证明。”(P295)“普遍的证明是理智的,但特殊的证明却终于感觉。”(297,这里的“特殊”指的是“具体”。是的,形而上学是普遍性证明,可以形成新知。辩证法是特殊证明,不能推求新知。它的大前提往往是假设性质的)“肯定证明优于否定证明。”(297)“我们必须区分辩证的论证有多少种。它有归纳和推理两类。”“比较起来,归纳更有说明力也更清楚,更容易为感觉知晓,因而能够被多数人运用。但推理在反驳自相矛盾的论证时更加有力,也更为有效。”(P364

一是确立了范畴和划分。范畴的各类数目是十个,“即本质、数量、性质、关系、何地、何时、所处、所有、动作、承受。”(何兆武、李约瑟译罗素《西方哲学史》对此的翻译是:“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显然比余纪元等翻译得好:“本质”和“性质”怎么来区分?)“矛盾是在本性上排斥任何中间物的对立。”(P247)特别是有关定义论述得相当丰富。“定义是关于'是什么’或本质的。”(P314)“按照属差进行分类的方法对这种研究是有用的。”(P334)“一个正确的定义应该是按照种加属差的方式作出的。”(P479

“定义不正确有两个方面的表现。其一是使用了含混的语言(因为既然规定定义的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人们认识主体,下定义者应当尽可能使用最明晰的语言)。其二是看他的论断是否说了不必要的话语。”接下来亚氏对上述两个方面又做了进一步的细分:前者中的一是“看他所用的是否是与其他什么同名异义的词”。一是“看他是否采用了隐喻的表述。例如,是否把知识说成不能变更的东西,称大地为乳母,或把节制叫做和谐。因为所有这些隐喻的表达都是不清楚的。”还有就是看对方是否使用了没有确认这种用法的语词。后者同样需要这样的一些具体措施,“首先就应考察他是否使用了某种普遍适用的属性……多余话语就是没有意义的。”“再次,即使添加的成分是主体的特性,也仍要考察在取消了这个添加成分之后所剩下来的论断是否仍是主体的特性以及是否表明了本质。”“再次,要考察论断中是否有某一成分不属于同种的所有事物”。“再有,要考察他是否同语反复。”“再次,要考察他说了一般性的语词后,是否又添加了特殊性的语词。”

 如果说上述两种重在语词上的话,亚氏又论述说:“要看他述说的和定义的是否是事物的本质,则应从下述方式出发来考察。”“首先,看他是否没有通过在先的和较易理解的语词来作成定义。”“再次,要考察对方用以提出定义的语词是否只适于许多事物而不适于一切事物。”“再有,要考察他的陈述是否省略掉了种。”在此基础上,亚氏又进一步强调了“属差”的确认问题:“一切种都是靠了那些相互区别的对等成分的属差才区别出来的。”“要考察他是否用否定语词来区别种”,“再有,要考察对方是否把属设定为属差”,“要考察对方是否把种说成了属差”,“也要看被规定的属差所表明的是否不是某种性质而是一个特殊物。”“也要考察属差是否只偶性地属于被定义的东西。”“再有,如果某人用属差、属或者归之于属的某个具体事物来陈述种,他所作出的就不会是定义。”如此等等,繁琐不堪,不再一一枚举。(472-486

       当然,亚氏有些表述似乎有些随意,故也易于被人们歪曲性地进行利用。如“组合物总是大于它的组成部分”。(161)这可能就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出处。为什么?亚氏没有充分的论述,似乎是在不经意中,甚至是在一定情况下提出的,它的上句是“因为分析较大的部分比分析较小的部分容易些”,并非由三段论推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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