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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王东岳的哲学观去看胡塞尔的现象学,真的很容易

 新用户49272060 2022-08-25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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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如果没有在解决西方哲学的“思想系统”中去看西方哲学,就必然会陷入其哲学家独断的前提所建构的哲学观。

所以,在发布部分文章之后,我们就决定先将能解决既往哲学各种问题的《物演通论》整体思想先发布,让读者有一个基于当代的哲学背景作为思想背景,以此前提来看既往西方的各个哲学家,才容易陷入其独断的大前提中。

胡塞尔所谓的现象学,可以简单理解为悬搁“主观认识”和“客观存在(世界)”之后剩下的“纯粹意识或纯粹现象”,即意志和现象,即这个“现象”完全不在认识的范畴之内,然后意志或意向规定了“现象”在感性逻辑和理性逻辑中的呈现形态,这就是胡塞尔所谓的现象学,而绝不是我们一般所谓的直观现象或理性逻辑实验下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具体看看胡塞尔哲学的核心

核心一:回到“事情本身”

胡塞尔认为现象学

并不作为一种系统的思想学说,它不是以具体的对象或主观认识为标的,而是一种思考方式和思维态度,即胡塞尔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去打造一个为科学提供严格论证基础的哲学观,进而使得科学得以不随时间、不随信息增加的改变而改变,进而探究永恒不变和普遍性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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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要实现这一结果,胡塞尔就必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其一是绕开或悬搁主观认识或认知本身,亦悬置传统认识论对应的“客观存在”;其二则是解决现象和本质的分别,主体与客体的分别。

那么胡塞尔是如何去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呢?

胡塞尔提出了一种的新的哲学思绪方式,即试图绕开认识的禁锢去触及更为客观的自然本身,即胡塞尔提出回到“事情本身”;

而所谓回到“事情本身”包含两个方面:

其一是不在主体与客体、现象与本质的对立前提下去探讨问题,即是追究交融的主客体,以及非割裂的现象与本质融合体,也就可以说是站在上帝视角下去追究不在主体与客体、现象与本质对立前提的世界万物,追究一开始就交融在一起的人和世界万物,即追究“现象”,这个现象并不带有任何的主客体、现象与本质的分别,因为它只表达着感应属性和可感属性的耦合媒介;

其二则是回到纯粹的、没有偏见、不带主观色彩的意识领域,寻找不以任何主客体对立认识条件为前提的绝对可靠基础,即回到纯粹意识,即通过“意向”去构建现象,这就使得“对象”不被主观认识所扭曲,而是“意向”的产物。

所以,胡塞尔现象学中指谓的对象就是悬搁“能知”后所针对的“对象”,即完全不在主体的先验“能知”范畴中去追究对象,也所以胡塞尔所谓的悬搁,其本质就可以理解为悬搁主观的认识或能知本身。

比如我们的感性经验、理性逻辑这些主观能知,也就是不去探讨这些能知中的对象,而是去追究非认识范畴的事物本身,也就是不被主观扭曲的感知属性和可感属性的耦合产物,即“现象”,于是悬搁了这些能思或能知之外就能得到“纯粹意识或纯粹现象”。

总之,胡塞尔所谓的还原,其实就是还原到“现象和意向”,这两者都不在认识的范畴,亦即被胡塞尔视为可以作为客观的真理。

在胡塞尔看来,悬搁的知识分为两类:

其一是历史知识的悬搁,包括一切的既往哲学知识、科学知识、宗教知识、社会文化等等全部悬搁,因为这些知识在胡塞尔看来都是与“主观认识”密不可分的,所以必须悬搁

而这一类悬搁无非是悬置的是理性逻辑模型,也就是说每个人大脑里都预装了一套底层思想系统,这个思想系统会使得我们对同样获取的信息所产生的认识或认知不相同。

比如持有唯物论、唯心论的人对一个“石头”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而这个唯物论、唯心论就是底层思想系统,而胡塞尔所谓对历史知识的悬搁其实就是对底层思想操作系统的悬搁,也就是对理性逻辑模型的悬搁,当然这里不仅是唯物论、唯心论,还包括宗教的认识论、自然演化的认识论等,即基于不同的底层思想系统对获取“先天感性经验信息”的处理从而获得认识或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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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就是对一切认识范畴对象的知识进行搁置

