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解除属于合同救济的方式之一,通过合同解除,能够使得当事人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摆脱现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使得当事人不再负有对待给付义务或受领义务,重新获得交易自由。合同法理认为“合同部分解除”是合同解除的特殊形式,发生部分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将合同解除单独作为第二款进行规定,通过该款表述可知,合同解除导致合同整体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后果,而非合同关系中单个债权债务的终止。如果严格按照该款理解,“部分解除”的法律后果与“解除”之法定后果存在一定的矛盾,而且“部分解除”在民法典合同编总则部分实际并无明确的规定。分则部分第六百三十一、六百三十二、六百三十三条、第七百二十九条等规定被认为是合同部分解除的法律依据。合同部分解除的具体性质为何,司法实践中对部分解除的诉讼请求如何认定和裁判,本文将从《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效果规范变化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市场交易主体在发生相关纠纷时提供借鉴和指引。 一、合同部分解除的性质分析 设定合同解除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当事人不再受既有合同的约束,另行自由寻求交易机会。关于解除权行使的效果,民法理论存在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的争论。直接效力理论认为,解除权的行使使得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而间接效力理论认为解除权的行使产生对尚未履行债务消灭的效力,对已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产生法定清算之效力。两种理论均认可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效力,不同之处在于对合同解除前客观事实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进行性质认定及后果处理。 合同部分解除只发生部分权利义务终止之后果,不能达到消灭整个合同关系的目的。从立法层面来说,有关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在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以及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法律所规定的解除权均系导致合同整体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因此从合同解除的民法理论及立法层面来说,将“合同部分解除”的性质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变更”可能较为恰当。从民法典合同编分则部分有关合同部分解除的法律规定来分析,亦可印证此观点。《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下,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其中一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部分解除,实际也可理解为买卖合同标的物范围的变更,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再履行不符合合同目的标的物对应价款的金钱给付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享有的减少租金请求权,实质也可视作租赁物范围或者大小的特殊变更,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再履行灭失部分的租金支付义务。从这种角度理解,合同部分解除是债权人自主选择后决定不再履行自己原本负担的对待给付义务,介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状态,使合同发生部分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部分解除的司法实践认定 1. 法定的部分解除不存在争议 基于前文述及的有关民法典合同法编分则部分的若干具体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部分解除买卖合同从物部分、标的物为数物的买卖合同中其中一物部分、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其中一批标的物部分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对此进行支持并无争议。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鲁民终698号案中认定“山东能源公司只向青岛敖广公司交付了3887.73吨钢坯,已构成违约。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山东能源公司已无法再将剩余钢坯向青岛敖广公司交付,故青岛敖广公司主张解除与山东能源公司《销售合同》中未交付部分货物的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即依据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规定支持债权人诉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苏商终字第0258号案件中认定“故在侨鑫公司所提供的绝大部分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侨鑫公司以设备CPK指标优于合同要求主张其不构成根本违约,欠缺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侨鑫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而本案设备是成套设备,因其中的绝大部分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原审法院整体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即依据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规定,对债务人提出的部分解除抗辩不予支持。 2. 法定情形之外的合同能否部分解除,司法实践存在多个认定标准 如果并不属于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解除合同类型,当事人请求合同部分解除的主张能否得到司法机关支持?从笔者检索案例情况来看,答案是肯定的。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认定存在多个维度的标准,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合同才能确认部分解除。 (1)从合同条款负载的内容来看,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得部分解除 此标准的实践来源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刊载《构成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不能被单独解除——董明树与朱宪军、李文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一文,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将要解除的部分条款构成了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该部分条款的解除将使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部分解除将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称,进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时,该部分条款不能被单独解除。