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列举了一些价外费用的收取形式。但对列举以外的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是纳税人随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这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基的完整,避免肢解税基,形成征管漏洞,不利于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因此,对税法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的一些费用范围要严格掌握,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费用只限于列举的四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垫运输费用、代办保险、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等,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除此之外,其他的费用一律不得比照该项规定执行。那么,对于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属于价外费用范畴的情形,小伙伴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确把握,从而对这组概念有比较清晰地理解与认识。 增值税“价外费用”税务处理解析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代垫运输费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代办保险、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释义】 1.本条对属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价外费用进行了细化。 实施细则中列举了一些价外费用的收取形式,对列举以外的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是纳税人随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这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基的完整,避免肢解税基,形成征管漏洞,不利于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因此,对税法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的一些费用范围要严格掌握,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费用只限于列举的四项,除此之外,其他的费用一律不得比照该项规定执行。 2.相比修订之前,本条内容在表述上变化较大,主要包括: (1)增加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规定,以及代收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车辆拍照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规定。 这主要考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资金的来源之一,与税收一样,均构成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只是在收入结构上属于非税收入。如果将这些正规渠道的财政资金也并人销售额征税,虽然便于操作,但将一部分财政资金以税收形式征收入库,客观上形成财政资金的空转,因此有必要对纳税人在价外收取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不予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项目不属于应税的价外费用,因此在修订条例细则时将该文件规定纳入到细则中,以便掌握执行。 (2)删除了销项税额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删除了原细则中“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增列了属于价外费用的赔偿金、滞纳金。 我国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的销售额计税。一般纳税人在本环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其销售额应不含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含其本环节的应纳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将销项税额排除在征税范围以外。同理,销项税额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也需要按照公式进行换算。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注意:与暂行条例相比,营改增后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不再强调“向购买方收取”,也不再列举价外费收费名目,同时采用了反向排除法,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强调了资金收款方向,即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收取的,不可能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但销售方收取的不一定是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也可能是向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判断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若是一项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也就没有“价”,那就不存在“外”。所以,此时即是收取了部分费用如合同违约金等,就不属于价外费用了,也就无需开票、无需缴纳增值税。关于“交易发生”这个前提,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参考《【每日一税】合同违约金,视履行与否区分增值税、所得税的不同财税处理》文章进行了深入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三)强调价外费用的税目税率——随主税种 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所选择的税目,取决于“价”。即价外费用开具发票需要跟销售货物或服务的价格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适用同样的税目和适用税率。 价外费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随主税种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13%税率的货物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当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资金占用服务的6%的税率;比如销售的免税货物,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也应当并入销售额,其收取的价外费用也一起享受免征增值税。 第一章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运作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概述 *(一)房地产 *(二)房地产开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运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 1.【土地获取】 * 2.【立项规划】* 3.【用地审批】* 4.【知识拓展】 *(1)项目公司如何有效获得土地开发项目?*(2)取得开发项目的不同形式及税负分析*(3)房地产企业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涉税问题*(二)建设施工阶段* 1.建设施工阶段特点* 2.建设施工阶段重要成果文件*(三)销售或自持阶段* 1.销售阶段特点* 2.自持阶段特点* 3.销售/自持阶段重要成果文件第二章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一)政策解码*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VS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2.有偿转让VS无偿转让* 3.涉及权属转移VS不涉及权属转移*(二)图表总结*(三)政策依据*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一)土地增值额* 1.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2.扣除项目金额*(二)政策依据* 三、土地增值税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一)土地增值率和四级超率累计税率*(二)提醒注意*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款预缴与清算*(一)按次申报VS定期申报*(二)预售备案VS核定定额*(三)税款预缴1、预征依据*2、预征税率*3、预缴税款*引申解读:一般计税方式VS简易计税方式*【举例说明】土地增值税VS增值税税款预缴与申报*(四)土增清算*1、土增清算含义及流程*2、土增清算条件*3、清算后转让处理*4、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土增清算实务课程将以“PPT+视频”形式进行讲解,购买课程的小伙伴可以获得相关的课件及涉税政策文件包。有不清楚的问题小伙伴们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在【爱问财税】实务交流群进行讨论,小编会抽时间进行解答。 【往期文章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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