比如对人类自身和外物的直观知识和理性知识都需要搁置,因为任何存在都是认识中、认知中的存在,胡塞尔现在要把一切认识、认知中的存在统统悬搁起来,在他看来才能真正触及现象。

而第二项悬搁其实着重指的是先天感性经验的悬搁,因为我们认识的世界万物都是通过五感来实现的,而一旦通过我们的感官达成对“对象”的认识,就一定会产生扭曲或偏差,而胡塞尔的第二种悬搁其实也就指的是悬搁“感性逻辑”,就是将人先天的感官认识或认知进行悬置,那么我们对“现象”的认识就不会有任何扭曲。

总之,人类对外界信息的获取无非是通过感性直观经验的感性逻辑和基于不同底层操作系统的理性逻辑,一切认识的对象都在感性逻辑和理性逻辑中被扭曲,而胡塞尔直接就将感性逻辑和理性逻辑进行悬置,然后去追究那个非认识范畴的“现象”,而且胡赛尔认为悬搁了历史知识、再悬搁了能知本身,然后就能触及真正客观的“现象”了,这也就是胡塞尔现象学的核心所在。

比如太阳会晒化冰、火焰会燃烧草纸、硫酸会腐蚀皮肤,这些现象本身就可以说是完全不受主观认识的影响,是完全发生在物理或者化学层面不受主观认识所扭曲的,因为无论你是否有所认识,也不会影响这些现象的具体发生,而胡塞尔的现象学就是试图回到这样的“现象”上。

注意,所谓悬置并非是否定,而仅仅是不予探讨,着重针对悬置的主观认识之外“现象”进行探讨,即完全不探讨认识范畴中的对象和认识本身,而更多去关注主客体之间本身的关系。

胡塞尔是通过什么方式还原呢?

他是通过本质还原的部分悬搁和先验还原的彻底悬搁来实现还原,以此来触及对主客体融合、现象与本质融合的“客观对象”;

一、所谓本质还原的部分悬搁。

可以简单理解为悬置“对象”的可感属性,使其还原为“现象”,比如说我们谈论一个石头的时候,将石头任何的颜色、大小、形状等可感属性悬置,因为这些属性都会被主观能知扭曲,而如果不谈及这些具体的可感属性,那不就能避免主体的感知规定性了?于是,我们触及的事物也就都是客观、统一的对象了,这就是所谓部分悬搁。

总之,胡塞尔的部分悬置最终的结果是还原到“现象”,使得我们触及的对象都是“现象”,而不是感性认识或理性认识中的“对象”,由此,胡塞尔通过本质还原解决了本质和现象的割裂,因为胡塞尔直接回到了非逻辑整顿的“现象”本身,只关注那个感应属性和可感属性的耦合媒介。

要知道,传统哲学中所谓的现象和本质的割裂无非是理性逻辑模型和感性经验现象的割裂,即随着感性经验获取的信息增加,于是就必然造成本质逻辑模型的变革,从而造成了现象与本质的割裂。

比如说人类的宇宙观从最初的天圆地方说、地心说、日心说到后来的绝对时空观、相对时空观,宇宙观逻辑模型是不断改变的,但是我们直观看到的世界并未发生变化,而这种本质和现象割裂的根本原因就是理性逻辑模型和经验信息错动,一旦旧有模型无法接纳新的模型就必然导致本质和现象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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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胡塞尔回到“现象”本身,然后通过“自由的想象”去构成了这样一个具体的对象。