当事人提出类似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该裁判理由分析并不难理解,合同条款作为负载权利义务之体现,具体承担合同当事人、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标准等合同主要内容,对涉及合同主要内容条款的部分解除将破坏合同的成立,实质会造成整个合同权利义务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所以这些条款当然不能部分解除。 (2)从合同义务的履行来看,合同履行应可以分割 参照上述可以法定部分解除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注重审查合同标的物是否可以分割、合同义务是否可以分割履行。若合同标的物与分批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类似,则合同存在部分解除之可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3492号案件中确认“二审法院根据石龙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新华泰富公司实际已支付18500万元购房款,案涉楼房可以分割交付等因素,判令部分解除合同,石龙投资公司向新华泰富公司交付部分房屋,亦无不当”,从而驳回债务人提出的标的物写字楼无法分割的再审申请理由(该案一审判决认为,合同标的物包括整栋写字楼及其裙楼,包含地下部分及公共配套设施等,为特定标的物,认定合同部分解除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认定该合同不得部分解除)。若标的物本身不可分割,则合同无法部分解除,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提字第125号案件中指出“银行不良金融债权以资产包形式整体出售转让的,资产包内各不良金融债权的可回收比例各不相同,而资产包一旦形成,即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资产包整体买进后,如需解除合同,也必须整体解除,将资产包整体返还”,该说理实际认为若债权可以分割,则债权转让合同可以部分解除。此外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若出租人尚未交付部分实际履行不能,如果不存在影响承租人整体使用土地之合同目的,对无法交付部分予以解除亦可获得司法支持,详可参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终1014号案件。 若合同义务为持续履行债务,比如租赁合同,司法机关可以支持部分解除之诉讼请求。该类合同履行之可分割性在于债务履行“时间”上的可分。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界,已履行的合同期间,其履行内容基本都有合同对价,当事人在此期间部分实现了合同目的,实际已经履行的部分也不具有逆转的可能;尚未履行的期间可以部分解除。 (3)从民法价值取向来看,能否部分解除合同还需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典型的涉及交易秩序的部分合同解除争议集中体现在股权转让合同。实践中股转合同能否部分解除存在不同的看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苏民终899号案件中认为,股转受让方迟延履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股转协议应予以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产生的时间与协议签订的时间仅相隔月余,朱东辉、胡晓红所称因生产经营、股权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而致客观上无法回转的主张,欠缺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对薛军、潘亚华、金春华提出股权回转的主张,应予支持”,法院对股转受让提出的部分解除主张未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在(2017)浙民初5号说理指出“基于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的分析,不宜确定该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不予支持雄风集团公司要求返还股权并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订立之后,农行项目贷款主体已变更为永利集团公司,且永利集团公司也归还了大量的贷款本息;何利云在经营永利中心城公司期间协调处理了项目竣工验收、权证办理、税费交纳等各项事务。包括前述内容在内的永利中心城公司股东、高管及员工的经营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已物化到永利中心城公司的股权价值之中……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不宜认定为能够恢复原状的一时性合同。从履行情况看,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除部分股权转让款未支付之外,不存在其他未履行部分。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如果将案涉股权恢复原状……可能导致经营管理困难的局面重新出现,甚至可能产生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的公司僵局。”该院以股权转让后已形成新的法律事实并发生合同外的多笔交易、合同履行只存在部分股转款未支付的情况、如果股权回转导致公司僵局等角度予以考虑,认定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实际确认了合同部分解除的法律后果。 因此对于合同能否部分解除司法机关仍会关注交易秩序的稳定和维护,如果合同根本解除可能导致交易秩序严重破坏,或恢复交易前秩序的成本过高,或可能产生市场交易主体无法正常运转的僵局,则司法机关会考虑支持合同部分解除的诉讼请求。 三、结论及建议 由于合同部分解除只能导致合同权利义务部分终止的法律后果,其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变更情形。符合法定部分解除的合同,债权人可以在对方违约后主张权利从而摆脱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从而不再履行自身负担的对待给付义务。对于法无明确规定可以部分解除的合同类型,司法实践支持可分割履行合同的非合同主要条款部分解除,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已履行部分不宜解除或无法逆转的情况下,请求合同部分解除的主张可以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定和支持。律师提示市场交易主体注意从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合同目的得以最终实现的交易追求、合同终止的交易成本等方面进行考虑,细致设计合同解除的具体诉讼请求方案,在合同履行不能出现僵局后寻找一条最佳的救济途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