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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因怀孕被开除?法院根据“平等就业权”判令公司道歉并赔偿

 昵称51500806 2022-09-08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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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不周,给你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对此我司深感抱歉,我司尊重法院的判决,特此向你真诚道歉,望你谅解。”


近日,广东省首例平等就业权纠纷案落幕,因怀孕遭辞退的当事女工在历经三年诉讼后,收到前雇主的书面赔礼道歉。法院并支持了因怀孕被辞退的劳动者关于孕期工资、未休产假工资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确认因劳动者怀孕将其辞退构成歧视性对待,劳动者提起平等就业权侵权之诉无需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且该请求与劳动仲裁相关请求不重合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樊某2019年入职A公司一个月后发现自己怀孕,告知公司该消息当日,被公司通知不要再回到公司上班。次日,被拒绝进入工作场所。同年3月,樊某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差额、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双方于7月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支付调解款项人民币6000元。在劳动仲裁期间,樊某流产。

此后,樊某对A公司提起了平等就业权纠纷之诉,一审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支持了樊某的请求,认为A公司在知晓樊某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构成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判决A公司向樊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向樊某赔偿孕期工资损失人民币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人民币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三年的“拉锯”,于2022年4月撤回上诉,此案按一审判决执行。

要点与分析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法〔2018〕344号《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增加了”平等就业权“ 案由,201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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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录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录用的权利,二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对待的权利。

本案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平等就业权救济提供了指引。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该案是否属应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纠纷问题,法院根据《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平等就业权侵权之诉与劳动仲裁平行,不以提起劳动仲裁为前置条件,也不与劳动争议诉求重合;樊某主张的孕期、产假期工资损失、生育医疗费,是其平等就业权被侵害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在侵权诉讼案件中进行处理。并且,法院认为因怀孕被其辞退,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歧视性对待,构成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录用及用工管理中特别注意反歧视立法的规定,对于受反歧视立法特别保护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三期女员工)应依照法律提供平等就业权保护,慎重行使解除权。

判决书片段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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