这就好比说,在我们面前有一个芒果,但是这个芒果最初是一堆感性材料或“现象”,或者说自身释放的属性与人类的五感有直接的媒介产物,也可以说暂时将芒果的颜色、大小、软硬、形状等可感属性悬置起来,没有芒果所谓的颜色、大小、软硬、形状等感性逻辑指谓的可感属性,只有与五感直接联系的耦合媒介产物,然后胡塞尔通过假设“自由的想象”,即不断的想象调整不同的“耦合媒介产物”,即不断想象的调整颜色、大小、软硬、形状等可感属性,使之最终落于“芒果”的认识或认知范畴,从而让我们去获得一个具有共同认识或认知的“苹果”。

通过胡塞尔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胡塞尔所谓的与“现象”融合的“本质”,实际上指向的是“信息”或“耦合媒介”,也就是说我们触及的任何对象,无非都是我们的能知对“对象信息”或“耦合媒介”的处理。

胡塞尔所谓的部分悬搁,其实就是直接将这个对象的“信息”或“耦合媒介”本身视为现象与本质的融合体,至于具体所谓颜色、大小、软硬、形状等可感属性,在胡塞尔看来则都是对“信息”或“耦合媒介”的“意向”想象,即对任何一个“对象信息”或“耦合媒介”进行任意维度的想象,并且不断变更想象的维度及其内容,就会产生对“对象”的各种样式或模样,其共有的共相就是同一对象本质和现象的认识,即本质还原就是通过意识的“自由想象的变更”使得把握现象和本质的复合体。

举个例子,就好比说一个芒果向外释放或表达出各种不同的信息,而人类基于自身的五感将这些“信息”或“耦合媒介”整顿为对应感性逻辑下的颜色、大小、形状、软硬等属性,而在胡塞尔看来,正是因为感性逻辑才造成了本质与现象的割裂,于是提出悬置感性经验下的颜色、大小、形状、软硬等属性,而直接将现象学中的对象直接指向“芒果”本身释放或表达出各种不同的信息或“耦合媒介”,而这个信息或“耦合媒介”本身也就是现象学中所谓本质与现象融合的“对象”或“耦合媒介”,即“纯粹现象”,是不受到主观扭曲的,这个信息或“耦合媒介”既是现象也是本质。

二、所谓的彻底悬搁。

指的是将主体的能知完全悬置起来,因为所谓的部分悬置只是悬置了客体的可感属性或者说感性逻辑,并未涉及主体的全部能知,而胡塞尔的先验还原则是彻底悬置了主体的能知或能思,即只剩下纯粹意识或意向,即完全不以任何感性逻辑或理性逻辑的能知方式去触及“现象”或“耦合媒介”,至此达成的对“事物”的知识也就是主客同一、现象与本质同一的“现象”或“耦合媒介”了,再也没有所谓的主客体或现象与本质分割的分别了。

最终,胡塞尔学说的本质还原就是将“对象”还原为“现象”或“耦合媒介”,先验还原就是将主体还原为“纯粹意识”或意向。

而将包括先天的感性逻辑和后天的理性逻辑进行悬置,于是现象和本质在先验还原和本质还原中消解,一切所谓的“对象”都是纯粹意识或意向对“现象”的整顿,于是主客体的对立再先验还原中消解,自此就没有绝对的主客之别。

显然,胡塞尔所谓的搁置,其根本指向的就是主体的能知,即感性逻辑和理性逻辑,但是胡塞尔并未作出准确的区分,而一旦彻底悬置了主体的能知,即悬置了主体的感性逻辑和理性逻辑,那么我们就能追究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了,也就是主体能知的内容是被主体的“意向”所决定,即无论是感性逻辑指谓的“属性”,还是理性逻辑指谓的“属性”都是被主体的“意向”决定。

比如说,人类为什么只能看到400-700纳米波长的光波,就是因为这个光波区段是最符合人类这个物种在原始人类阶段最高效、最大范围的获取依存对象,即人类的感性逻辑是被“应”或“意向”所规定。

核心二:胡塞尔的意向性”

要知道

一切对象都是我们认识、认知中的对象,胡塞尔悬搁主观认识,那么在没有认识的前提下,我们触及的“对象”又该是怎么样的?

