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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申请监督

 翱翔的真爱 2022-09-09 发布于河南

​​        朋友,您到过成都吗?您知道泣血抗争的被拆迁人古魁吗?您如果关心过中国二十多年来的拆迁史,就一定了解被拆迁人在维权路上之艰难。您想进一步了解古魁的故事,上网搜一下“古魁”,再读一下下面的由我的学生、同事栗红律师代书的这一份《监督申请书》。

        请读者记住我的这几句话:当法律能给人一线希望时,悲剧就不会发生。二十年来频发的拆迁血案之原因,皆因法律救济无门。当律师的责任就是让那一线希望不变成失望!

                    监  督 申 请 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成都市将军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军汽配公司)原住所地:成都市青龙乡将军碑村9社。

    法定代表人:古魁,该公司董事长。

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成华区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

    法定代表人:张孝军,该区区长。

    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区分局(以下简称成华区国土局),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大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该局局长。

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土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大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庄标,该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因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成都市成华区土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拆迁补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华区人民法院(2008)成华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提审,于2017年3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2014)川民提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项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提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并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提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成都市成华区土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补偿申请人因拆除将军汽配商城房屋及建筑物42751.37平方米及室外附属工程补偿费18.5亿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提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部分重要事实没有依法查明。

(一)将军汽配商城使用土地的取得情况(即历史遗留问题)。

   1.1944年将军汽配商城的前身将军茶厂依法成立。其证据为:成都市成华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作出的【成华乡企建字(1994)477号】《关于同意青龙乡企办申请兴办成都市成华区将军茶厂的批复》,成华乡企建字【(1994)第481号】《关于同意青龙乡企办申请兴办成都市成华区将军娱乐中心的批复》。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证据为《成都市青龙乡人民政府【青府发(1995)74号】关于办理成都市成华区将军茶厂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报告及批复》。所使用土地面积为30亩,并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该事实有《村镇所有权证》及办理产权证的交费收据可证。其房屋建筑面积4200余平方米(因临时资金困难只办理了近2000平方米房屋产权手续)。

   2.因成都市三环路成华区青龙乡段建设,所以将军茶厂所属企业的建筑物以及合肥叉车厂(即四川美日叉车有限公司)、将军钢模厂三家企业均属拆迁安置范围。依据四川省【川国土函(1998)1296号】,成都市国土局【成国土征(1998)136号】文件的精神,将上述三家企业安置在三环路与将伍路之间的110亩内,并于1998年9月23日下午(晴)3时左右正式通知上述三家企业可以动工重建。至2001年为止,将军茶厂修建综合楼房屋建筑面积5200余平方米,厂房近2000余平方米。在此期间,政府及国土部门均未给三家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相隔3年后2001年10月15日,成华区国土局给合肥叉车厂、将军钢模厂补签了供地协议并明确了土地出让金为每亩15万元(该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一直未收取,也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权证)。故将军茶厂所使用的30亩土地也应与上述二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即成华区国土局也应为将军茶厂补签供地协议。

   3.将军茶厂于1998年6月10日曾向成华区区委、区政府提交过将军碑动物园段可建大型生资市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故2001年成华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成华重点办(2001)12号】《关于成立“成都国际汽车广场”和“成都市将军生产资料超级批发市场”》的通知。以及成华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2001年8月20日《会议纪要》等若干相关文件及规划,将规划成“成都市城北商贸片区”。同时成都市成华区发展计划局将我将军茶厂列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即转项为“成都市将军汽配商城”。并于2002年4月正式动工,同年12月18日一期工程竣工开业。各级政府均参加了竣工及开业典礼(开业典礼光盘为证)。将军茶厂转为将军汽配商城在政府招商引资被列为重点建设项目所使用的30亩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将军茶厂因成都三环路建设被拆迁安置的30亩土地,三级法院已确认是政府所安置使用的土地,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不是国有土地。

    (二)此后,成华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将军汽配商城做大做强,加快第二期建设。成华区政府依据成都市政府【成府土(2002)32号】文件的精神把将军汽配商城列入2002年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

