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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减轻处罚3.5万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后又改为处罚2万元,减轻处罚能够这样裁量吗?

 米走6696 2022-08-27 发布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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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对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行为先减轻处罚3.5万元,后又采纳其减轻处罚陈述申辩意见改为处罚2万元

探讨执法话题:本案先是决定减轻处罚3.5万元,随后当事人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要求减轻处罚,最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给予采纳,改为处罚2万元,那么这样裁量合适吗?怎么总感觉怪怪的呢,按理说既然都是减轻处罚了,应该已经具有了减轻处罚的情节,难道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后还有了更加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吗?就即使有,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对减轻处罚裁量也应该有具体的尺度和标准吧,也就是裁量基准,但没有听说说裁量基准二次累加的说法啊,这个案子总感觉程序上、裁量上欠妥呢?当然仅仅是小编个人看法,转发此案就是希望引起讨论,欢迎留言交流。

XX市两XX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两X市监处罚〔2021〕2X3号

当事人:北X新区山谷XX食府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北X新区山谷XX食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XXXXXX3N
住所(住址):XX市北X新区金X大道88号附X号X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XXXXX16
联系电话:13XXXX18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X市北X新区金X大道88号附X号X幢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XX市北X新区金X大道88号附X号X幢山谷XX食府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到该店存放的食品“陈村枧水、双喜牌泡打粉、添之彩复配着色剂、朱师傅抹茶粉食品均超过保质期,经进一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经请示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调查,本案于2021年9月10日调查终结。
2021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XX市北X新区金X大道88号附X号X幢山谷XX食府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门店店长XX涛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情况: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左手边是吧台,吧台后挂有《营业执照》公示,吧台上有点菜小票机,吧台后货架上陈列有酒水等饮品。往前走有三张四人餐桌,再往右前方走可发现一条巷道,巷道可以通往六间包房,每间包房有一张十二人餐桌等设施,巷道还可以通往当事人后厨。当事人后厨内设有水产品饲养区、清洗消毒区、热食操作区等区域。在正对热食操作加工区右手边上的货架上摆放着朱师傅抹茶粉,该食品已开封并使用了三分之一,该食品的净含量500克,产品类别调味茶制品,生产商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4070702348,产品标准号:QIGDW325,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9-06-03。在摆放朱师傅抹茶粉旁边内房间里,进门左手边货架从下往上第一层内摆放着如下食品添加剂:一个是双喜牌泡打粉,该食品添加剂已开封并使用了约五分之二,该食品添加剂的净含量2.7kg,生产商:佛山市霞光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号:SC20144200003298,标准号:gb1886.245,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5月11日;另一个是顶好添之彩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该食品添加剂已开封并有使用的痕迹,该食品添加剂的净含量为250毫克,产品名称:复配着色剂(橙黄色),产品标准:GB/T26687,制造商:广东添之彩食品色素科技有限公司,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19年3月29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344190010858;第四种食品陈村枧水,该食品添加剂已开封并使用了约五分之四,该食品添剂的净含量为4L,产品名称:复配酸度调节剂,产品标准号:GB26687,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34406062142,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2月23日,生产厂商:佛山市顺德区合泰盈骏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范围: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上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均超过了使用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上述食品共计四个品种进行了扣押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000598X两X市监强扣字【2021】6-7-1号,当事人门店店长XX涛对上述文书及资料进行了签字确认。
当事人以上四个单品进货数量较少,其中:陈村枧水进了一瓶,进货价格是21.9元/瓶;双喜牌泡打粉进了一包,进货价格是42元/包;添之彩配着色剂进了一瓶,进货价格是8元/瓶;朱师傅抹茶粉进了一包,进货价格是18元/包,货值金额89.9元;以上货品均是当事人从渝X区汇X下蔬菜配送经营部购进的,于2020年11月12日签订《食材配送合作协议》。陈村枧水、双喜牌泡打粉主要用于和面粉,做馒头、糕点,目前当事人已未使用该产品制作糕点,现在是从XX园坝那边一家糕点店进的半成品在店内销售;添之彩复配着色剂、朱师傅抹茶粉主要用于雕刻,没有用于固定菜品,在当事人店内主要是用于金少鱼排这道菜的制作。因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陈村枧水、双喜牌泡打粉、添之彩复配着色剂、朱师傅抹茶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用于菜品无法明确,且销售收入无法计算,故本案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陈村枧水、双喜牌泡打粉、添之彩复配着色剂、朱师傅抹茶粉食品均属超过保质期食品。朱师傅抹茶粉超过保质期四天,添之彩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超过保质期三个多月,陈村枧水超过保质期三个多月,双喜牌泡打粉超过保质期二十多天。当事人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店长身份证复印件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资格。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4页;《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8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书1份3页及扣押财物,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违法事实。
3.点菜单原件1份;供货商资质、《食材配送合作协议》各1份;购物申请入库单1份;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进货台帐1份。当事人门店结帐(点菜单)1份;当事人门店菜单1份;以上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计算依据。
案件性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中明确:“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五十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12号)中,对餐饮单位食品处理区都有明确的界定,包括了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陈村枧水、双喜牌泡打粉、添之彩复配着色剂、朱师傅抹茶粉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调查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裁量适用情形。本案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3.5万元;2、没收陈村枧水1桶、双喜牌泡打粉1桶、添之彩复配着色剂1瓶、朱师傅抹茶粉1桶。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处罚款3.5万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陈村枧水1桶、双喜牌泡打粉1桶、添之彩复配着色剂1瓶、朱师傅抹茶粉1桶(详见文书编号:第06-07-01)。
2021年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听字【2021】120号,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要求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给予采纳,行政处罚如下:1、处罚款2万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陈村枧水1桶、双喜牌泡打粉1桶、添之彩复配着色剂1瓶、朱师傅抹茶粉1桶(详见文书编号:第06-07-01)。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XX两XX新区财政局,账号:5XXX18,开户银行:XX银行两XX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XX两XX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两XX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11月15日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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