显然,胡塞尔的学说根本就是在谈“应”对“感”的规定性,就好比说我们认识或认知的世界其本质是被我们所需要的“应”所规定的,即求存之应,因为我们需要对应“应”的对象,我们才会呈现为这样的认识或认知来最简约高效的获取它。

胡塞尔所谓的“意向”其实就指的是纯粹意识通过“指向和构造”去整顿现象,从而去模拟“客观存在”,这个指向和构造意识内容的过程就是“意向”,从而形成对应的意向“对象”。而这个纯粹意识你可以理解为“精神”,也可以理解为“意志”。

就比如说在胡塞尔看来,纯粹意识就像一只手电筒在发射光,此谓之意识的指向,然后光照在某种东西上,纯粹意识就会对这个东西进行构造,此谓之意识的构造,而这个纯粹意识内容的指向和构成过程就是“意向”,在胡塞尔看来,意向是意识活动的先天结构,是意识自带的“本能”,唯有通过意向才能指向和构建意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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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要知道,意向对象在胡塞尔看来并非是客观的实在,而是意识领域之内的产物,但是胡塞尔并不认为意识领域的产物是纯主观的,也不是外在于意识的纯客观的对象。

那么胡塞尔为什么有此项说法?

这是因为胡塞尔认为意向的“对象”需要感性材料作为基础,他认为人类对感性材料对象的直观认识只能认识一部分,这部分在胡塞尔看来是非意向的部分,然后意识就会主动去激活或构建感性材料中还未显现的内容,最终完整的“意向对象”内容(包括感性材料的部分内容)就会呈现于人的意识中。

由此,基于感性材料的部分,在加上意向的激活,这才有了胡塞尔所谓的意识领域的“意向对象”既不是纯主观,也不是纯客观的缘由。

通过胡塞尔的“意向论”

我们可以看到胡塞尔其实有严重的缺陷,他试图部分或者完全的搁置主体的“能知”,但是在阐述意向对象的时候还是需要借助感性材料的部分属性作为基础,所以胡塞尔的现象学是有严重的缺失的。

就相当于通过感性材料的部分属性加上想象就试图去触及对象的全部,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即是说胡塞尔的现象学意指非经验、非认识的“现象”,但是根本上而言是没有触及到的,只是说有这样的思绪。

正如胡塞尔在《现象学通论》中写道:“本质是一种新客体,正如个别的或经验的直观的所与物是一种个别的对象,本质直观的所与物是一种纯粹本质”,即胡塞尔认定所谓的直观可以触及本质,但是这种本质并非认识论的本质,所以可以肯定胡塞尔指向的“现象”,而他认定有所谓直观的本质必然是错误的,因为无论直观也好、经验也罢其都是感性逻辑对“现象”的扭曲。

只是胡塞尔将这种直观定义为“意向”的直观,但无论如何的定义,直观皆是感性逻辑的扭曲,同样是在认识论范畴,胡塞尔的新直观仅多“意向”的内涵。

当然,关于现象和本质,主体与客体,胡塞尔有大量篇幅的阐述,但是胡塞尔终究没有彻底说清,也无法真正说清现象与本质、主体与客体,在此仅阐述其核心内容。

至于现象和本质,主体与客体如何才能说清,我们来看后文有关纯粹理性批判胡塞尔的段落。

参考文献:

《物演通论》王东岳著

《纯粹现象学通论 》 胡塞尔著/李幼蒸译

《西方哲学史上-从苏格拉底到萨特及其后》∙[美] 斯通普夫(S.E.Stumpf),[美] j.菲泽(J.Fieser)著/匡宏 ∙ 邓晓芒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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