   1.在2002年3月14日【成府土(2002)32号】《成都市政府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2002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之后, 成华区政府陆陆续续出台很多关于将将军茶厂列入成华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并转项为将军汽配商城的文件:【成华区发展计划局(2003)18号】、【成华市场发(2003)04号】《将军汽配商城营业执照》、《将军汽配商市场登记证》、《青龙乡2003年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授牌》直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3)314号】,以及政府要求将军汽配商城做大做强、加快第二期建设等文件。有【青党发(2003)1号】、【青府发(2003)20号】、【青党发(2003)66号】、《成都市国土局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发调查函》、《关于成都市将军汽配商城税收隶属关系的调户申请》为证。

   2.将军汽配商城系成华区政府重点招商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成华区政府相关部门于2002年批复同意将军汽配公司开办将军汽配商城,这是三级法院查明确认且成华区人民政府、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成华区统征办三方认可的事实。政府重点招商引资的企业,将其招在什么地方是政府确定的,我们企业只是按政府的选址、规模、规划进行建设。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决不能使用集体土地搞市场建设,即使当时是集体土地,待批准为国有土地时,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为被招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多数企业在修建时均不是国有土地,但后均转为国有土地(例如【成华区发展计划局(2003)第18号】文所列的企业)否则是违法的。成华区政府不可能违法招商,违法建设重点项目,这也是政府的公信力所在。成华区政府在2002年将将军汽配商城例入成华区重点招商引资的事实在证据《青龙乡关于成都将军汽配商城税收隶属关系的调户申请》中可证明,成华区政府对招商引资的先上车后买票的事实及流程。况且,成都市政府于2002年3月14日作出的【成府土(2002)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2002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第二项:“上述转用、征用土地在《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成都市城市规划》中确定为城市发展用地。”第六项:“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碑村五、六、七、九组;荊竹村一、二、三、四、六、七、八、九组;东林村一、二组;双水碾村二、三、四、六、七、八组的土地已全部征用,人员将全部被妥善安置的情况下以将军汽配商城的项目向国土资源部申报用地。”2003年9月3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函(2003)314号】《关于成都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的第五项:“成都市人民政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防止房地产过热,同时将供地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另外2006年8月8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以明确将军汽配商城属成华区2002年重点招商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及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77.9亩的事实,也是成华区人民政府、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成华区统征办三方认可的不争事实。综上,将军汽配商城有限公司在成华区政府招商引资中所建设的将军汽配商城所使用的土地应为国有土地。尽管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但招商引资既成事实,也应与成华区【成华区发展计划局(2003)18号】文中所列企业享有同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提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关键争议——是否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申请人2002年接受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安排在涉案地块投资建设时,涉案地块已经全部征用。

    1、1994年3月31日,将军茶厂与将军村九社签订协议:将军村九社为将军茶厂提供30亩场地建茶厂使用,期限为30年。2002年3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2002)32号】文件为依据将将军汽配商城(原将军茶厂)列为成都市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的重点建设项目之前,将军汽配商城所租用的土地性质系集体土地,这是客观事实。

    2、将军汽配商城因成华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被列入成华区重点建设项目之日起即2002年3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土(2002)32号】文件第六项“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碑村五、六、七、九组的土地已经全部征用”的内容已将上述土地视为国有土地,将将军汽配列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并告知“先建后办证(即先上车后买票),等待国土资源部的批复”。9月3日【国土资函(2003)314号】《关于成都市200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正式批准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并明确要求成都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防止房地产过热,同时将供地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从此上二个文件证明,从2002年3月14日起该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

    3、根据将军村九社与将军茶厂所签《土地联营协议》的内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国家需要统一征用该土地时,双方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的约定,该协议于2003年9月3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3)314号】《关于成都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作出之日自然终止。即将军村九社与将军茶厂租用其土地的协议自然终止。

4、2003年成华区青龙乡党委及政府作出【青党发(2003)1号】、【青党发(2003)66号】、【青府发(2003)20号】、【青府发(2003)71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加快将军汽配商城第二期建设,要做大,做强。”并要求将军汽配商城与将军村5组、6组签订临时土地租赁协议。其协议内容也是国家征用该宗土地时本协议自然终止。综上,从1994年至2003年9月3日将军汽配商城与将军村9组、5组、6组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均已自然终止。2003年9月3日至2006年6月2日(成华区强拆之日),将军汽配商城在成华区人民政府所使用的土地即为国有土地。

(二)对申请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5号】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答复》只适用于“原农村居民”且已经废止,故不适用于本案,该认定明显错误。

(2005)行他字第5号《答复》虽已废止,但该《答复》的内容被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吸收和重申。其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将军汽配商城于2002年经成华区政府计划部门立项;规划部门的选址、规划;政府各部门的监督、指导、支持;投巨资修建高标准大规模的汽配市场,这是三级法院查明确定的事实。2003年9月3日,国土资源部将该宗土地批准为国有土地。将军汽配商城在经营三年后的2006年6月2日被成华区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征收时,涉案房屋坐落在已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且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实现城镇化,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应当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原则、项目和标准进行补偿,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补偿,同时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等各项费用。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提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另一主要争议——补偿金额的计算查明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当。

(一)对申请人房屋的补偿应为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价值,而非工程建造成本。

如前所述,对申请人房屋的损失补偿应当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和补偿。而本案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估价机构,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补偿的客体,即应予补偿的范围和内容认定不清。

     1.对2006年6月2日申请人被拆除的房屋面积认定不清。

申请人曾与成华区土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共同勘察现场测绘核定申请人房屋总面积为42751.37㎡,形成了《拆迁房屋明细表》,并由统征办六名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确认。

该明细表原件在统征办保存,统征办在本案中将该《明细表》提交法院,但将其中全框架结构房屋的面积从24036.01㎡篡改为16024.01㎡,在原记载面积有平面图和基础数据支撑的情况下,无故径行篡改总面积,明显有伪造证据嫌疑。

    2.对2002年拆除的7000余平方米全框架楼房不予补偿,是认定事实不清。

1998年因成都市三环路建设拆迁安置重建将军茶厂综合大楼5200余平方米(包括1300平方米铺面在内),兴建将军汽配商城铺面1800平方米,两项共计7000余平方米。因成都市三环路绿化带扩建需将上述二处的建筑物7000余平方米拆除。2002年9月底成华区青龙乡副乡长李尚根,成华区青龙乡国土办主任李忠、李国志以及成华区领导等5—6人与将军汽配公司古魁协商时提出:“你将军汽配商城(原将军茶厂)已列入成华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了,你企业共7000余平方米建筑物自行拆除,因政府很困难就不给于补偿了,请支持和理解,政府会从另外渠道支持你企业发展的。”所以我企业同意政府要求于2002年10月25日前自行拆除。在本案卷中有建筑物照片、有图纸可证。该重建的将军茶厂是1998年因三环路建设拆迁安置的重建工程之一,况且将军茶厂原修建的道路至今可见。拆除建筑物未补偿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就将军汽配商城2002年因三环路绿化扩建工程被拆迁的7000余平方米的建筑物未补偿一事,经于成华区政府双方协商同意在2006年两次拆迁将军汽配商城时一并补偿,并同意注明在前述《明细表》上。由于该《明细表》唯一原件在成都市成华区土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保存,也系该办提交法院,显然表明统征办认可该记载的真实性。申请人不掌握该《明细表》原件,不存在在双方签字确认后另行涂改添加文字的可能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

    (三)对申请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时点认定有误。

申请人房屋系于2006年6月被强制拆除,至今已11年。以2006年房屋价格对申请人进行补偿显然不能反映被拆迁房屋的真实价值,不足以弥补申请人遭受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精神,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支付的补偿数额,其实质效果是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成华区人民政府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做出非诉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径行拆除了申请人房屋显系违法。因此,应以人民法院委托估价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申请人进行补偿。

(四)四川省名扬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2012】446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主体、委托程序、鉴定方法和程序均不合法,不应被法院作为证据采信。

首先,委托程序不合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径行委托四川省名扬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而非二审判决所称“各方共同选定”。

其次,委托事项和鉴定方法不合法。本案是对原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三年之久的房地产进行赔偿。因此,价格鉴定标的应为房地产市场价格,而非工程造价。

第三,鉴定机构缺乏资质。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查询,四川省名扬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没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鉴定程序和依据不合法,基于涉案房屋早已被强拆,无法现场勘察的情况,鉴定机构片面采信成都市成华区土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一方说辞,对申请人提出的意见和依据不予理会。

第五,该鉴定报告在二审过程中未经质证,二审法院也未采纳作为判决依据。

四、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拆迁法定补偿项目,法院应依法进行评估和核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申请人未举证为由不予支持于法不合。

停产停业损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等规定的法定补偿项目,也是根据经验法则可知必然存在的客观损失。申请人在突遭强拆的情况下无法证明损害的具体金额,人民法院应法律规定进行核定或者依法委托评估确定,四川高院不予补偿显然错误。

   五、成都市成华区土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与将军汽配商城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拆迁协议书》违背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1、该协议书是成华区统征办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合同相对人的真实意愿。(1)从《企业拆迁协议书》形成的全部过程可以看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提字第288号】判决表明:“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5月9日,成华区统征办向将军汽配商城送达《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共计补偿将军汽配商城8781969.23元。”由此可以证明是成华区统征办单方行为,并未与对方协商。将军汽配商城拒绝接受对方的单方意见,成华区政府仍然违法拆除了将军汽配公司所属的将军汽配商城(成华区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同时将8781969.23转入成华区法院账户支付债务,时隔一年后的2007年9月4日,双方又签订《企业拆迁协议书》,其补偿金额为8781969.22元,与原成华区统征办单方补偿金额8781969.23元相比少了1分钱。所以《企业拆迁协议书》仍然是成华区统征办的单方行为,不是将军汽配商城真实意愿表示。

    2、《企业拆迁协议书》实属乘人之危。2006年6月2日,将军汽配商城被非法拆迁后,将军汽配商城法定代表人古魁及全家人无经济收入及生活来源,也无房屋居住,使全家人无法生存。另外因成华区政府招商引资修建将军汽配商城所欠债务的债权人追杀古魁全家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在《企业拆迁协议书》上签了字。

    3、《企业拆迁协议书》认定将军汽配商城所属土地性质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006年6月2日,该商城被成华区国土局非法强拆其补偿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但是成华区统征办依据成都市土地征用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的,确属错误。

    4、成华区统征办与将军汽配商城签订《企业拆迁协议书》其主体违法,成都市成华区统征办无主体资格。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成都市成华区统征办属事业法人组织,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的征收与管理法律只赋予了国土管理部门行使,并未赋予其它任何组织机构行使。”因此该统征办无权征收土地也无权签订有关协议。

六、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社会影响恶劣,不但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败坏了地方政府的诚信形象,确需提起抗诉,拨乱反正。

1994年,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古魁接受成华区政府招商引资邀请,在涉案地区开设将军茶厂,此为第一次信任政府,后因三环路拆迁被搬迁。2002年,按照成华区政府的安排,在区政府指定的地点开办将军汽配城,并被列为成华区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承诺已征收为国有土地,先建设后补办手续,要求2003年一期主体完成并加紧二期建设。申请人按要求投巨资建设,按期投产开业,此为第二次信任政府,却不料在征地手续补办完成之后遭遇强拆驱逐。2002年因道路建设自行拆除7000平方米房屋,政府机关承诺将来一并补偿,此为第三次相信政府,但至今未予补偿。申请人汽配城于2002年开业,2005年富森美家居在一路之隔建设了另一汽配城,2006年申请人汽配城被强行拆除。如此巧合,只能令人怀疑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介入正常商业竞争,为部分企业牟取私利。

本世纪初,由于地方政府追求政绩,兴建开发区和园区,出现大量手续不全用地,“先上车后补票”的情况。经2001年至2003年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严格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出台,各地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手续不全用地,都采取了补办手续后向现用地单位直接供地的处理方法,也符合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函[2003]314号批复要求。本案的实质是地方政府个别部门利令智昏,言而无信,败坏了政府机关的形象,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在客观上纵容违法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由于该案再审判决系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以维护法律公正,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成都市将军汽配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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